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资政发[2019]22号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资源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是资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源县食品安全办)承担资源县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资源县食品安全办设在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组 成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任由资源县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资源县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委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与该单位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批准;资源县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批准。
资源县食品安全办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统筹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承担资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源县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承办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会议。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受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组织起草资源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协调跨部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传达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资源县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食品安全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资源县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会议议定事项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县食安委",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资源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县食安办",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发。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资源县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资源县食品安全办书面报送半年和全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资源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资源县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资源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建立会商制度。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资源县食品安全办受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通报主要内容是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重点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食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资源县食品安全委印章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办管理,经资源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使用。资源县食品安全办印章,经资源县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网信办)
(一)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执法督查工作,协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对发布、销售假劣食品(保健食品)、兽药、农业投入品信息产品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二、县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三)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将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列入相关发展规划。
(二)配合自治区、桂林市做好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三)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制度,配合推进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四)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负责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六)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七)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做好县本级及督查各乡(镇)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四、县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五、县科技局
(一)将食品安全列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中。
(二)配合主管部门支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人才发展,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加强对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食盐供应应急管理工作。
七、县公安局
(一)组织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各乡镇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八、县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九、县司法局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承办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三)承办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五)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县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措施办法。
(二)落实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财政投入政策,做好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对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一)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
(二)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四)负责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开展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五、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六、县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配合自治区卫健委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二)负责按照国家卫健委、自治区卫健委及市卫健委文件要求开展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在县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审批工作。
(二)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五)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七)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九)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十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三)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的广告活动。
(十四)协助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桂林海关建立进出口食品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十五)协助配合市商务局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十六)协助配合市商务局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十八、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负责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框架内对食品摊贩违法违规临时占用市政道路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工作。
十九、县林业局
(一)研究和制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资源县食品安全委根据我县实际协调决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