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快速聚焦: 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字号:阳卫字〔2018〕107号
- 公布年份:2018.11.08
- 实施日期:2018.1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保健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百色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百卫妇幼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积极推进《广西母子健康手册》的应用,全面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职责
(一)县卫计局。
1.负责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掌握辖区高危孕产妇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健全辖区急救转诊网络,建立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本级母婴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技术小组;
4.负责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5.负责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
(二)县妇幼保健院。
1.协助县卫计局制订本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
3.负责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质控,设立专人对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进行监管,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并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4.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5.负责对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发挥各自优势特长,共同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1.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因素初步筛查,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要及时转诊,将筛查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规范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履行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和转诊职能,及时将疑难或危重孕产妇转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参与对乡、村级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村级卫生室。
各村级卫生室要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精确掌握当地孕情,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填报《孕情报告卡》(附件1),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
(五)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要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8〕8号)中《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附件2)、《县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评审标准》(附件4)要求,条件成熟立即建立相应救治中心。救治中心必须无条件接受辖区疑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与辖区各助产机构建立运转高效的急救转诊绿色通道,负责对辖区助产机构进行救治质量指导,与市级救治中心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
二、落实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孕产期保健规范》的要求,原则上每位孕妇应在妊娠13周以前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孕产期保健管理体系,享有全孕期保健服务。各助产机构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免费使用新版《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五色预警管理模式,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孕检发现的情况进行相应保健指导,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
(一)妊娠风险筛查。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为首次检查的孕产妇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指导进行《广西健康信息惠民平台》微信绑定,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附件2),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重点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首诊医疗机构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1.首次评估。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件3),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风险评估结果,在《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2)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2.动态评估。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三)妊娠风险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应当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妇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及住院分娩机构。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5.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6.对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四)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措施,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做好随诊工作,填写“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附件4)。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要填写“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附件5),立即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采取积极监护和干预措施。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要做好评估和诊断,充分告知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强化孕产妇风险管理。妇幼保健院负责做好随诊管理并填写“不宜继续妊娠孕妇个案随访记录"(附件6)。
(五)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县拟建立1-2所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2所新生儿救治中心,实现转诊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各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按照转诊要求和规范,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要求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确保急救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各助产机构要及时研判高危孕产妇风险,无力处置需尽早转诊至上级或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接诊并组织救治工作,任何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拒接,因转诊或接诊机构失职,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确保每一例高危孕产妇救治的“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实现救治成效最大化。
