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容政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容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容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履行容县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职责,确保水上搜救反应行动迅速、有序、高效,使水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并控制突发事件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保障社会稳定。结合容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玉林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和《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容县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管理。
属地为主:由县水上搜救中心或当地镇政府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科学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方常备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容县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员)和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设置
县水上搜救中心为容县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在业务上受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容县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4名。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为:县委办(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分管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数据政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武警容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容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容县分公司、新电力容县供电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值班电话:0775—5322576。办公室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相关单位的一名领导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安排。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国家海(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负责本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县水上应急保障机制。
(3)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本县水上搜救应急值班、接警及联络工作和负责本县水上搜救、防台、防污应急反应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本县水上救助力量和水上医疗救援机构。
(5)编报年度预算。
(6)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加强县水上搜救中心信息化建设,提高县水上搜救中心信息化水平。
(7)组织本县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
(8)组织本县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扬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自治区、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县委办(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港澳同胞的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外籍人员、港澳同胞的善后工作;统一协调水上搜救的涉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水上事故涉外新闻报道的政策把关和外国记者的接待管理等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获救台湾同胞的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工作;统一协调水上搜救的涉台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水上事故涉台新闻报道的政策把关等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应急反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全县性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防汛抢险人员和其他物资参与辖区水域的水上搜救行动。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运输资源组织工作,提供现有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运输系统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响应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公安系统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渔船(含涉渔船舶)的遇险信息,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协助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资金保障的协调工作,监督水上搜救资金的规范使用。
(9)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水上搜救物资等资源保障的调配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1)县水利局:负责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做好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处置,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救助和技术支持。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本级医疗专家提供远程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援助、移送和收治伤病员;协调获救的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13)县民政局:协调落实对获救中国籍人员的生活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县外事和港澳事务办或县委统战部做好死亡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善后工作。
(14)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内群众性水上文体活动和比赛参与人员、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5)县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16)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协助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和指挥,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17)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向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应急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8)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颁布落实辖区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预案,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应急的现场搜救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成立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建立10人以上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必要设备,健全值守制度。江河沿线相关镇(黎村镇、杨村镇、杨梅镇、石寨镇、容西镇、容州镇、十里镇、自良镇、浪水镇)还需要配备1艘冲锋舟可以随时使用。
(19)武警容县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0)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失火船舶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救助工作,并提供现有的装备和技术支持,组织参加水上救助行动。
(21)中国电信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容县分公司及中国联通容县分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协调水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
(22)新电力容县供电公司: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水上搜救安全的,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通报水情信息,并且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上级海事管理部门。
2.2.3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制度,了解和掌握全县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县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并监督其他成员单位的搜救值班情况。
(3)向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上报跨地(县)范围的水上搜救工作和水上搜救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拟定全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所需专业和社会资源的储备、动员、组织和调动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拟定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演习方案,并做好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6)组织全县水上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全县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搜索和传递。
(8)负责筹备和承办县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9)负责承办县水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分信息处理组、新闻发布组、应急行动组、监测预报组、通讯保障组、资源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小组。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2.2.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执行。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各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组牵头单位负责处置等情况的报送。各组牵头单位应备有该组成员的通讯名录,并保持实时更新,以便通讯畅通。
(1)信息处理组
信息处理组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员组成,组长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通报和协助发布航行通(警)告,承办县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传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新闻发布组
新闻发布组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员组成,县委宣传部配合,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与县委宣传部领导共同担任。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3)应急行动组
应急行动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容县中队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急行动组的下属单位按指令参与应急行动工作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与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共同担任。
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污、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清除等。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参与应急救助行动。
(4)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县气象局牵头,由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县气象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天气、水情等的监测和预报。
(5)通讯保障组
通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中国电信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容县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容县分公司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水上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6)资源保障组
资源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县发改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协调应急行动交通、物资保障和各种搜救力量器材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由县有关医疗机构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伤员的医治、救护等工作,并指定医院,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8)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9)善后处置组
