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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6327215 

  • 制定机关: 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北铁政办〔2021〕26号
  • 公布年份:2021.06.29
  • 失效依据: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海市铁山港区(临海)工业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铁山港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21.06.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的通知


北铁政办〔20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9日


  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2021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五)防御重点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三、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


  (二)监测与报告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分级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三)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五)抢险救援


  (六)新闻发布


  (七)应急结束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电力保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六)治安保障


  (七)物资保障


  (八)资金保障


  (九)技术保障


  (十)转移安置保障


  六、宣教、培训与演练


  (一)宣教


  (二)培训


  (三)演练


  七、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二)抢险物资补充


  (三)修复损毁工程


  (四)保险与补偿


  (五)总结与评估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预案解释部门


  (五)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台风(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统称台风,以下同)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我区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第441号修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防台风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611—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04〕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8〕10号)、《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政发〔2006〕16号)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应对台风灾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灾害能力。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因地制宜,合理、科学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全民参与、合力抗灾。实行全民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防御台风灾害。


  6.快速反应、高效有序。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五)防御重点


  1.做好海上作业船只(含涉渔“三无"船舶)就近进港及人员上岸避风工作。


  2.做好滨海旅游、近海作业等沿海受台风影响人员的防风安全工作。


  3.做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区以及居住在危旧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4.保障堤防、闸坝等重点水利工程安全。


  5.做好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大型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等防台风安全工作。


  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作的防台风安全。


  7.做好学校防台风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铁山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其办事机构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联系电话:8610133,8610330;传真:8610133,电子邮箱:tsgyjj@163.com),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海洋局局长担任。


  成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供电局铁山港供电分局、北海铁山港海事处、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残联、团区委、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区电信分公司、区海防管理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康镇人民政府、兴港镇人民政府、营盘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各一名负责人,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明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级别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调整指挥部领导成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机构职责


  区防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全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区防汛办:区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业务,及时掌握全区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提出工作意见;按照区防指的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防御台风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


  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执行防汛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


  (2)区政府办:负责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区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北海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的防汛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协助各镇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组织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好防台风安全措施。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所辖公共设施和管辖的城区排涝防台风安全工作。做好城区易涝路段预警信息发布和内涝路段警示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城区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措施;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5)区海洋局:负责指挥全区渔业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收集、整理和报告全区渔业受灾信息,检查、督促落实全区渔业防灾救灾措施。做好进入本区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防风避险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区本级各相关单位和各镇做好渔船、渔排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险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区防指;协助铁山港海事处做好海上渔业船只、人员遇险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和渔业运输船舶的安全防范工作,并配合做好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用海单位(企业、个人等)落实防台风措施。


  (6)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农、牧、淡水养殖生产的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牧、淡水养殖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管理,调集好农业机械,收集、整理和报告全区农、牧、淡水养殖受灾信息,检查、督促落实农、牧、淡水养殖防灾救灾措施,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做好农、牧、淡水养殖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区水利行业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海河堤防、闸坝等各类防御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措施,科学实施防洪调度;督促实施各类防御工程应急处理,制定水毁工程修复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受灾区域群众饮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协助区防指做好相关工作。


  (7)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宣传报道和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等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声像资料的汇编与保存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8)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区灾情、险情的实际要求,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为停水区域饮水困难群众应急送水;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抗灾救灾情况。


  (9)区发改局: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工作。配合协调安排好重点防御工程、主要河流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配合做好粮食等储备物资的收储、管理和调用工作。


  (10)区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辖区商贸企业、辖区(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电力企业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物资准备、调运和供应。检查督促辖区商贸、工贸企业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紧急物资的调运,并负责本系统防台风救灾的协调指导。负责协调中国电信广西北海铁山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北海铁山港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北海铁山港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查核实辖区商贸企业、(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灾情,及时收集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行业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各类学校、幼稚园、午托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学校、幼稚园、午托机构做好危险校舍维修加固和师生防台风安全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教育行业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及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2)区公安分局(含海防管理大队):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期间的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洪水围困或受台风威胁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