(六)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并及时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动态管理。
2.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
绿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
黄色标识者(一般风险孕妇),每月随访1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随访管理。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首诊医疗保健机构每月随访2次外,县妇幼保健院每月进行随访。
3.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各医疗保健机构按《广西孕产妇死亡监测实施方案》履行职责进行上报。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县卫计局及县妇幼保健院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并提供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4.落实死亡评审制度。对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要做到死亡一例,评审一例,分析死亡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控措施。每季度组织1次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集中评审。分析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主要原因,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和规范,注重发挥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的作用。
(七)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登记、转诊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等原始登记本。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使用《桂妇儿系统》进行孕产期保健信息管理,并对高危孕产妇登记情况进行考评。县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医疗保健机构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县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等信息收集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的职能,按照要求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桂妇儿系统》。
(八)质量控制。
1.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2.落实责任追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如因责任原因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将追究相应行政及刑事责任。
附件:
1.孕情报告卡
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3.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4.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门诊用)
5.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
6.不宜继续妊娠孕妇个案随访记录
7.妊娠风险评估预警管理流程图(略)
8.田阳县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9.田阳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小组名单
10.田阳县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名单
11.田阳县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名单
田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8日
附件1:
孕情报告卡
孕情报告卡(第一联) 编号 00000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手机 户籍:1广西户籍 2非广西户籍(常驻、流动)(打√) 户籍地址: 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屯(组) 居住情况:1常住(居住半年及以上) 2流动(开始居住时间 年 月 日 、离开时间 年 月 日 ) 居住地址: 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屯(组)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手机 发卡单位: ______________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孕情报告卡(第二联) 编号 000001 姓名 户籍:1广西户籍 2非广西户籍(常驻、流动)(打√) 居住地址: 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屯(组) 家庭电话/手机 为了您和宝宝的健康,请尽早(孕3个月前)携带本卡至 医院/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接受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 联系电话: 门诊时间: 发卡单位: ______________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项 目 | 筛查阳性内容 |
1. 基本情况 | 1.1 周岁≥35或≤18岁 1.2 身高≤145cm,或对生育可能有影响的躯体残疾 1.3 体重指数(BMI)>25 或<18.5 1.4 RH血型阴性 |
2.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 2.1 生育间隔<18月或>5年 2.2 剖宫产史 2.3 不孕史 2.4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出生缺陷、异位妊娠史、滋养细胞疾病史、既往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史) 2.5 本次妊娠异常情况(如多胎妊娠、辅助生殖妊娠等) 18月或> |
3. 妇产科疾病及手术史 | 3.1 生殖道畸形 3.2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3.3 阴道及宫颈锥切手术史 3.4 宫/腹腔镜手术史 3.5 瘢痕子宫(如子宫肌瘤挖除术后、子宫肌腺瘤挖除术后、子宫整形术后、宫角妊娠后、子宫穿孔史等) 3.6 附件恶性肿瘤手术史 |
4. 家族史 | 4.1 高血压家族史且孕妇目前血压≥140/90mmHg 4.2 糖尿病(直系亲属) 4.3 凝血因子缺乏 |
4.4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遗传性高脂血症、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 | |
5. 既往疾病及手术史 | 5.1 各种重要脏器疾病史 5.2 恶性肿瘤病史 5.3 其他特殊、重大手术史、药物过敏史 |
6. 辅助检查* | 6.1 血红蛋白<110g/L 6.2 血小板计数≤100×109/L 6.3 梅毒筛查阳性 6.4 HIV筛查阳性 6.5 清洁中段尿常规异常(如蛋白、管型、红细胞、白细胞)持续两次以上 6.6 尿糖阳性且空腹血糖异常(妊娠24周前≥7.0mmol/L;妊娠24周起≥5.1mmol/L) 6.7 血清铁蛋白<20μg/L
|
7. 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 7.1 提示心血管系统及呼吸系统疾病: 7.1.1 心悸、胸闷、胸痛或背部牵涉痛、气促、夜间不能平卧 7.1.2 哮喘及哮喘史、咳嗽、咯血等 7.1.3 长期低热、消瘦、盗汗 7.1.4 心肺听诊异常; 7.1.5 高血压BP≥140/90mmHg 7.1.6 心脏病史、心衰史、心脏手术史 7.1.7 胸廓畸形 |
7.2 提示消化系统疾病: 7.2.1 严重纳差、乏力、剧吐 7.2.2 上腹疼痛,肝脾肿大 7.2.3 皮肤巩膜黄染 7.2.4 便血 | |
7.3 提示泌尿系统疾病: 7.3.1 眼睑浮肿、少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 7.3.2 慢性肾炎、肾病史 | |
7.4 提示血液系统疾病: 7.4.1 牙龈出血、鼻衄 7.4.2 出血不凝、全身多处瘀点瘀斑 7.4.3 血小板减少、再障等血液病史 | |
7.5 提示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7.5.1 多饮、多尿、多食 7.5.2 烦渴、心悸、烦躁、多汗 7.5.3 明显关节酸痛、脸部蝶形或盘形红斑、不明原因高热 7.5.4 口干(无唾液)、眼干(眼内有磨擦异物感或无泪)等 | |
7.6 提示性传播疾病: 7.6.1 外生殖器溃疡、赘生物或水泡 7.6.2 阴道或尿道流脓 7.6.3 性病史 | |
7.7 提示精神神经系统疾病: 7.7.1 言语交流困难、智力障碍、精神抑郁、精神躁狂 7.7.2 反复出现头痛、恶心、呕吐 7.7.3 癫痫史 7.7.4 不明原因晕厥史 | |
