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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钦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08747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钦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通知
(钦卫计委人口〔2016〕6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定为婴儿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发〔2016〕12号)要求,为规范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范围
  申领对象必须是国家规定1996年1月1日后在本市境内出生,符合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具体要求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向新生儿住院分娩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2.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若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相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
  1.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其《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2. 我市受理助产机构外出生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为拟落户的各县、区妇幼保健院,具体为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浦北县妇幼保健院、钦南区妇幼保健院、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拟落户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暂由钦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受理。
  三、规范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有关工作
  (一)做好办理亲子鉴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派出所要加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亲子鉴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到本自治内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二)我市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及办理鉴定所需材料及要求
  我市经司法部门审核登记,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为钦州市妇幼保健院金海湾司法鉴定所(钦州市安州大道1号市妇幼保健院旧楼,热线电话0777-3239002、0777-2398000)和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钦州市前进路23号,热线电话0777-2819166)。办理亲子鉴定时申请鉴定人需携带本人和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同时被鉴定人和父母均需到场进行现场采样,提供自行采集鉴定标本无效。
钦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钦州市公安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