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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州区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467442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州区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玉州区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玉州区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全区粮食均衡增产,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和创建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保障稻谷生产和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稳定提升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中央财政下达到玉州区2024年实施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补贴范围


  在玉州区范围内有水稻种植的镇(街道)、村(社区)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种植面积。


  (三)补贴对象


  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鼓励适度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合理确定倾斜幅度,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


  符合玉州区申报资格条件的稻谷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其中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应列入申报范围,并由镇(街道)、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本镇(街道)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4年8月中旬前完成申报。


  稻谷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各镇(街道)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玉州区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按照不同种植规模和复种方式分别测算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分为3个档次的补贴标准。


  1.对每季种植面积50亩(含50亩)以上的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500元,单季早稻每亩补贴200元,单季晚稻每亩补贴100元。


  2.对每季种植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生产者(符合当地申报条件的),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300元,单季早稻每亩补贴200元,单季晚稻每亩补贴100元。


  3.对种植面积10亩以下所有稻谷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种植的稻田面积×2×1.5得出的面积进行补贴,单季早稻或单季晚稻只按种植的面积补贴,每亩补贴标准(每亩补贴等于上级下达补贴资金额减去10亩以上所需补贴资金额再除以核定全区10亩以下水稻种植面积总和)。


  (六)补贴程序


  要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登记造册—镇(街道)级审核—公开公示—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玉州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具体补贴程序见附件。


  (七)补贴资金发放


  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应兑现的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基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区财政局工作对接,确保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稻谷生产补贴信息与区财政局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要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含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在村屯(单位)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公开),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明申报纪律。稻谷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进行全区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项目和各类奖项;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三)严格审批管理。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稻谷生产补贴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将稻谷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绩效管理。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列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并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稻谷生产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部门分工、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向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稻谷生产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手册、短信等媒介,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切实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联系人:陈军明,联系电话:0775—2880021,电子邮箱:yzqzzg@163.com。




  附件


2024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各镇(街道)要按照“制定方案一政策宣传发动一组织申报一镇级审核一公示一汇总上报一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一批复-公告一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稻谷生产补贴的范围、对象、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等。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4月23日前报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政策宣传发动。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


  (四)镇(街道)级审核公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8月20日前)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并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9月1日前)


  (六)区级联合审核。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镇(街道)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道)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街道)要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各镇(街道)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10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