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贺政规〔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贺州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切实提高种粮效益,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实现我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根据上级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保障粮食安全这条底线和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特别是加大规模种粮扶持力度,创新产粮模式,大力推广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间(套)复合种植技术,大力整治耕地“非粮化",遏制耕地抛荒撂荒,不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高种粮效益,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
二、扶持原则
(一)坚持重粮扶粮、突出种粮效益的原则。突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种粮效益,调动种粮积极性。重点扶持规模化发展,联农带农发展模式,实现粮食扩面增产增效。
(二)坚持政府引导、经营主体主导的原则。政府出台扶持政策,统筹落实补助资金,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农户负责落实种植地块,自主安排种植计划,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主负责产销对接,自负盈亏。
(三)坚持多方筹措、确保资金到位的原则。充分研究吃透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可用于支持发展粮食生产的涉农项目资金,确保粮食生产扶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四)坚持严格程序、全程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逐级上报、公示、复核、批复、奖补的程序,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力求全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扶持对象、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扶持对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普通农户。
(二)扶持方式:采取先种后补、以奖代扶等方式进行扶持。
(三)资金来源:由各县(区)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发展粮食生产资金、县(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项目资金、县(区)本级财政资金等。
四、扶持内容、规模、标准
(一)扶持种植水稻。大力扶持水稻种植,恢复双季水稻生产,发展“稻稻+"轮作,在享受中央、自治区水稻生产补助政策基础上,不违反奖补资金使用规则的情况下,对种植双季水稻30亩以上(含)的再奖励补助500元/亩。
(二)扶持旱地种植粮食作物。旱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含),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秋冬种植马铃薯补助不低于1000元/亩。
(三)扶持园地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0亩以上(含)。种植水稻在享受中央、自治区相关稻谷生产补贴基础上,再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种植其它粮食作物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秋冬种植马铃薯补助不低于1000元/亩。
(四)扶持耕地“非粮化"整治后种植粮食作物。耕地“非粮化"整治后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含),整治后的第一年种植水稻在享受中央、自治区有关的稻谷生产补贴基础上,再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种植其它粮食作物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秋冬种植马铃薯补助不低于1000元/亩。
(五)扶持撂荒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撂荒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含),种植水稻第一年在享受中央、自治区有关稻谷生产补贴基础上,再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种植其它粮食作物补助不低于300元/亩;秋冬种植马铃薯补助不低于1000元/亩。
(六)扶持“香芋+"间(套)种粮食作物。“香芋+"间(套)种粮食作物面积达30亩以上(含),补助不低于500元/亩。
(七)扶持“旱改水"种植水稻。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后的“旱改水"项目,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以上(含),早稻补助不低于100元/亩,中、晚稻补助不低于50元/亩。
(八)扶持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发展玉米大豆(黑豆)带状复合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含),在享受自治区相关补助基础上,再补助不低于200元/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抓紧抓实抓细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结合本县(区)实际,及时依法依规制定出台具体、详细、可操作性的扶持办法及标准,统筹落实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努力营造重粮扶粮氛围。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把好项目申报、验收、公告公示、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乡镇(街道)、村负责对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农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及时审核和拨付。
(四)强化督导检查。把发展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规套现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
(一)本指导意见所扶持发展“香芋+"间(套)种产粮模式,扶持补助只针对间(套)种的粮食作物,香芋种植仍然继续享受原已颁发实施的相关政策扶持。
(二)本指导意见的耕地“非粮化"整治地块、撂荒地治理地块必须提供该地块的相关整治台账及前后的对比照片佐证。旱改水项目要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为水田的相关证明。
(三)本指导意见只作为各县(区)参考制定本县(区)具体扶持办法的依据,补助标准可视资金整合及财力状况适当高于本指导意见标准,具体扶持办法及补助标准以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颁发文件为准。
(四)本指导意见属于阶段性工作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贺州市粮食生产扶持指导意见表
2.贺州市县(区)发展粮食生产项目申报表
3.贺州市县(区)发展粮食生产项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