7.8 其他 7.8.1 吸毒史 |
备注:带*的项目为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供。
附件3: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评估分级 | 孕产妇相关情况 |
绿色 (低风险) |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
黄色 (一般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35岁或≤18岁 1.2 BMI>25或<18.5 1.3 生殖道畸形 1.4 骨盆狭小 1.5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异位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等) 1.6 瘢痕子宫 1.7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8 盆腔手术史 1.9 辅助生殖妊娠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心脏病(经心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1.1 先天性心脏病(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法乐氏四联症修补术后无残余心脏结构异常等) 2.1.2 心肌炎后遗症 2.1.3 心律失常 2.1.4 无合并症的轻度的肺动脉狭窄和二尖瓣脱垂 2.2 呼吸系统疾病:经呼吸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肺功能正常 2.3 消化系统疾病: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2.4 泌尿系统疾病: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 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 2.6.2妊娠合并贫血(Hb 60-110g/L) 2.7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单纯部分性发作和复杂部分性发作),重症肌无力(眼肌型)等 2.8 免疫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如系统性红斑狼疮、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9 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2.10 吸毒史 2.11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双胎妊娠; 3.2 先兆早产; 3.3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4 巨大儿; 3.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除外红、橙色); 3.6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3.7 胎膜早破; 3.8 羊水过少; 3.9 羊水过多; 3.10 ≥36周胎位不正; 3.11 低置胎盘; 3.12 妊娠剧吐 |
橙色 (较高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40岁 1.2 BMI≥28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较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2.1.1 心功能II级,轻度左心功能障碍或者EF40%~50% 2.1.2 需药物治疗的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 2.1.3 瓣膜性心脏病 (轻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 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无合并症的轻度肺动脉狭窄,二尖瓣脱垂,二叶式主动脉瓣疾病,Marfan综合征无主动脉扩张) 2.1.4 主动脉疾病(主动脉直径<45mm),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后 2.1.5 经治疗后稳定的心肌病 2.1.6 各种原因的轻度肺动脉高压(<50mmHg) 2.1.7其他 2.2 呼吸系统疾病: 2.2.1 哮喘 2.2.2 脊柱侧弯 2.2.3 胸廓畸形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2.3 消化系统疾病: 2.3.1 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2.3.2 仅需要药物治疗的肝硬化、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 2.4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 2.5.1 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 2.5.2肾性尿崩症(尿量超过4000ml/日)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 血小板减少(PLT30-50×109/L) 2.6.2 重度贫血(Hb40-60g/L) 2.6.3 凝血功能障碍无出血倾向 2.6.4 易栓症(如抗凝血酶缺陷症、蛋白C缺陷症、蛋白S缺陷症、抗磷脂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等) 2.7 免疫系统疾病:应用小剂量激素(如强的松5-10mg/天)6月以上,无临床活动表现(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8 恶性肿瘤治疗后无转移无复发 2.9 智力障碍 2.10 精神病缓解期 2.11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失神发作)、重症肌无力(病变波及四肢骨骼肌和延脑部肌肉)等 2.12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三胎及以上妊娠 3.2 Rh血型不合 3.3 疤痕子宫(距末次子宫手术间隔<18月) 3.4 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置胎盘或伴有可疑胎盘植入 3.5 各类子宫手术史(如剖宫产、宫角妊娠、子宫肌瘤挖除术等)≥2次 3.6 双胎、羊水过多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3.7 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 3.8 原因不明的发热 3.9 产后抑郁症、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等 |
红色 (高风险) | 1.孕产期合并症 1.1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1.1.1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动脉高压(≥50mmHg),如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等 1.1.2复杂先心(法洛氏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征等)和未手术的紫绀型心脏病(SpO2<90%);Fontan循环术后 1.1.3 心脏瓣膜病:瓣膜置换术后,中重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马凡氏综合征等 1.1.4 各类心肌病 1.1.5 感染性心内膜炎 1.1.6 急性心肌炎 1.1.7 风心病风湿活动期 1.1.8 妊娠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1.1.9 其他 1.2 呼吸系统疾病: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等影响肺功能者 1.3 消化系统疾病: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严重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影响孕产妇生命的疾病 1.4 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伴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5 内分泌系统疾病: 1.5.1 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周围神经病变等 1.5.2 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发心脏病、感染、肝功能异常、精神异常等疾病 1.5.3 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相应系统功能障碍,基础代谢率小于-50% 1.5.4 垂体泌乳素瘤出现视力减退、视野缺损、偏盲等压迫症状 1.5.5 尿崩症:中枢性尿崩症伴有明显的多饮、烦渴、多尿症状,或合并有其他垂体功能异常 1.5.6 嗜铬细胞瘤等 1.6 血液系统疾病: 1.6.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6.2 血小板减少(<30×109/L)或进行性下降或伴有出血倾向 1.6.3 重度贫血(Hb≤40g/L) 1.6.4 白血病 1.6.5 凝血功能障碍伴有出血倾向(如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1.6.6 血栓栓塞性疾病(如下肢深静脉血栓、颅内静脉窦血栓等) 1.7 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如系统性红斑狼疮(SLE)、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1.8 精神病急性期 1.9 恶性肿瘤: 1.9.1 妊娠期间发现的恶性肿瘤 1.9.2 治疗后复发或发生远处转移 1.10 神经系统疾病: 1.10.1 脑血管畸形及手术史 1.10.2 癫痫全身发作 1.10.3 重症肌无力(病变发展至延脑肌、肢带肌、躯干肌和呼吸肌) 1.11 吸毒 1.12 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等 2. 孕产期并发症 2.1 三胎及以上妊娠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2.2 凶险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2.3 红色预警范畴疾病产后尚未稳定 |
