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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1494 

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凤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凤山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凤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凤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凤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减灾委员会

  凤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凤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骨干队伍,重点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组织消防车辆为严重干旱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等急难险重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县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县工信和商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必要时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体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消防队伍、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县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人防办:根据政府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电讯设施的防灾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通讯的畅通。

  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参加保险的农村住房、人员、财产等因灾损毁的查勘理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县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灾工作。完成上级减灾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组

  必要时,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内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林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自治区、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各乡(镇)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区域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各乡(镇)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县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3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乡(镇)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

  3.对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各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县应急管理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会议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由县减灾委统一对外发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4)因旱灾等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县财政部门名义向自治区、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农林、工信商务、发改(粮食)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电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工信商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卫健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工作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的乡镇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以上、4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因旱灾等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各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名义向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武警中队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住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以上、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60间以下;

  (4)因旱灾等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专项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名义向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5)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住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以上、1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30间以下;

  (4)因旱灾等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视情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专项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县卫健部门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住建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市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发改(粮食)部门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工作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自治区视情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县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灾后重建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财政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实现县、乡级救灾物资储备全覆盖。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县减灾委员会可按规定调用全县救灾储备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按照自治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2.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县减灾委办公室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山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审核发布。各乡镇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后,由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报县政府审核发布。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凤山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凤山县城区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县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凤山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的,按照国家防办编制《城市防洪预案大纲》要求,在2018年编制《凤山县城区防洪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城区汛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凤山县城区洪涝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四)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二、城区概况

  (一)自然地理

  凤山县是革命老区,于1935年形成行政区划至今。现辖6乡3镇,县城距首府南宁330公里,距河池市政府驻地金城区180公里。县城自然位置可分为城东、城西、城南三个区,其中城东区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现规划城区范围有巴旁、巴烈、恒里三个行政村,总面积10.91平方公里,人口约三万人,各类型企业100余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凤山县位于桂西北山区,地处偏僻,基本上位于区域经济和交通网络的末梢地带,地理上的劣势制约了凤山经济的发展,与全市各县市相比还处于较落后水平。

  凤山县位于广西西北部,位于东经106°41′~107°02′,北纬24°15′~24°29′之间,东面与东兰毗邻,南面与巴马接壤,西接百色市凌云、乐业两县,北与天峨相接。县城区位于乔音河、巴旁河、九曲河三河汇合口处。三河汇合后向南至恒里村进入地下暗河。县城地势低平,地形北高南低,周围群山环抱,形成封闭洼地,暴雨季节,极易造成洪涝灾害。

  城东区为旧城区,位于观音河东岸,地面高程474.1-484.0米。面积0.96平方公里,人口1.33万人,是县委和大部分城镇居民所在地。九曲河从区内蜿蜒流过。城西区位于观音河西岸,地面高程481.0-490.0米,面积2.24平方公里,人口1.09万人,城市规划为县城商业区、行政办公中心、文体中心,目前正在建设并初具规模。从凤山水文站往下游观音河两岸为城南区,地面高程471.6-474.0m,面积7.71平方公里,人口1.35万人,城市规划为工业区,目前已部分开发,区内分布主要是农田和村庄。

  县境内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北有云贵高原作屏障,削弱了寒潮的强度,故冬季无严寒;海拔较高,夏无酷暑,唯有巴英河谷是凤山的“热谷",具有某些南亚热带气候的特征。年平均气温19.2℃,最热月和最冷月分别出现在7月份和1月份,极端最低温-3.3℃,极端最高温37℃,年积温6226.6℃,无霜期332天,年平均降雪日2.1天;年均降雨量1548.3毫米,降水多集中在5、6、7、8月份,占全年总降水量的70%,占年雨日的44.5%;降水高峰出现在6、7月份。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降水集中于夏季,春、秋季多为少雨晴朗天气。年平均蒸发量1346.3毫米,相对湿度79%,年日照时数1441小时,年日照百分率32%,太阳辐射总量为92.3千卡/平方厘米。凤山的气候具有以下特点:1.降水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旱、涝、冰雹时有发生。2.云雾多,湿度大。县境内山高谷深,年平均相对湿度低为79%,相对湿度以6—11月最大,为80—86%,12—3月最低,为74—78%。降水量多,空气潮湿,山间多云雾缭绕。3.山地小气候明显。县境内山峦叠起,地形起伏度大,高大的山体使入侵的冷空气受到削弱;加上海拔较高,气温年较差小,形成了冬暧夏凉,春暧较早,春季低温阴雨天气少,春光明媚,秋高气爽的气候特点。山地气候有利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全面发展。凤山县地处低纬度,属中亚热带季风季气候区,加上北有云贵高原作天然屏障,削弱了寒潮强度,故年际内雨量充沛,冬暧夏凉,四季分明,具有独特的山地小气候特征,全年气温以元月份最低,七月份最高,月平均温度分别为10.3℃和26.2℃,多年平均气温在19.2℃上下,但气温的垂直差异很显著,最高处与最低处相差5.6℃,而水平差异甚微,南北相间67km,递差仅0.9℃,全县夏长冬短季节明显,无霜期随海拔而异,一般为310~332天,日照时数偏小,全年仅1399.8小时。

