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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人民政府关于横县百合镇同菜村委白地村村民“5·30”清洗水井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66731 

横县人民政府关于横县百合镇同菜村委白地村村民“5·30”清洗水井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0年5月30日17时许,横县百合镇同菜村委白地村村民在清洗白地经联社饮水安全工程水井时中毒,造成2人死亡,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于7月4日批准成立了横县百合镇同菜村委白地村村民“5·30”清洗水井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水利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县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0年10月29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失察失管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1.梁水保,在水井有限空间无通风设施进行强制通风的情况下,使用汽油机抽水泵在水井内实施抽水作业,因通风不足造成汽油燃烧不完全,产生的一氧化碳聚集井底,最后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2.梁健标,在水井有限空间无通风设施进行强制通风的情况下,使用汽油机抽水泵在水井内实施抽水作业,因通风不足造成汽油燃烧不完全,产生的一氧化碳聚集井底,最后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3.宁勤,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横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4.闭英厚,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地经联社饮水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疏于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由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5.侣传敏,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地经联社饮水工程项目安全员,疏于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由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白地经联社饮水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对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其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未对项目中所存在的有限空间即水井这一安全隐患进行辨识,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梁水保、梁健标进入建设区清洗水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由横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2.横县水利局作为白地经联社饮水工程项目的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运行负有管理责任,其未严格落实《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及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未按照《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责成横县水利局向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县安委办牵头在全县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各类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避免盲目施救,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责成施工单位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二)责成横县水利局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积极引导、督促施工单位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妥善做好家属工作,以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责成横县水利局以此次事故为鉴,制定专项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饮水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有限空间企业基础台账,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强化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加强培训,深入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预防能力。

附件:横县百合镇同菜村委白地村村民“5·30”清洗水井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