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快速聚焦: 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阳安委办发[2018]19号
- 公布年份:2018.04.04
- 实施日期:2018.04.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田阳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制定了《田阳县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田阳县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和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强化矿井安全隐患治理,切实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事故为目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田阳县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忠吉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梁绍宏县经贸局副局长
陈江卫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何炳立县经贸局能源和安全生产股股长
代丽芬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黄尚新县安监局煤矿监管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田阳县安监局,由陈江卫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13517765756),黄尚新(电话:13097961775)担任联络员,办公电话:0776—3226911。专项行动小组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工作全面统筹落实检查,对标检查并整改工作。
三、打击和整治的内容:本县主要是针对正常生产矿井
1.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检查矿井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监管是否检查到位。
3.检查矿井是否有“三超"现象。
4.检查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是否投入到位,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方面是否得到保障。
5.检查矿井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检查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矿井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7.检查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8.检查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9.检查矿井瓦斯、水害、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10.检查矿井是否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是否有不平衡和抽掘采严重失调现象;
11.检查矿井是否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是否达标;
12.检查矿井是否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开展检查。(如附表)
四、时间安排
(一)自检自改
1.正常生产矿井必须在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第一次自检自改工作;
2.正常生产矿井2018年9月15日前组织开展第二次自检自改工作。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间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检查组成员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
(二)及时汇总分析,提交报告。检查结束后,要收集出现隐患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把隐患落实到位,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检自改报告上报县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组织整改。对自检自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矿井要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加强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治理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督察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格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要及时给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