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9]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合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等。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企业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由合浦县水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权;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委托原经营者进行管理,受合浦县水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相关工作。
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合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县发改部门负责供水价格的核定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合浦供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供电保障及落实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林业生态保护。
县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地方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监管,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供水单位及管护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供水构筑物和管网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定期进行净化和消毒,并记录在案。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对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在不能确保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合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水源采用地下水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以集雨水柜、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池3-5米内不准建房;5-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猪栏、污水池等,在集雨场内不准垦荒,设污染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要求,组织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清理,指导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供水单位管理主体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章 应急管理
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
核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会。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理的工程,以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发改部门备案。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集中供水应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力、义务。集中供水工程应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用户监督。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缴交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政策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县财政部门应将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预算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资金补助共三部分组成,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第八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各管护责任人应依据本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管护责任人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利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利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施毁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