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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7205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
(南府字[2003]23号)


  为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本通告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蔬菜,准予进入市场经营;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
  (一)凡进入本市市场的蔬菜产品,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蔬菜》(DB45/T91.1—2003)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免检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其余蔬菜产品经市场检测室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凡本市经营蔬菜的市场、商场、蔬菜配送企业开办者或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负责,均要在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内设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对进入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的蔬菜实行农药残留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蔬菜拒绝进入市场销售。
  (四)对各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配备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采用快速检测法(酶抑制速测卡法)对进入本市市场、商场销售和配送企业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送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五)对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的蔬菜检测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测管理的蔬菜种类名录并予以公布。
  (六)各宾馆、饭店、食堂和蔬菜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蔬菜采购的安全索证和登记备案制度,配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设备,对所采购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禁止进入加工环节。
  二、市、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基地蔬菜农药残留监控工作,指导市场建立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培训检测人员,派出市场检测监督人员实施市场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产品通知业主拒绝进入市场和商场销售,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并做好蔬菜的溯源工作。
  (二)商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场、商场和蔬菜配送企业开办者或经营者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实行市场业主自检责任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蔬菜安全管理,对农药残留超标严重的蔬菜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食堂和蔬菜加工企业的蔬菜在加工前进行抽检和监督管理,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调整、实施,并依法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监督抽查,查处违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蔬菜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七)公安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三、农业、工商、商贸、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本通告,依法对蔬菜质量安全准入实施监督管理和对蔬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督抽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四、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应拒绝进入市场和商场销售,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重的予以销毁处理。对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蔬菜,1个月内经抽检连续3次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函告该产地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检测。
  五、违反本通告,擅自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或造成因食用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导致中毒事故的,由农业、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