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20]54号
- 公布年份:2020.06.18
- 实施日期:2020.06.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
2.《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
3.《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蓝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陆文业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卢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丹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谢湘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员: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大化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大化公路养护中心、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大化税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大化供电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相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工作;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和建设管理;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验收;负责指导各管护主体进行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大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负责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协调督办各乡(镇)水利站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供水服务、水费收缴和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饮水安全的宣传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可研和实施方案;负责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用电价格管理,按分管权限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及监管工作;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资金;负责财政评审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和评价,提出符合我县土地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条件;负责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
大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物、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影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哄抢供水应急抢险物资和破坏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供水应急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供水应急抢险行动的道路通行。
县交通运输局、大化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应急抢险等工作期间的道路畅通,并做好应急事件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并向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抄送检测结果,项目水质改善技术指导和监督;协助项目选址、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大化税务局:负责执行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抢险需要,负责应急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供水应急抢险任务。
大化供电局: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需求;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电价按电价分类规定执行目录电价。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三、管理机构分工
县水利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大化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等责任单位配合,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项目前期、建设、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确保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合格;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附件2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管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经费收支使用,保障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稳定、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以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经费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县财政局及供水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使用,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二)预算管理原则。县财政局应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次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县专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服务农村原则。应坚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严格控制非管理性支出,确保各项经费用于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稳定运行。
(四)勤俭节约原则。县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使用,提高管理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应管好用好管理经费。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将管理经费收支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建立管理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及上级财政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运行管理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包括:
(一)政府财政或其他来源补贴补助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上一年决算提出的,经县专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的当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财政补贴费用,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由县水利局申请的国家、自治区专项农村供水设施维护养护补贴补助费用。
(二)运行管理经费实际支出费用。每年用于供水工程中水源井维修、水泵维修或更换、水处理设备维修或滤料更换、消毒设备维修、控制设备维修或更换、管理房维修、管网检修及水源地保护等支出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上年预算或上级财政批复资金解决。
(三)培训费。用于组织供水管理人员熟练掌握供水设备操作技能所需培训费用,由县财政局、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或上级要求提出培训计划及费用需求,报县政府审批,在运行管理经费支出。
(四)运行管理经费结余费用。当年运行管理维修实际支出费用小于年初预算结余的费用,该费用严禁用于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使用,应转入次年运行管理费用账目,并在当年决算中体现,在次年预算中扣除。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支管理。按照实际入户协议收取水费,要求有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统一账户,专款专用,按时向用水户发放缴费通知单。
第三章 运行经费支出
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所需电费、人员管理费、维修费和业务培训等费用支出,包括:
(一)电费支出:各供水工程水泵、消毒设备、控制设备所发生的电力费用。
(二)人员管理费支出:供水管理人员费用。
(三)维修维护费支出:水源井修、水泵维修或更换、水处理设备维修或滤料更换、消毒设备维修、控制设备维修或更换、管理房维修、管网检修及水源地保护等支出的费用。
(四)业务培训支出:用于组织供水管理人员熟练掌握供水设备操作技能所需培训费用。
(五)因供水工程发生的侵权赔偿产生的费用。
工程运行所需电费、人员管理费等基本费用,直接从已收缴的水费支出。不足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专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运行管理经费内核销解决。
第四章 财务管理
供水管理单位、县财政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收支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笫九条县财政局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设立和登记收支台账,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和专项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督查执行情况。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收支须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用水户代表等共同协商研究决定。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科学合理配备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应加强对供水管理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收支台账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供水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运行管理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使用运行管理经费发放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运行管理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运行管理经费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运行管理经费收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运行管理经费。
