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桂林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桂林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价行审字[201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桂林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召开听证会对桂林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桂林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一)起步价
1、白天:9元,起步里程2公里。
2、夜间(23:00-次日6:00):11元,起步里程2公里。
(二)车公里价
1、白天:1.9元/公里。
2、夜间(23:00-次日6:00):2元/公里。
(三)等候费
1、白天和夜间: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每累计1分钟加收车公里价的20%。
2、特定高峰时段(17:00—19:00):出租汽车行驶中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3分钟内不收等候费,超过3分钟后,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行驶,每累计1分钟加收车公里价的40%。
(四)回空费
1、普通运营回空费:单程用车,行驶里程超过5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10%加收回空费。
2、远程运营回空费:单程用车,行驶超过12公里后,每200米按车公里价的20%加收回空费;行驶里程超过30公里后,出租汽车停止计收远程运营回空费,按普通运营回空费收费标准继续计收回空费。
3、收取远程运营回空费不得再同时收取普通运营回空费。
4、乘客要求原路往返的不得加收回空费。
(五)日包车费
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协商确定费用。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超过起步里程后,每200米跳表计价一次。采取先跳表计费后计程、先计时后跳表计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2、日包车费是指乘客有特殊需要专门租赁出租汽车并约定一天内为其提供运营服务时间而支付的费用,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3、出租汽车搭载乘客时途经收费道路和桥梁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出租汽车空车返回时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司机承担。
4、运营里程以200米为计价单位,不足200米按200米计,计时时间以1分钟为计价单位,不足1分钟不计。
5、运价结算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即:结算的尾数小于0.5元时舍去不计收;结算尾数大于0.5元(含0.5元)—0.99元时按1元计收。
二、桂林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后,同时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切实提高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市物价局市价字[1999]82号、市价格字〔2012〕8号、市价行审字〔2015〕23号文件一并废止。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上有关规定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物价局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