  (13)市公安交警三大队:台风影响期间要加强对交通要道以及内涝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对防汛指挥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14)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资金。会同指挥部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拨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15)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落实预防措施;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群策群防的应急体系;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及时排除险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人员。在防台风抢险期间,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的防风安全工作。负责各类林区、伐木区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提供重大防汛抢险必需木材。


  (16)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及督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做好防灾救灾抢险与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发布运输行业、公路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抢修水毁公路(桥梁),清理路障;组织协调落实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7)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区防指的指令组织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防汛安全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发布防台风预警信息;督促各部门落实好旅游景区(点)的防御安全措施,向游客宣传抗灾自救知识和安全提示,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伤员的救治和灾后重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等医疗卫生信息。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9)北海铁山港海事处: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台风预警信息;负责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做好管辖区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区运输船舶及海上设施防台,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通信和无线电导航;通知相关船舶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20)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负责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指导工作。检查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及时收集工业企业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区建筑行业的防汛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工业区在建工程、在建的工业项目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工业区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建筑工地、在建的工业项目等落实好防台风安全措施。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工业区公共设施和排涝防台风安全工作。做好工业区易涝路段预警信息发布和内涝路段警示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工业区广告牌、道路绿化树木以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工业区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措施;做好工业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工业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22)区残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灾与灾民安置救济工作,具体负责残疾人的救灾与灾民安置救济等相关工作。


  (23)团区委: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4)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台工作;负责防台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5)市供电局铁山港供电分局:做好所辖电网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安全和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和各重大防御工程的正常用电。发生灾情后,要及时排除供电设施或设备故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用电。


  (26)区电信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抢修维护以及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保证通信畅通的各项工作,做好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送台风预警信息。利用手机定位系统提供遇险人员、船舶定位信息。


  (27)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制订本级各种防汛应急预案,完善本级各项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本级各项防御与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措施。做好本辖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以及居住危旧房等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落实所管辖渔船和海上作业人员联系工作制度,按职责做好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并将情况统计上报(初报、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能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完善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的预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区防汛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1名本单位的防汛联络员,负责与区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三、预防、监测和预警


  (一)预防


  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海河堤防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4)预案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防台风预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台风防御工作。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运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


  (7)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察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教育、自然资源、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通信、海事、供电等部门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旅游、道路、通讯、搜救设施、锚地、电力设施、尾矿坝等区域的防台风工作的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2.防御台风巡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御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汛中和灾害性天气影响前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防范工作的安全检查,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别重点组织对渔船、危房、易洪易涝区、近海作业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人员进行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登记造册,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镇各部门要建立防台风安全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各镇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加强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在建工地、直管公房、公租房等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户外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安全巡查;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巡查;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巡查,并做好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划定警戒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其在建工程的安全巡查;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部门加强巡查辖区商贸、工贸企业;海洋部门加强渔业养殖、渔港、渔船、捕捞行业的安全巡查;海事部门应开展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安全巡查工作。


  (二)监测与报告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归口做好职责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相关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预警;海洋部门配合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测、协助做好水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和会商结果报告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预警发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归口发布预警与有关信息,做好职责内相关的预警与报警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由权威部门提供的各类预警信息和区防指的各项批令。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四)预警分级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台风预警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海洋部门根据受台风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进入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应急启动响应行动。


  2.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手机必须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接听防御台风的相关电话和了解相关信息。


  3.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救助和有效处置,防止灾害蔓延。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从低到高,应急响应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级。


  根据预警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会商。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相应启动本级本部门预案要和相应级别的响应。


  (三)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应急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区领导要主动与所包干的各镇联系,掌握防御台风工作情况,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区防汛办至少要有一位领导值守指挥中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做好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供电、铁管委等部门要组建好本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