(七)不准利用运行管理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使用运行管理经费报销与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无关的费用。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运行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各村委会、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实施细则须报县财政、县水利局备案。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大化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文件《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准确把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以水费收缴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改革的“牛鼻子",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活发展活力,推动农村供水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二是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加大投入,又强化监管,既明确目标,又解决路径,创新运行管理模式,落实好“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三是坚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水费,引导农村供水工程受益群众树立用水缴费意识。四是坚持实行计量收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集中收缴,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用水户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按照“供水收费、用水缴费、规范使用、保障运行"的思路,落实成本测算、制定水价、严格征收、财政补助等工作,逐步实现我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3月底前,完成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5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1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5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2021年11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群众对“水是商品"的认知程度。在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制度基础上,通过多形式、多平台进行宣传,提高农村群众节约用水和“水是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费"的意识,提升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用水不花钱、吃免费水的传统理念,逐步形成用水缴费、参与监督的良性机制。
(二)扎实开展成本与水价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单一的农村供水工程或村组为单元,根据提水扬程和供水成本的大小,分价段进行供水成本核算,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三)合理制定水费价格。参照我县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清单,严格水价制定程序,合理制定水价。以单一的农村供水工程或村组为单元,由乡(镇)、村(居)委会、供水单位、用水户农户代表等采取“一事一议"共同协商确定。如乡(镇)、村(居)委会、供水单位无法测算合理的水价,可按相关程序向县发改局申请审定。原则上农村居民用水水价不得低于0.85元/方,经营性用水水价不得低于1.5元/方。鼓励实行阶梯水价,乡(镇)、村(居)委会、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价。结合我县实际,农村供水工程可采取承包、委托管理的方式,水价不应低于运行成本。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成本较高的“特殊工程"水价,应对完成定价后水费收缴不足的运行管理成本部分,按规范规程报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财政补贴费用或专项农村供水设施维护养护补助费用。积极推行“节约用水、限量供水"原则,对非居民用水或超额用水的用户,应按照定量加价的原则收取水费。
(四)加快农村水费计量设施安装进度。各乡(镇)、村(居)委会、管水单位要规范水费收缴工作,创新投入机制,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应选择性能可靠、管理方便的设备和设施,加快推进水表等计量设施安装。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
(五)全面推行水费收缴工作。各乡(镇)应按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工程逐一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台账,明确收缴时间表并按期推进。以单一的农村供水工程或村组为单位,逐村、逐个工程明确收缴时间和路线。实施范围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受益的农村居民用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并纳入统一供水的农村居民实行“同网同价",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村(居)委会、供水单位要同步建立台账清单,每月定期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水费收用管理、水费收缴应按表计量,收费到户,不得实行包费制。要求有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统一账户,专款专用,按时向用水户发放缴费通知单。抄表时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等无法抄表的情况,应及时向村(居)委会、供水单位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全乡(镇)平均用水量计算。各村要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方便村民缴纳水费。2020年6月12日前,各有关乡(镇)、村(居)委会、供水单位要完成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相关制度,并签字盖章报送县水利局。
(六)建立工程维修养护机制。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水利局共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向水费收缴部分涉及运行管理成本不足的“特殊地区"、“特殊工程"倾斜。基本解决工程建后管养问题,为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各村(居)委会、供水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网维修及每户水表的校核、更换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水费收缴责任体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水费收缴使用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县水利局、发改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督促各乡镇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水费收缴使用工作。
(二)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县水利局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巩固提升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加快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步伐,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集中供水率和安全保障度;要会同各乡镇加快户表改造建设,推广实施“一户一表",为农村供水计量收费奠定基础。
(三)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县水利局及各乡镇要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公示供水服务热线,方便群众缴纳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水价水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水利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强化水费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水价、水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由村(居)委会、供水单位按时公开水价标准和收支情况,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要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内。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水利局要强化日常监管,按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检查结果。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水费收缴使用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将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将相关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要求进行追责问责,推动水费收缴使用工作落地见效,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要充分听取各行政村、村小组和广大用水户的意见建议,努力使供水价格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农村地区用水户节水惜水、安全饮水意识,同时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及水费收缴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农村地区有偿用水,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