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第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梧建〔2021〕365号
- 公布年份:2021.06.11
- 实施日期:2021.06.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第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梧建〔2021〕365号)
各县(市)住建局、粤桂管委会发展规划局、各城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全市第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项行动开展的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12日至6月14日)
一是各县(市)住建局、粤桂管委会发展规划局、市质安站立即部署辖区在建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自查工作和履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所有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必须留存有自查记录、照片等资料。二是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安拆企业立即开展本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管理。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1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市住建局将自2020年6月15日开始,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使用、维护保养、拆卸情况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隐患排查情况。
1.抽查7个县(市、区)及粤桂管委会的在建工程项目。
2.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的工程对象主要是工地现场使用有起重机械设备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各县(市)抽查工程的数量均不少于4个,各城区及粤桂管委会抽查工程的数量均不少于2个。 专项行动检查的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标准节、主要部件是否连接、紧固,多塔同时作业是否采取防碰撞措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吊具、索具等是否有维护、保养记录,以及附墙、顶升验收等情况。
2.结合桂建质〔2017〕43号文件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情况。
3.租赁单位、安拆单位、总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4.“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和信息录入情况。 专项行动检查领导小组
决定成立专项行动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丁旻晖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冯志龙 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
黄 立 市质安站副站长(主持日常事务)
成员由市质安科和市质安站抽调人员、邀请的区内机械设备专家、区检测中心人员组成。本次检查共分两个检查小组,领导小组两个副组长为各检查小组组长,各组检查地区、具体人员组成及行程安排由各检查小组组长决定,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工作要求
(一)请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一份,内容主要包括:“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情况及录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地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经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单位推行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并附当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及安装企业列表。
(二)请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一天将本地区工地现场使用有起重机械设备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一览表发送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科(电子邮箱wzzjjzak@163.com)。
(三)请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员陪同检查,并负责通知抽检到的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单位将受检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相关档案带到现场备查。
(四)本次检查共聘请专家6人,专家费用由市质安站在其业务经费中开支。 检查结果处理
(一)检查组及各县(市)住建局、粤桂管委会发展规划局、市质安站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进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未经检测、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设备一律停止作业。
(三)对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和使用登记的单位,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和使用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四)市住建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对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进行虚假回复的,将视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予以重罚。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行为管理)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行为管理)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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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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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出厂编号 |
| 设 备 企业自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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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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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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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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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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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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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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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1 | 设备资料 | 在用塔机(升降机)应已办理备案,并与现场设备铭牌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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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达到评估年限塔机(升降机)的应有检验或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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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有塔机(升降机)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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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安装、拆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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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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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用塔机型号、起重吨位应满足工程最大重量或最大起重力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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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使用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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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项施工方案 | 安装单位应编制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紧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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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备基础应有设计文件及相应隐蔽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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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10 | 专项施工方案 | 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等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评审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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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时,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防碰撞方案并实施,并进行针对性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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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条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使用紧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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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护棚、停层平台、通道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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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审核验收 记录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有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拆装单位应有安装后的自检验收记录,经检测合格的设备应进行联合验收,并有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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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装置后,应进行联合验收并有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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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护棚、停层平台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有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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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设备记录 | 安装前应有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检查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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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装方案应进行技术交底并有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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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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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监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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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装拆卸过程实施旁站监管,安拆装单位项目经理应现场带班,并有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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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总承包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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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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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塔机(升降机)安装、加节、加附墙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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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筑起重机械要有日常运转记录;机械设备的检查、交接班记录、维护、保养应按要求进行,并有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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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检验检测 | 在用塔机(升降机)应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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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按规定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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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28 | 检验检测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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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客观、公正、及时的出具检验、监测报告,并对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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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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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 |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记录及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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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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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受检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此表可供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时参考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场实体和资料等检查按照相关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