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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794125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防政规[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10月1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26日




防城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促进防城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干旱、寒冷、高温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或可能发生全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授权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防城港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供电局、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防城港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所在单位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业务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发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下拨和防城港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跟踪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本市其他突发事件及重大社会活动气象服务保障;在自治区气象局统一领导下,负责防城港市及周边市县的天气联防与信息共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参与防城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与有关信息共享,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正确把握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加强对涉气象问题的重大网络舆情监控,将舆情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及时协调处置涉气象相关网络舆情。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落实工作。负责应急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所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组织中小学及各级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安全警示教育。负责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物资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气象防灾救灾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气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城市交通秩序、车辆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关闭辖区高速公路、高架道路。


  市民政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气象灾害抢险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大型、特大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高空住宅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洪涝灾害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防洪涝灾害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工作;负责公路、航道的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组织运力,及时运送紧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工作,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气象灾害中农、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农、渔业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渔业生产恢复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气象灾害抢险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跟踪报道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气象灾害抢险、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气象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人员伤亡、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协调本部门与气象监测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和汛期与台风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组织供应气象灾害防御抢险所需木材。


  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时海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防城港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支队实施气象灾害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防城港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优先安排防灾抢险紧急用电。


  广西沿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车站:负责尽快恢复行车,保障灾民疏散铁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负责所辖铁路运输的安全,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组织实施铁路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本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调度工作,组织运送防灾抢险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做好集团内洪涝灾害防御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和海上搜救船只,参与海上搜救作业。


  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防城港分公司、中国联通防城港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按指挥部要求,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转发气象预警信息、防御信息等;负责做好公共通信设施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因灾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通讯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广西防城港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加强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做好水库(水电站)、渠道安全度汛和气象灾害制度化建设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快速反应机制;监督执行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工程度汛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气象灾害相关工作职责。


  2.2应急专家组职责


  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生态环境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二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通过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城市管理监督、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海事、卫生健康、教育、林业、供电、供排水等相关部门通过广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行政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和暴雨等高级别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社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应急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气象灾害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响应启动


  4.1.1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见附则。


  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启动、变更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应急响应命令。


  当预计同时发生或者已经出现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预计同时发生或者已经出现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电信运营商负责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通信畅通。


  4.1.1.1Ⅳ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标准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或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台给予技术指导。


  4.1.1.2Ⅲ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标准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1.1.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Ⅱ级以上气象灾害启动应急响应标准时,经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向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启动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4.1.2分部门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启动相关响应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气象灾害引发干旱、洪涝、山洪灾害时,由应急部门分别启动《防城港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防城港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应急部门启动《防城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红十字会启动《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应急部门启动《防城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交通、船舶等安全事故时,由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视情况分别启动《水陆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海)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渔业船舶海(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应急部门启动《防城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部门启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通信、交通、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媒体、通信、码头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1.3分灾种响应


  当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1.3.1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检查、监督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及行洪河道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调度;制定防御台风预案,指导城乡防御台风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台风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必要时对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防御台风工作资金和应急资金。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加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航行警(通)告;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绿化处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行道树、公共绿地和市管公园内树木的应急抢救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的处置工作。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负责指导农业防御台风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组织运送防汛抢险和救灾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指挥机构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暴雨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灾害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供水、供气和城市内涝等公共设施的防洪涝灾害工作。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做好各种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产畜牧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水产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渔业船舶、网箱养鱼安全工作。


  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及有关港口单位要做好堆场货物防雨、防涝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3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研判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防汛指挥机构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民实行科学用水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分利用率,减少损失;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产畜牧等灾情信息,指导水产畜牧业防御灾害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实行科学用水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分利用率,减少损失;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1.3.4寒冷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冷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应急防寒救助工作,解决受灾群众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供电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防范低温冰冻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根据道路结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除冰工作;提醒管辖公路上运行的车辆减速。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水域风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向海(水)上相关单位、船舶、船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海(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防止大风大浪造成事故。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寒冷天气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做好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及有关港口单位要做好堆场货物防风、船舶防碰撞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1.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健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2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信息公布


  当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快速、规范。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和发展趋势信息,市有关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发布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5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变更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5.1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1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5.1.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1.3保险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助或补偿。


  5.4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


  商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卫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医疗用品保障工作。


  应急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气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265号)同时废止。


  8附则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


  8.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8.1.1Ⅰ级应急响应


  (1)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①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以上区域(以自动气象观测站数据为准,下同)将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将出现日雨量250毫米以上的降雨。②过去24小时全市8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2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暴雨洪涝灾害,或大面积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③暴雨天气已引发了流域性严重暴雨洪涝灾害,或大面积严重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且暴雨天气将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3)干旱:①市气象台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且干旱已对我市造成了特别重大影响,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②全市各县(市、区)均达到气象特旱等级,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冷:①市气象台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4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1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8℃,将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②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4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10天以上出现冰冻、冻雨、霜冻天气,且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③冰冻、冻雨、霜冻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市、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Ⅱ级应急响应


  (1)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①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将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②过去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③暴雨天气已引发了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严重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3)干旱:①市气象台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且干旱已对我市造成了重大影响,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②全市各县(市、区)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市有3个及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特旱,并造成严重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冷:①市气象台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4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8℃,将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②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4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7天以上出现冰冻、冻雨、霜冻天气,且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③寒冷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5)高温:①市气象台已连续3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警区未来持续3天出现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并可能对群众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②高温天气已经出现,对群众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城乡用电明显紧张,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应急响应


  (1)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①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预计全市30%以上区域将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②过去24小时全市5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24小时全市3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1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较严重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③暴雨天气已引发了较大范围严重暴雨洪涝灾害的,或较严重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3)干旱:3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有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特旱,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冷:①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有3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7天以上日平均气温≤8℃,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②预报(或实况已出现)全市4个国家级气象站持续5天以上出现冰冻、冻雨、霜冻天气,且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③寒冷天气已经对我市的主要农作物、交通运输、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该影响将持续。


  (5)高温:①市气象台已连续5天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警区未来5天仍持续37℃及以上高温天气,并可能对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②高温天气已经出现,对群众健康产生较大威胁,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城乡用电比较紧张,并且该影响可能持续。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应急响应


  (1)台风: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①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以上区域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②过去24小时全市40%以上区域已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③暴雨天气已引发了局部较重以上暴雨洪涝灾害的,或城乡渍涝或其它灾害,且暴雨天气持续,灾害影响范围将进一步加大或影响程度加重。


  (3)灾害性天气将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且灾害性天气可能持续。


各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台风

暴雨

干旱

寒冷

高温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8.2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30毫米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寒冷是冬半年引起大范围强烈降温、大风天气,常伴有雨雪的大规模冷空气活动,使气温在24h内迅速下降达8℃以上的天气过程。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能源供应、通信设施、交通运输、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