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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规范南宁市采石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建议》第1102340号提案的答复

【法宝引证码】CLI.14.6253650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规范南宁市采石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建议》第1102340号提案的答复


范广委员:

  范广委员《关于规范南宁市采石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建议》第11.02.340号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大部分采石场暂停开采的问题

  (一)采石场与林业规划相冲突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建设占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林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设置和出让采矿权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区或其他高保护登记林地的,需依法逐步予以调整。由于我市部分生态公益林区及其他高保护等级林地大多位于我市砂石类矿产资源赋存较为丰富的西乡塘区、江南区、武鸣区,与我市部分采石场的矿区范围存在重叠。因大部分采石场涉嫌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目前被林业部门责令停产并要求相关采石场补办林地占用手续,因此,造成短时间内矿山无法开采的情况。

  (二)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工作与矿山日常生产相冲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石场建设,提高矿山粉尘防治及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水平,全面改善矿区大气环境,建立健全矿山粉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南环字〔2017〕32号)的有关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采石场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辖区内采石场开展整改工作,各采石场整改完成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目前,全市各采石场正在全面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已有部分采石场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已逐步恢复生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协调林业部门加快推进我市林业规划调整工作

  积极协调林业部门,加快我市砂石类资源优势赋存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区及其他高保护登记林地的调整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生态公益林区及其他高保护登记林地与我市采石场重叠的情况。

  (二)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

  督促采石场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开展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南环字〔2017〕32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采石场标准化整改工作,尽快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恢复矿山生产,保障我市资源供应。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