  (二)社会经济

  凤山县城区总人口约3.5人,已建城区面积7.8km2。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区面积在不断扩大,根据城区建设总体规划,2019年城区面积将发展到11.6km2,人口6.4万人,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凤山县工业主要是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地方建材、轻工业为辅。

  (三)洪涝风险分析

  凤山县自古水灾频繁,多发生在夏季,洪涝成因,系由于全县境内明流、伏流交替出现,县城及附近地势较平坦,每当暴雨季节,暗河口泄洪能力有限,致使水位迅速上涨,造成水灾。

  近年来,洪灾的发生频率有增加的趋势。清赣时期(1862年)至民国时期(1943年)82年间,共发生大洪水6次,平均每14年发生一次。从1955年至2003年48年间,共发生16次大水,平均每3年发生一次。

  1983年6月、2014年6月的洪水、2017年6月,凤山水文站洪水位475.067m,约为50年一遇洪水,城区街道淹没深达1.2m,过半数机关单位及主要道路被淹,交通中断,中下游的农田全部受淹,经济损失过千万元。

  (四)洪涝防御体系

  凤山县县城区的防洪体系主要是由九曲河、观音河和巴旁河、公母塘、穿龙岩两岸的堤防工程构成,总长度约10公里。

  九曲河穿越凤山县城东区,其防洪能力直接关系到两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原护城河防洪堤始建于70年代,由于过水断面不足,只能防抗五到十年一遇的洪水。我县于2003年按规划对其进行改造,河道的行洪能力大大提高,现可防御二十年一遇的洪水。

  观音河沿城东新区而下,系城东、城西的分界线,现城西区已全部开发,区内有行政办公中心、迎龙花园小区等多个单位和重要建筑物,其防洪能力关系到城东、城区区及沿岸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已完成左、右岸的防洪堤建设,设防标准基本达到二十年一遇洪水。

  巴旁河沿凤山县高级中学前面而下1.8公里,工程于2012年底完工,设防标准基本达到二十年一遇洪水。

  (五)城区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

  凤山县城区一期防洪工程由河池市水利水电勘测研究院设计,区水利厅审查批复,工程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设防,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新建九曲河沿河两岸防洪堤及观音河左岸防洪堤,堤线总长3500m;②九曲河、观音河、巴旁河河道清淤,清淤工程量8500m2;③拆迁九曲河上桥梁7座,重建6座;④兴建九曲河下河码头7座,⑤安装九曲河沿河两岸排污管2850m;⑥堤后道路总长2850m。核定工程总投资826万元。工程设计近期保护城区面积4.2万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远期规划到2015年保护城区面积7.38万平方公里,人口6.4万人。

  凤山城区一期防洪工程于2003年9月开始动工,经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的严格管理,工程进展顺利,至2005年10月,全部完成所有的建设任务,共征用土地40亩;拆迁房屋面积18000m2,新建防洪堤线长3900m。整个城区一期防洪工程于2006年4月通过区、市水利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城区防洪二期工程目前正在施工。

  2016年新建巴烈二级公路桥至恒里河段两岸防洪堤,整治河段长1490m;新建恒里至太平的恒里排涝隧洞(1隧洞)和京里暗河隧洞。排涝隧洞(1隧洞)包含引水渠、放水塔及隧洞,引水渠长45m,放水塔长5.0m,隧洞长690m。京里暗河隧洞长40m。2018年开工新建京里至太平河道整治工程,其中排涝隧洞长1550m。

  (六)重点防护对象

  由于受观音河水位的顶托,每当发生洪水时,造成九曲河的河水回壅,排泄不畅,沿九曲河两岸地势比较低的凤城八队、车站及其附近一片常常受淹,所以这一带是重点防护对象。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区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防汛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文广体旅游局、住建局、财政局、气象局、水文站、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各有关部门1名领导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城区的防汛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城区防汛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城区安全度汛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格按照“防汛工作实行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岗位负责制"的要求,把城区安全度汛责任制贯穿于防汛工作的全过程。

