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政办函〔202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5日
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6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鉴定,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五步五库"法(五步:排查、评估、鉴定、整治、常态管理;五库:排查库、评估库、隐患库、危房库、观察库)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及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法建设(违法扩建)、违规拆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筑合法合规性等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自建房的实地排查,基本摸清全县自建房底数,基本摸清建成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基本完成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录入工作。
——2022年9月底前,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行动",基本完成全县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风险评估,基本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分类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2023年6月底前,在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县城建成区内所有自建房和各乡镇建成区内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基本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分类鉴定工作,并初步构建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202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百日行动"
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法建设(违法扩建)、违规拆改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编号20220048)开展相关工作,以结果为导向,同步推进排查、评估、鉴定、整治等工作,逐级压实责任,坚决遏制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1.阶段推进。按照排查、评估、鉴定、整治、常态管理五个阶段有序推进。
2.排查重点。“百日行动"的排查重点是全县建成区内涉及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扩建)、违规拆改等的从事餐饮、购物、宾馆(含便捷酒店、旅馆、民宿等)、出租屋、文娱、医疗(含药店)、养老(含福利院)、教育(含幼儿看护点、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业及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优先排查同时存在违法建设(违法扩建)、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单跨结构、砌体承重墙上下不对齐、120墙承重、混杂结构等)、明显拆改1—2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1层大空间等多类问题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范围内用作幼儿园、幼儿看护点的经营性自建房。
3.排查评估。在乡镇、村屯排查录入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乡镇、行业部门、“三师"服务团队等力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进行风险评估。
4.安全鉴定。在“百日行动"中,若发现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分类房屋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联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选择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签订合同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5.分类整治。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经营性自建房,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住建部门要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自然资源、经信、教育、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其经营资质并加强监控,直至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应明确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暂停经营、恢复经营相关程序性操作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具体落实分类整治、验收、停止经营、恢复经营等各项具体措施。
6.常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监管重点,通过日常巡查检查、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停业整治期间的“回头看",杜绝“虚假停业"“间歇停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二)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对全县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包括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及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使用安全性(是否存在违规拆改、违规装修等)、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步骤和方式。按照摸底排查、风险评估、安全鉴定、风险管控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其中:
(1)排查摸底。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教育、市场监管、文广体旅、卫健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共同组织开展全面摸底工作,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县自建房排查数据录入及校核。
(2)风险评估。2022年9月底前,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乡镇、行业部门、“三师"服务团队等力量,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评估。2023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内所有自建房和各乡镇建成区内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评估。
(3)安全鉴定。2023年6月30日前,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其他自建房(即不在“百日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由县住建局或房屋产权人委托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基本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分类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上传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于当日送达并上传;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4)风险管控。对于经房屋安全鉴定评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整治措施,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修缮、腾空搬离、停止使用等分类整治措施。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倒塌风险的自建房,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经鉴定评定为危险房屋(含C级、D级危房)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快查快办、立查立改"。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安全管理“三个必须"等原则,落实整治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销号备案。分类整治完成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乡镇、行业部门对照上级制定的整治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对已完成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的,予以验收合格。整治台账应上传至南宁市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整治前、中、后的影像,验收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有)等。
(四)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教育、民政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网格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城管执法、公安、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研究细化危房整治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监管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自建房体检制度,通过定期体检尽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质量保险和养老金制度,通过金融手段强化房屋安全保障的资金支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五)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
配合上级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乡镇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要组织人员扎实有序开展排查整治,宣传动员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村委会(居委会)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经营性自建房作为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此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详见附件1。
(二)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百日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至少通报1次各地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鞭策后进;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保障,妥善解决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资金需求;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建立联合督导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实地督导,掌握第一手情况。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县委县政府督查考评办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液晶显示屏、乡镇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引导,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11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及业务联络员报送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请各乡镇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一户一策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附件:
1.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一户一策工作台账
3.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
附件1
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上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鹏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邓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廖烈勇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蓝章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承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江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蒙文忠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委编办主任
任雪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蒋元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覃海波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潘志荣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蔡英壮县发改局科技局长
蓝挺慧县教育局局长
黄中龙县经信局局长
张群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何荣球县民政局局长
吴映县司法局局长
莫立锐县财政局局长
韦玲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石盛军县住建局局长
温文科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振俭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韦智碧县文广体旅局局长
蓝文荣县卫健局局长
蓝肯县应急局局长
黄德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覃桂南县城管局局长
蓝秀星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周慧玲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卢扬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唐甲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承文、石盛军同志兼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从制度体系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完善三个方面着手,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和突出问题。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统筹指导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问题,指导录入自建房房屋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做好与南宁市安委办的对接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属媒体对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社会舆情进行监管,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县委编办:督促指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负责转送交办涉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信访案件,并转相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置。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粮食收储领域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点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涉及安全风险经营性自建房片区或危险房屋片区已纳入城中村、棚户区或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审批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与卫健部门共同负责指导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开办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的前提条件。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所管行业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开办住宿、酒店等的前提条件。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开办养老机构的前提条件。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筹措资金支持自建房排查、鉴定、整治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开展私有房屋(含自建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做好私有房屋(含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指导用作公共文化和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开办文娱活动的前提条件。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与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指导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建房,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建房进行查处,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转派并督办南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涉及自建房专项整治内容的工单,做好自建房专项整治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等交通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
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属地范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例会、通报、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会议议定事项及时贯彻落实。
(二)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行文通知。
(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县住建局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有关职能转入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