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广西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广西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行审字[2015]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你单位《关于核定广西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市价费〔2013〕10号)文件规定和停车场设施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单位停车场收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停车场按第1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车 型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元/车) | |
小型车辆 (20座以下客车和2T及以下货车) | 计次 收费 | 白天 | 5 |
夜间(20:00起— 次日8:00前) | 10 | ||
大型车辆 (20座及以上客车和2T以上货车) | 计次 收费 | 白天 | 10 |
夜间(20:00起— 次日8:00前) | 20 | ||
摩托车 (非机动车停放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 计次 收费 | 白天 | 1 |
夜间(20:00起— 次日8:00前) | 2 |
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以外需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对到单位办事人员的停车费凭相关单据停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1小时后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你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停车场进口显著位置和收费处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桂林市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价牌》,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其他事项应严格按市价费〔2013〕10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请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复。
桂林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