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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56068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商运发〔2022〕53号)


各市商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精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决定自印发本通知之日起,废止《自治区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17〕12号)。对环保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迁入,不进行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