  1)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上级各项指令,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切实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所辖堤防等重点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作。做好本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洪易涝区及居住危旧房等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督促本镇干部按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的制度,按职责做好船只回港、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工作,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初报、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防汛指挥中心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值守,了解当前辖区防抗灾害的情况,掌握汛情变化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援工作。加强对各镇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镇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北海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海洋、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海洋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铁山港海事处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助市直海洋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区防指。


  4)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牧、淡水养殖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市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加强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巡查及防御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7)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按职责及时通知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及时收集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的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8)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在建工程、在建的工业项目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督促建筑工地、在建的工业项目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示,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工业区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业区广告牌、道路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工业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工业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9)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部门:监督、指导所监管辖区商贸企业、辖区(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保障防汛无线专用网畅通工作,及时收集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


  11)公安部门(含海防管理大队):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


  12)市公安交警三大队: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3)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台工作;负责防台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14)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分队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奔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及疾病控制工作。


  15)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电网与设备的巡查抢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供电正常。


  16)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


  17)财政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准备。


  18)宣传、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撤离近海旅游人员,做好游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做好近海旅游人员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9)电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发送手机短信。


  20)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1)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应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领导要主动与包干的各乡镇联系,掌握防御台风工作情况,视情深入指导、督促乡镇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户外集会活动;区防指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部门按区防指的指令派出领导或专家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区防指各成员要值守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镇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所辖各单位落实各项防风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防汛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加强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1)各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工作。要及时通知并组织所辖海上作业船只就近进港和人员上岸避风工作,督促沿海各镇按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按职责做好渔船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工作,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本辖区内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运输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加强24小时值班,各镇指挥分部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全面了解当前辖区防抗灾害的情况,掌握汛情动态,做好信息上传下达以及组织、检查与协调工作,有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抗台风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要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对各镇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镇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北海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海洋、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轮、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海洋部门协助各镇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铁山港海事处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市直海洋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初报、续报、核报区防指。


  4)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牧、淡水养殖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市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加强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及防范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置。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台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7)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按职责及时通知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及时收集工业企业的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8)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工业区在建工程、在建的工业项目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在建的工业项目等落实防台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示,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工业区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工业区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工业区广告牌、道路绿化树木以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工业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工业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9)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加强与预先确定的定向物资储备点的联系,做好防汛物资调用的准备。监督、指导所监管辖区商贸企业、辖区(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保障防汛无线专用网畅通工作,及时收集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


  11)公安部门(含海防管理大队):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


  12)市公安交警三大队: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3)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分队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奔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及疾病控制工作。


  14)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台工作;负责防台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15)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电网与设备的巡查抢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供电正常。


  16)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


  17)财政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准备。


  18)宣传、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撤离近海旅游人员,做好游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做好近海旅游人员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9)电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发送手机短信。


  20)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集中待命。


  21)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应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响应行动


  在III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领导要深入所包干的各乡镇指导、督促落实好防御措施。动员全民防抗台风灾害;各级防汛责任人要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一切户外集会活动;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铁管委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洋、海事、公安、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文体广电旅游、供电等部门按区防指的指令派出领导或专家到防汛指挥部中心值班;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坐镇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镇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所辖各单位落实各项防风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供电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抢险队伍进入集中待命,抢险物资足额到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1)各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把防抗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全民防抗台风灾害,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工作。及时通知并组织所辖海上作业船只就近进港和人员上岸避风工作,督促沿海各镇启动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撤离近海作业人员安全上岸,按职责将本辖区渔船回港(含涉渔“三无"船舶)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加强24小时值班,了解当前辖区防抗台风灾害的情况,掌握台风动向,各镇指挥分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防指指挥长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对各镇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镇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北海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海洋、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风安全管理;海洋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铁山港海事处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做好辖区内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市直海洋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准确收集、汇总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统计上报区防指。


  4)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加强对农、牧、淡水养殖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市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加强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巡查抢修工作。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7)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按职责及时通知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及时收集工业企业的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8)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在建的工业项目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在建的工业项目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示,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工业区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沿街广告牌、道路绿化树木以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工业区防洪排涝工作。