  县府办:负责督察有关单位储备防汛物料情况,负责城区防汛调度指挥、防汛值班。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财产等工作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险情抢险指挥,协调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资金的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观音河、九曲河灾情的汇报。

  县文广体和旅游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抗洪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的基坑、工地临时设施进行检查,要对房屋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医院、幼儿园、沿河住房是检查重点。

  县气象局、水文站:负责通报气象信息、水位信息,报告雨情、水情。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治安管理,保证防汛的正常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县交通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对重要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县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灾后的理赔工作。

  县医院、凤城镇卫生院:负责抢救受伤人员。

  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应根据汛情需要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保卫重要目标等任务。

  凤城镇人民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预案,对群众的安全转移路线、地点等要有详细的方案,做好群众的组织工作,维护好社会秩序,稳定好社会治安,确保转移疏散工作顺利进行。

  (三)办事机构

  县城区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城区防汛的日常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值。①水文站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加测报。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县水文站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

  3.河道堤防信息。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人员上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汛指挥部,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重要情况须核实后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出现重大险情可直接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水毁情况;灾害对居民住房、城县供水、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抢险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二)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城区洪水、暴雨渍涝、城区防洪堤发生险情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四级(通常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以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

  1.一般(Ⅳ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预警:九曲河段发生警戒水位的洪水;城区防洪堤发生一般险情;

  2.较大(Ⅲ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预警:九曲河发生十年一遇洪水,九曲河水位达到防汛桥简支梁底处(防洪堤顶)以下0.5米时,城区防洪堤将会发生较大险情;

  3.重大(Ⅱ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预警:九曲河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当水位达到防汛桥简支梁底处(防洪堤顶)时,城区防洪堤将会发生重大险情;

  4.特别重大(Ⅰ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预警:九曲河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当洪水超过防汛桥面时,城区将发生大面积涝灾;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抢险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抢险队伍,检查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抢险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2.九曲河洪水预警准备

  (1)当九曲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汛指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九曲河水位接近或超过五十年一遇洪水位,城区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

  (2)当城区防洪堤出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四)主要防御方案

  由于我县财力有限,防洪工程建设难以在短期内实施到位,在现有条件下,必须因地制宜的制订抵御洪涝灾害的洪水标准及措施。根据我县多年防汛抗洪的经验及具体情况,在防汛桥简支梁底(防洪堤顶)以下一米即476.23米高程为警戒水位,防汛桥简支梁底处(防洪堤顶)即477.23米为危险水位,防汛桥面即477.54米为超标准洪水。

  目前,虽然城区防洪一期工程设计标准为二十年一遇,但城区防洪二期工程尚未竣工,所以城区防洪能力尚未完全达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能力。

  1.当水位476.23米高程时为警戒水位

  (1)县防汛办首先通知防汛领导小组并通报汛情。

  (2)防汛领导小组成员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随时与县防汛办联络监视汛情,布置管辖单位防汛任务。

  (3)防汛指挥机构通过布告、电视等手段发布洪水消息,通知地势低洼的单位做好转移的准备。

  (4)防汛指挥部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对河道堤防进行检查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上报。

  (5)分管领导应坐阵指挥,分片领导分头落实措施。

  (6)公安、武警、民兵应急分队、县直各单位做好抢险准备。

  2.当水位到防汛桥简支梁底处即477.23米高程时为危险水位

  (1)县防洪抢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上岗到位,并做好各自的工作,发布公告通知下游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人员撤离和财产转移。

  (2)防汛指挥部成员必须到场坚守岗位,并组织五十人以上抢险队伍和准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整装待命。

  (3)负责堤防巡逻的队伍,必须随时掌握雨情、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市防汛办报告。

  (4)县防汛办通过电话、电台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抢险人员由当地驻军、武警、民兵应急分队、机关工作人员、当地居民组成;编织袋从供销联社仓库调用。抢险所需的粮食、物品、必须遵守“保障供给、手续清楚"的原则,先调用、后结帐,从有关部门提取物资、粮食一律经盖有“凤山县抗洪抢险指挥部"的印章,并按经办人、领导人签字的物资、粮食分配通知单提取。

  3.超标准洪水防洪预案

  当洪水超过477.54米(防汛桥面)时,即出现超标洪水,主要城区大部分受淹,为了减少损失和方便求援,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定的撤离路线和地点,引导居民群众疏散和转移物资。并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通过广播或电视台向全县人民发出通报,发动城区全体干部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救灾斗争,确保城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防汛指挥部的全体成员,按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去发动组织人员抢险,指挥两岸的群众疏散。

  (3)县直机关、镇属单位要安排人员昼夜值班,随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物资搬运情况。