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由县文广旅游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县民政局领导担任。
职责:负责协助遇险获救人员中转及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遇难者家属的安置及善后、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和索赔取证、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环境损害的消除和中和等。
2.3搜救专家组
县水上搜救中心组建水上搜救专家组,更新水上搜救专家组名单,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
职责:
(1)负责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技术保障。
(2)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3)参加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水上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咨询。
2.4现场指挥(员)
现场指挥(员)由县水上搜救中心指定。职责:
(1)承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执行县水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搜救方式,直接向现场搜救力量下达指令;及时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中止、恢复以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5水上应急搜救力量
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职责:
(1)服从县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县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各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和演习。
3风险评估
3.1气象风险分析
(1)每年冬末春初,容县进入雾季,雾天能见度低,对航空、临水交通、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易发生水上事故。
(2)每年4月至10月,容县进入汛期和雷雨大风季节。是易受台风影响的地区之一。大面积短时间的强降水,易形成山洪爆发、江河水位迅猛上涨,是船舶发生事故的一大风险源。船舶系固不牢,易发生走锚碰撞大桥等险情事故发生。风对船舶的航行和停泊都有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小客位的客渡船舶影响较大,船舶一旦受强台风的袭击存在翻沉风险。
3.2船舶航行风险分析
3.2.1客船航行风险分析
容县现有营运渡口8处,渡船8艘,旅游船3艘,由于客渡船船员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水平不高,存在一定的风险。圩日、民俗节日和传统节假日等客流量高峰期,容易发生超载、人货混装现象的风险。
3.3.2农(自)用船等非载客船舶非法载客风险分析
辖区农(自)用船等非载客船舶技术条件不合规、驾驶人员没经过专业培训,这些船舶不适宜载客,由于管理不到位,农(自)用船等非载客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极容易发生水上安全意外事件。
3.3.3水上旅游、水上游乐风险分析
随着旅游产业发展,我县水上旅游、水上游乐项目蓬勃发展。水上旅游、水上游乐可能存在设施设备不完善、使用的旅游、游乐产品不合格的现象,经营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水上安全意外事件。
4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把水上突发事件控制在预防阶段或做好应急准备。
4.1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
4.1.1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县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通过各自渠道及时对外发布,并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各类预警信息:
(1)气象条件及水文,包括风力、雾、雨、温度、能见度、水流等;
(2)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变迁、航标、洪水、堤岸条件、地质灾害、交通流、交通密度、碍航物、交通管制措施等;
(3)船舶条件,包括船舶种类、结构、船龄、船舶设备状态等;
(4)人员状况,包括船员配备、载客数量、驾驶人员适任情况等;
(5)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等。
4.1.2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
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台风在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②雾造成能见度不足50米并将持续。
③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台风在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②雾造成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小于200米并将持续。
③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②雾造成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小于500米并将持续。
③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有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24~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信息。
4.1.3风险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4.2预警预防行动
4.2.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2.2县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容县政务信息网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5信息报告
县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1信息的接收
5.1.1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报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其他必要的信息。
5.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
5.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遇险信息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联系。
(2)通过判断遇险时间、位置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律来综合判断遇险信息的真伪。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船舶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核实。
(5)派出人员、车辆、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向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核实。
(7)其他途径。
5.3分析评估
初始评估分析最初应急或者发现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观察到的现场情况等信息,评估包括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救助请求;初步确定险情级别,并在地图上标绘出事故位置。
6应急处置措施
6.1先期处置
6.1.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我县辖区的,按本级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就近协调镇内河应急力量待命点的冲锋舟前往救助。
(1)根据需要向专业搜救力量、海事、交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武警等资源部门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有效手段调动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搜救行动。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6.1.2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县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时为止。
6.1.3如水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应向县委办(外事和港澳事务办)或县委统战部通报。需要向港澳台或外国有关机构进行通报和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6.1.4县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提出下一步搜救行动建议,以便及时作出搜救决策。
6.2启动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响应级别
6.2.1应急响应级别评定依据
参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6.3启动分级响应
6.3.1应急响应的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县水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救援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水上突发事件,首先从县水上搜救中心开始响应,当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响应。
(3)上一级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县水上搜救中心对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县水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护行动。
6.3.2Ⅰ、Ⅱ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等级(Ⅰ级),由县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经报请上级搜救中心宣布启动II级或Ⅰ级响应,接受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救援中心和中国海上救援中心的业务指导。
(1)县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的应急搜救协调会,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并派遣各应急小组、搜救专家组分赴现场,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工作。
(2)县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准确、高效履行职责,并协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迅速收集汇总上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迅速做出决策并督促成员单位迅速落实,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各类污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6.3.3Ⅲ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较大等级(Ⅲ级),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经报请上一级搜救中心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接受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县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主持部署水上搜救工作,加强水上搜救抢险等指导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并指挥、协调、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请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6.3.4IV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一般等级(IV级),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启动IV级响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指挥、协调、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报请县水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实施救援。
6.4信息报送
(1)发生IV级及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中心在核实信息后,应立即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电话向县水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2)接到Ⅱ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县水上搜救中心在核实信息后,应立即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特别紧急时可直接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险情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处置期间,每1小时应电话续报1次现场处置情况,每2小时书面报告1次,遇有重大进展随时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电话向县水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在初报后有后续进展和情况时及时报告,并至少每1小时电话报告1次,每2小时书面报告1次。
6.5应急组织的响应任务
6.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县水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任务与具体搜救措施,并下达搜救指令。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协调专业救助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通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及无线电话(CH16、CH70频道)以及一切有效手段协调事发附近水域、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必要时,请求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响应,或请其调派相邻地船舶、航空器参加应急行动或通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调派相邻省份的救助力量参加应急行动。