  9)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部门:监督、指导所监管辖区商贸企业、辖区(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保障防汛无线专用网畅通工作,及时收集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


  11)公安部门(含海防管理大队):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


  12)市公安交警三大队: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3)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分队集中待命,做好奔赴抢险现场、灾区开展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准备工作。


  14)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台工作;负责防台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15)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电网与设备的巡查抢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供电正常。


  16)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


  17)财政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准备。


  18)宣传、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导向,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要及时广播台风最新信息和按区防指要求广播各项防御指令。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撤离近海旅游人员,做好游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做好近海旅游人员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9)电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发送手机短信。


  20)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人员要集中待命。


  21)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并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我区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领导要进驻包干乡镇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台风防御工作;停止户外一切集会活动,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铁管委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文体广电旅游、供电等部门派出领导或专家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值班;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区防指各单位主要领导坐镇本单位指挥中心指挥;各镇各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驻点检查、督促所辖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汛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事、供电等部门的应急抢险专家组以及各级抢险队伍到本部门预定的安全地点集中待命,抢险物资足额到位,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受强台风或者超强台风影响地区,适时采取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各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上级防抗台风灾害的各项指令,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本辖区防抗台风灾害的工作,落实好辖区内的各项防御措施,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全民共同防抗台风灾害。切实落实好沿海各乡镇干部联系近海作业人员制度,确保近海作业人员全部安全撤离上岸;及时将本辖区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回港及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情况统计续报、核报区海洋部门。做好危房、危险校舍、低洼易涝区、山洪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工作,对不听指挥撤离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组织人员在港口码头的安全地带巡查,在通往海边的交通道路上设置路卡,并对港口码头实施防御台风戒严,防止已撤离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返回。加强24小时值班,掌握台风动向。各镇指挥分部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指挥,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本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防指指挥长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一调度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对各镇预定受灾群众安置点防御台风安全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指导各镇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北海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海洋、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通知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就近进港避风或到锚地抛锚避风,组织船只有序进港和船上人员上岸,做到船只100%回港,船上人员100%上岸避风避险;检查督促港口、码头和在港船只的防风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公路、铁路、航道和渡口的防台风安全管理。海洋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近海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协助铁山港海事处做好海上遇险船只、人员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市直海洋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准确收集、汇总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避风相关数据,及时统计上报区防指。


  4)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牧、淡水养殖的安全排查工作,落实好防御台风安全措施,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较为严重的地区,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调集好农业机械,为防抗台风灾害及灾后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保障。协调市直农业农村单位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加强堤防、干渠和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巡查抢修工作。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防御工作。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崖壁落石等地质灾害患隐点的监控,落实好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地区的防范措施。协助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患隐点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同时要加强对林区、伐木区的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木材准备工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全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本区在建工程、城乡危旧房屋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确保100%转移。根据区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所辖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沿街广告牌、街道绿化树木以及所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7)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按职责及时通知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业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用水安全保供工作,及时收集工业企业的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8)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建开局: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区建筑行业的防台风安全排查,负责工业区在建工程、在建的工业项目等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检查督促建筑工地、在建的工业项目等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做好或责令相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工棚)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根据区防指的指令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示,负责组织调度在建工地的重型机械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督促协调户外电子广告运营单位刊播、滚动发布由区防汛办提供的预警和防御信息。做好工业区公共设施及排水设施防台风安全排查抢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业区广告牌、道路绿化树木以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等防台风安全措施,视情况组织各户外广告主管单位、户外广告业主整改户外广告牌及切断危险室外电源,做好灾后恢复工作;排水井口要及时盖上井盖,对排水井口井盖缺失或为便于排水而打开井盖的井口周围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做好工业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9)科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部门:监督、指导所监管辖区商贸企业、辖区(除工业区外)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保障防汛无线专用网畅通工作,及时收集灾情并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撤离并安置好居住危险校舍的师生。


  11)公安部门(含海防管理大队):做好应对突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囤货哄抬物价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做好近海作业人员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风及人员转移工作。


