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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36692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含2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含15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停留车站、道路等,下同);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下同)。
  (二)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物价局、团县委、县经贸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扶贫办、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农机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水电公司、中国电信金秀分公司、县人武部、武警金秀县支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领导兼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县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抢修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恢复生产等。
  3.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对抗灾救灾经费的投入使用方向提出建议。
  2.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预测分析、评估研究,指导全县的抗灾救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4.每年4月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所联系的乡镇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指导各乡(镇)进行救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全县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视灾害程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启动本预案。
  6.加强与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蓬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做好病险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除险抢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运送车辆,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县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食用油等调运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统计局:负责协调(评估)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受灾情况。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处置,以及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
  县农业局:负责收集、评估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县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县教育和科技局(科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饮食和饮用水安全,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配合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县林业局:负责收集、评估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生产,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林业恢复生产和灾民新村的沼气池建设。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管,稳定市场价格。
  团县委:负责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救灾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灾害天气持续时,每天一报天气情况。
  县文化体育广电局(广电):负责提供广播电视设施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扶贫办:做好灾区扶贫工作。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做好灾区畜禽疾病防控和指导养殖业的恢复生产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农机站及时组织农机具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县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贸的供应工作。
  石油公司: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用油。
  县水电公司、中国电信金秀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的受灾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及电力供应。
  县武装部、武警金秀县支队: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的救灾资金投入救灾工作。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40万元以上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
  3.县级和乡(镇)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10年县级要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级要落实救助物资仓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交通、通信准备
  1.交通部门要依法保障道路畅通。备好备足运输车辆、大型施工机械,确保灾后道路畅通,救灾物资运送顺畅。
  2.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同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四)救灾装备准备
  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如民政部门要配足救灾物资,卫生部门要配好医疗药品和器械等。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县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建立健全与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共青团要做好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继续在企业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对受灾乡(镇)村的帮扶联系制度。
  (七)宣传、培训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县级灾害管理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乡(镇)、村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村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全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乡(镇)通报。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民政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办每天8:0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市民政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乡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业人员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程度,我县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一)四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2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500人至1999人或倒塌房屋200间至2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至1999人或倒塌房屋200间至299间。
  (3)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含5%)6%以下。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收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通报,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县民政局救灾股、乡(镇)民政办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县民政局副科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情情境,县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2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来宾市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乡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
  (二)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3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00人至2500人或倒塌房屋300间至399间。
  (2)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至2500人或倒塌房屋300间至399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7%以上8%以下。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收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后,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民政干部取消休假并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县民政局救灾股、乡(镇)民政办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县、乡(镇)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县民政局正科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情情境,县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5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来宾市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县、乡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启动救灾捐赠。由县民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议,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县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县长。
  (三)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4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501人至2999人或倒塌房屋400间至499间。
  (2)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4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501人至2999人或倒塌房屋400间至499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9%以上10%以下(不含10%)。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收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县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县民政局救灾股、乡(镇)民政办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乡(镇)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
  根据灾情情境,县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9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来宾市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县、乡(镇)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县民政局向县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议,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县、乡民政部门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县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县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长。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以上(含5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以上(含3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
  (2)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1%以上。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收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县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县长,报告县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县民政局救灾股、乡(镇)民政办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每2小时向灾区了解一次灾情,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共享灾情信息,直到灾情基本上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正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或派出救援队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县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10万元以上。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来宾市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县民政局向县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议,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县、乡民政部门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县民政局提出,县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委书记。
  七、灾后抚慰、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抚慰
  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抚费,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灾后灾民生活救助
  1.乡镇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县、乡两级都要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县民政局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分配救灾救济款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因交通堵塞引起旅客滞留的,需要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救助。
  (三)灾区倒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乡两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的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农场、林场、矿山企业等遭受自然灾害后,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局报送灾情,统一由县级民政局汇总上报,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由县级民政局会同受灾单位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