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1年蒙山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蒙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1年蒙山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蒙卫[2021]11号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21年蒙山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
2021年蒙山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报送2021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代拟稿)的函》(桂疾控函〔2021〕2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与范围
(一)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附件1和附件2)
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国家级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食品污染物监测点采样延伸到农村。2021年我县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监测主要涵盖植物油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4大类45份食品样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主要涵盖餐饮食品、谷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3大类共50份样品。具体检验方法及要求参见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附件3)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其中蒙山县人民医院全年至少完成120例以上,蒙山县中医医院全年至少完成60例以上,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有病例报告。
2.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监测、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覆盖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监测体系。
三、监测结果报告和通报
(一)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从食品中分离出的致病菌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上送市CDC复核。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监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对各监测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全年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总结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同时抄送市CDC。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各哨点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检验、诊断、审核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监测医院机构的监测数据,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报送上一季度汇总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市CDC,市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对各监测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同时抄送市CDC。
医疗机构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我县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自治区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对于国家级监测任务,采集的本地区产样品数量不低于规定任务量的60%;对于自治区级监测任务,采集样品以广西本地产销为主。同时要综合考虑我县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二)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进行相应的培训,尤其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培训和督导检查,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全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监测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做好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疾控中心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无误、信息完整,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哨点监测医院要完善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指定专门科室及人员统筹安排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控工作进度和质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监测任务完成率、标本送达及时率需达到100%;监测结果报告率达到100%;实验室检验及鉴定准确率达95%以上;监测原始记录完整性达95%以上,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达到100%。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AS和自治区CDC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升,加强对阳性样品的复测和确定工作。对于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阳性或超标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样品送自治区CDC做进一步确证。对于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按要求及时上送至市CDC进行复核。所有复核后的菌株均需上送至自治区CDC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
(五)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六、监测工作资金安排
2021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监测医院要积极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县财政申请相关配套工作经费。2021年财政经费是以奖代拨的方式分配,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监测医院承担的风险监测任务量及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的分配,并做到专款专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监测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经费,确保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的技术培训,食品样品的购买,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工作的费用,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等费用,风险监测现场调查所需人员和物品费用,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及检定,监测网络平台维护费(含上网服务及存储设备购置),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监测工作报告专家咨询费、审评费,等等。
七、联系方式
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联系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科电话0774-6285073,邮箱mscdcggws@163.com.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电话:0774-6285071,邮箱:mscdcjy@163.com.
附件:
1.蒙山县2021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