  12)市公安交警三大队:对易涝的主要交通要道要加强警力,强化交通运输管理,必要时设立交通指示牌,引导车辆、路人安全通过。


  13)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分队集中待命,作好奔赴抢险现场、灾区抢救伤病人员或疾病控制的准备。


  14)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区行政中心防台工作;负责防台期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15)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电网与设备的巡查抢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供电正常。


  16)发改和改革部门:配合做好防汛抗旱项目的申报。


  17)财政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准备。


  18)宣传、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风安全巡查工作,及时通知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落实好各项防风安全措施,撤离近海旅游人员,做好游客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做好近海旅游人员的防风安全及安置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游客100%安全撤离。


  19)电信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发送手机短信。


  20)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抢险人员要集中待命。


  2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抗台风抢险救灾,同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应采用电话或者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凡经本级或者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进一步核实灾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五)抢险救援


  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出现台风灾害或因其引发的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本级的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六)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区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区防汛办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


  指挥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达到新闻发布条件的,应构建媒体直播间,确保汛期灾情权威发布。


  (七)应急结束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气象、海洋预报部门解除警报消息和防抗灾害工作的情况确定响应结束及结束的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中国电信铁山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铁山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铁山港分公司等部门要制定好防汛应急预案,保障防汛应急通信畅通。


  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要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防汛通信设施的维修维护。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乘交通工具、步行或敲锣打鼓等手段,保障防汛信息快速及时送达。


  4.各镇、村委(社区)要指定专门的报汛人员,并将报汛人员名单报告区防汛办备案,区防汛办要加强对报汛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及时准确收集上报汛情。


  (二)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是防台风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各镇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保障及劳动力保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灾害时要迅速组织,快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并提供技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级防汛办的能力建设,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人民政府或者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时,区防指根据需要向武警、消防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随后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汛抢险预案,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受灾人员转移运输的安全,对防汛抗旱指挥车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供电保障,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用电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应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灾后疾病控制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加强灾区疾病防治指导,做好伤病人员抢救,指导灾后消毒工作;加强灾区人群免疫接种,防止疫情发生和流行;此外,加强与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维护好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七)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汛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


  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者由各镇防汛指挥分部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八)资金保障


  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技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专家库,当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台风监测、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快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加强防台风抢险技术培训,提高调度水平和抢险能力。


  港务、海事、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十)转移安置保障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安全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海洋、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防台风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各镇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六、宣教、培训与演练


  (一)宣教


  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二)培训


  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指挥人员、救灾人员的防汛抢险救灾与灾后重建知识定期培训制度,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的培训;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对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和村(居)委会防汛抗旱工作组责任人的培训;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汛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应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举行抢险救灾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干净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地方居住,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应急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红十字会等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及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社会活动。


  抢险救灾征用的人工、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偿。卫生健康部门抓紧抢救伤病员,组织医疗队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区民房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长时间受洪水浸泡的民房,因土体软化,基础失稳而导致开裂、倒塌事故,确保人民居住安全;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信、水利等设施。


  (二)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各部门应针对灾后及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物资。


  (三)修复损毁工程


  损毁工程的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各损毁修复工程的资金由归口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四)保险与补偿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工作。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泄洪闸等设施因拦洪超蓄淹没造成的损失或因排洪冲毁、淹没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总结与评估


  每年及每次灾害过后,各级各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灾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分析、评估、总结,查找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改进和完善防灾抗灾措施。


  其中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各镇防汛抗旱指挥分部要组织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及时报同级党委及政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热带气旋:是指在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习惯上统称为台风。


  2.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①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m/s~17.1m/s)时称为热带低压;②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③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④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m/s~41.4m/s)时称为台风;⑤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m/s~50.9m/s)时称为强台风;⑥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3.台风灾害: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4.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区防汛办每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应按原程序报批。各镇防汛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每年要组织对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本级防汛办备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防汛工作纪律,确保各项防汛工作落实到位。


  2.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防汛责职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