(7)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搜救措施;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搜救行动。
6.5.2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要求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员)执行县水上搜救中心的各项搜救指令,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所有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采集和传递现场信息,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现场的图像、视频等信息;及时将搜救力量的到达情况、险情现场及搜救进展情况向县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建议。
(3)其他救助力量应执行现场指挥(员)的指令,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协调,及时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等向现场指挥(员)报告。
6.6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6.6.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6.6.2方式
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6.6.3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6.7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
县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当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无法进行时,可以决定中止应急行动。当客观条件限制已消除,或获得新的信息经评估认为需要时,县水上搜救中心可以作出恢复应急行动的决定。当作出中止或恢复应急行动决定后,应将决定向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6.8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县水上搜救中心可以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6.9新闻发布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县水上搜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县委宣传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县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除新闻发布外,县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6.10赈灾和恢复
县水上搜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11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1)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水上搜救中心。
(2)县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组织专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3)县水上搜救中心协助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特大应急行动的评估、总结工作。
7应急行动保障
7.1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县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本县搜救力量。
(2)与相邻地协调实施的救助力量协调,请求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相邻地搜救力量参与救助。
(3)县水上搜救中心应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参加搜救行动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接受县水上搜救中心的任务安排,现场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7.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7.2.1社会动员
(1)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并视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为应急力量购买保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2.2社会动员时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派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3应急保障
7.3.1人员安全保障
(一)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保障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县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由现场指挥指定人员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对受到伤害的应急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县水上搜救中心可协调有关单位或请求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二)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保障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1)县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2)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县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并做好安置工作。
7.3.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1)县水上搜救中心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备份《国家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和《广西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玉林市水上救援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反应时使用。
(2)县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县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容县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备。
(3)容县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替代联系人等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县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7.3.3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一)指定应急力量保障
县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参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并使之处于随时可调用状态。《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每年更新一次。
(二)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与铁路、民航、部队后勤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县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三)医疗保障
县水上搜救中心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具有一定实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县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县水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作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县水上搜救中心,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四)治安保障
(1)县水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五)资金保障
(1)县水上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经费及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县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应急调动程序
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获应急响应级别后,立即按照对应响应级别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或相关镇政府的联系人,告知水上突发事件的概况和响应级别。相关成员单位联系人接获指令后,按照本预案中明确的任务和工作要求,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和相关物资,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9监督检查
县水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县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水上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水上搜救中心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玉林市水上救援中心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玉林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县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3)在参加水上应急反应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军事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4)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军事部门或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县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县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宣传、培训与演练
11.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县水上搜救中心要加强水上应急等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县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1.2培训
(1)县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
(3)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县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4)县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成各成员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和学习交流。
11.3演练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县水上搜救中心应每2年举行1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与演习。
1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附则
13.1名词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碰撞、触碰、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本预案由县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13.3本预案自2022年5月5日起实施。
附件:1.容县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联系方式
2.容县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示意图
容县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联系方式
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容州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容州镇河南村南门渡口 | 镇:0775—5332600 村:0775—5133868 |
容西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容西镇深柳村深柳桥头 | 镇:0775—5511008 村:0775—5517128 |
十里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十里镇十里村平珊渡口 | 镇:0775—5531213 村:0775—5531630 |
石寨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石寨镇石寨村原白花渡口 | 镇:0775—5552098 村:0775—5552155 |
杨梅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杨梅镇杨梅街老圩 | 镇:0775—5552118 村:0775—5151667 |
黎村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黎村镇振新村委会 | 镇:0775—5698895 村:0775—5696307 |
杨村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杨村镇六福村委会 | 镇:0775—5108758 村:0775—5102714 |
自良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自良镇古旺村原京洲渡口 | 镇:0775—5658860 村:18176911012 |
浪水镇水上搜救应急待命点 | 浪水镇泗河村泗河渡口 | 镇:0775—5648717 村:0775—5645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