  (4)水文、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雨情、水情、风情等气象信息。县电业公司、邮电局要组织人员检查线路,一旦发生故障要立即处理,保证照明和通讯线路畅通无阻。

  (5)凡有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抢险救灾中要由县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

  (6)县公、检、法等政法部门,除留一部分人值班外,要组织干警到现场维护治安,协助指挥部指挥群众有组织地进行疏散。

  (7)县武装部要负责组织民兵配合民警,在街道,县委、县府等重要部门站岗放哨,并在群众撤退时所经过的路线维护秩序。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城区洪涝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行动分为四级(通常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是应急响应行动的发布单位。进入汛期,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和灾情。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1.一般(Ⅳ级)。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指挥部领导。

  (2)按规定组织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当城区防洪堤发生险情时,县防汛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抢险。

  (4)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2.较大(Ⅲ级)。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县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况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2)可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规定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3)当城区防洪堤发生较大险情,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县防汛指挥部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重大(Ⅱ级)。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汛指挥部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况宣布部分城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汛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每日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2)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县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依法宣布城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3)当城区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汛指挥部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当发生一级重大预警情况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强化行政首长防汛抗旱目标责任制,县行政领导到灾区分片指导抗洪救灾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和社会稳定。(2)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每日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告》,通报防汛措施。县防汛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3)县防汛指挥部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4)县防汛指挥部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救灾职责。水利部门向防汛抗旱第一线紧急调拨防汛物资;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财政部门安排应急防汛抢险经费;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提供运输保障;电力部门为防汛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县防汛指挥部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

  (三)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1.九曲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督查防汛工作,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指挥部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堤防工程及城县的防洪安全。

  2.当九曲河预报接近五十年一遇洪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巡查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防汛指挥部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发生涝灾的区域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县政府须组织劳力,保持沟渠畅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四)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1.信息报送、处理

  (1)信息内容

  防汛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洪涝灾情;水利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人力调集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

  防汛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祥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祥情。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信息处理,一般性防汛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按分管权限,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

  凡是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的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县防汛指挥部负责调查、统计、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并将结果报市防汛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洪涝灾害,报市防汛指挥部调查、处理,对专业性较强的险情,须委托专业部门检测、评估,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2.指挥和调度

  (1)县城区出现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须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3.群众转移和安全

  (1)县城区出现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2)对转移的群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日常基本生活。

  4.抢险救灾

  (1)县城区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置险情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提供指挥决策。

  (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被污染的饮用水源。

  (4)出现洪涝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县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场所。

  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县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五)应急结束

  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转入正常防汛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尽快恢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迅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

  (二)抢险与救援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必须满足抢险急需。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三)供电与运输保障

  1.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四)治安与医疗保障

  1.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五)物资与资金保障

  1.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须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防洪抢险能力。

  2.中央财政安排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费用。

  (六)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救灾的责任。

  2.汛期,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洪抗灾。

  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汛抢险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抗洪抢险的关键时刻,县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县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3.演习

  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完整。

  (三)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其功能。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五)调查与总结

  每年县防汛部门要针对县城区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洪抢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整改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凤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池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凤山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凤山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自然资源局,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广体旅局、电业公司、中国电信凤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凤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凤山分公司、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转移安置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组成现场指挥部。

  (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小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检查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三)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二是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会同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三是负责抢险救灾综合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灾害情况,以及会议、活动的组织及各类文件的归挡管理工作。

  (四)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结合气象资料提出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地方政府制订应急防治措施;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管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要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县发改局:安排灾后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4.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协调电信、电力、商业、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设立警示标志和警戒范围;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及时有效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公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釆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11.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水利工程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管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助县管以外河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12.县卫健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灾区疫精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指导督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济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县文广体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处置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15.电业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供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恢复。

  16.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凤山分公司: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17.县气象局:负责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配套服务。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的要求和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具体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7人(含7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5人(含5人)以上、7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乡(镇)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通讯中断、灾害性质难以界定的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2.中型(Ⅲ级〕、小型(Ⅳ级):乡(镇)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县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自然资源行、应急管理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接到小型以上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

  (二)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釆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决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釆取应急措施,防止完善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釆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釆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应急响应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前期处置情况,成立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施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1)综合协调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2)专家技术组:由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监测,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服务。(3)抢险救灾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情确定其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爆发流行。(5)转移安置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6)安全保卫组:由县、乡(镇)两级公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强制转移和交通管制。(7)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通讯、运输、供电、供水、食品等方面的保障。(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施救工作情况。(9)善后处理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善后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方面的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搬迁避险,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急应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