紫色 (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 |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 |
备注:除紫色标识孕妇可能伴有其他颜色外,如同时存在不同颜色分类,按照较高风险的分级标识。
附件4:
高危孕产妇随访记录表(门诊用)
主索引号(桂妇儿系统):
编号:姓名:年龄:预产期:联系电话:
现住址:田阳县乡/镇村屯(组)户籍地址:县乡/镇村屯(组)建册单位:
日期 | 孕周 | 查体 | 高危因素 | 辅助检查 | 随访结果 | 转诊 |
附件5:
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
(医疗机构填写)
主索引号(桂妇儿系统):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电话/手机
丈夫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户籍:1广西户籍2非广西户籍(常住、流动)(打√)
户籍地址:市县(市、区)街道/镇村屯(组)
居住地址:市县(市、区)街道/镇村屯(组)
预产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目前孕周____周
疾病诊断
诊断医疗机构填报人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田阳县妇幼保健院收到日期:年月日
附件6:
不宜继续妊娠孕妇个案随访记录
(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主索引号(桂妇儿系统):
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
居住地址:市县(市、区)街道/镇村屯
孕期情况:早孕建册周;产前检查次
疾病诊断:
诊断机构:日期:年月日
第一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第二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第二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第三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第四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第五次随访日期:年月日:结果:
有关记录:
干预结果:
1、继续妊娠:分娩医院:分娩日期:年月日
预后:
2、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孕周周分娩方式:
分娩医院:分娩日期:年月日
填报人填报单位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8:
田阳县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覃真环县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李萍县卫计局副局长
谭启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韦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员:韦燕波县卫计局妇幼股股长
韦晓田州镇卫生院院长
农刘伟那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刘玉头塘镇卫生院院长
李晓明那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廖玉贞百育镇卫生院院长
苏品佳玉凤中心卫生院院长
潘海兰坡洪中心卫生院院长
吕正洞靖镇卫生院院长
莫惠淇五村中心卫生院院长
黄英杰洞靖镇桥业卫生院院长
王春雷巴别乡卫生院院长
黄江敏玉凤镇坤平卫生院院长
附件9:
田阳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小组名单
组长:李萍县卫计局副局长
副组长:谭启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韦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韦燕波县卫计局妇幼股股长
组员:罗文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主治医师
黄梅春县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陆小萃县人民医院产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陆日舰县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黄柳娇县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农航林县人民医院ICU主任、副主任医师
黄日才县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江洪县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蒙江梅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杨耀东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主治医师
玉杨桂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兼产科
主任、主治医师
潘红芬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梁健梅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梁文嵩县妇幼保健院综合科主任、主治医师
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小组,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会诊、转诊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接到急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抢救技术专家组相关成员到现场参与急救并组织协调紧急施救工作。
附件10:
田阳县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名单
组长:韦燕波县卫计局妇幼股股长
组员:韦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黄梅春县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陆小萃县人民医院产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韦玉荣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玉杨桂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兼产科主
任、主治医师
韦秋兰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主治医师
成立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评审组负责评审本机构筛查阳性及乡镇卫生院转诊的孕妇;评审孕产妇死亡,分析孕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控措施。
附件11:
田阳县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名单
组长:韦燕波县卫计局妇幼股股长
组员:韦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陆日舰县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黄柳娇县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何建勋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黄原斌县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蒙江梅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潘红芬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梁健梅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黄艳英县妇幼保健院儿一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鄂颖梅县妇幼保健院儿二科主任、主治医师
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负责对辖区新生儿死亡进行评审,分析死亡主要原因,建立完抢救程序和规范,制定防控措施,减少新生儿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