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百色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百色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船舶主尺寸、吨位、主机功率、用途、航行水域等方面内容,并在所属部门中指定农(自)用船舶的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并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指导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旅游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事管理机构对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现的农(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开展内河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农(自)用船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所属人民政府报告农(自)用船管理的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实施农(自)用船舶调研工作,掌握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防污染设备等船舶基本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船名,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
(四)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五)定期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污染水体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村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建立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六)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造册管理
村(居) 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造册的,当事人应填写《百色市农(自)用船舶造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二)船舶用途说明。
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造册并签发《百色市农(自)用船舶造册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造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购置或者建造的农(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农(自)用船舶的操作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但不得超过65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
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造册两名操作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农(自)用船舶造册书》上给予签注。
第四章 船舶航行和作业
农(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造册和方可航行。
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农(自)用船舶核载不超3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及防污染设备航行;
(三)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航行;
(四)酒后驾驶;
(五)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六)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七)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农(自)用船舶应当配备防污染设备,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水上生产生活垃圾及废油等需上岸处理。
农(自)用船舶不得在城区范围内水域、桥区水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锚泊,防止污染水域和碰撞桥梁。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与管辖的村(居)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委员会应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县、乡(镇)、村、船主四级管理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农(自)用船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百色市农(自)用船舶造册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督促整改,确保措施到位;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督促村(居)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尽快落实整改工作。检查应包括: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及防污染设施设备;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农(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防污染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主及船舶操作员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规定,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及船长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
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文书式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五年。
附件:
1.农(自)用船舶造册申请表
2.农(自)船舶造册书
3.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附件1
农(自)用船舶造册申请表
年月日
船舶所在地 |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组(社区) | ||||
船 名 |
| 编 号 |
| ||
船 主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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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1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操作员2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建造日期 |
| 总长(米) |
| ||
型宽(米) |
| 型深(米) |
| ||
船舶材料 |
| 主机功率 |
| ||
活动区域 |
| 用途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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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交船主,另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船舶照片
附件2
农(自)用船舶造册书
附件3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市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造册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舶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县(市、区)名+乡镇(街道)名+自+XXXX,船舶名称流水从0001开始)"
例如:隆林县革步乡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隆林革步自0001。
二、船名牌样式
规格为长300毫米X宽225毫米,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或黑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宋体。
隆林革步自0001限载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