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华侨农场、县直中区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27日
宁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安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健康危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崇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外事和商务口岸管理局、爱店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爱店海关、爱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宁明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联系人:邓丽红,联系方式:8630102)
(2)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联系人:黄建军,联系方式:13768596253)
(3)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联系人:梁广生,联系方式:13597395276)
(4)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联系人:邓兴平,联系方式:15977175808)
(5)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协调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联系人:陈庆婧,联系方式:8620726)
(6)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县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系人:庞翠玲,联系方式:13788211707)
(7)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联系人:农世豪联系方式:13597394235)
(8)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联系人:吕庆联系方式:13597394888)
(9)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行社做好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病登记、观察工作。(联系人:钟爵瀚,联系方式:15278132223)
(10)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疫情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水产、养殖渔业的疫病防控工作。(联系人:黄钰铭,联系方式:15878136399)
(11)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防控措施。(联系人:黄熙、苏志芳,联系方式:13878683878、13457857763)
(12)外事和商务口岸管理局、爱店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收集外国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外国记者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国外的事务做好联系沟通、配合海关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口岸疫情进行检测、预测,协助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联系人:何宛珊拓建科,联系方式:1817867939417376429297)
(13)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突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联系人:黄建华,联系方式:13878683355)
(1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以及疫情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开展健康教育等。(联系人:陆梅,联系方式:18307833010)
(1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的疫情防控监管;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保障大规模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对宁明县辖区的供应。(联系人:李成龙,联系方式:18978119669)
(16)应急管理局:负责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协助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联系人:黄华庆,联系方式:19977090669)
(17)爱店海关:负责协调相关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协调相关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应急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联系人:虞峰,联系方式:13978611288)
(18)爱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及时收集汇总出入境旅客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或存在隐患等相关信息;加强口岸秩序维护和警戒,协助做好口岸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联系人:藤才权韦武灵,联系方式:1355701796718178675850)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2.1.3专家组
县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4临时现场指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等人员组成的临时指挥部,赶赴现场。
2.1.5应急处置工作队
县卫健局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后勤保障分队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为责任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县和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业务部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业务部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工作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督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7)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8)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2.3专家组职责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编制相关业务技术培训教材。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的应负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2.2.5应急处置工作队职责
(1)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
(2)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都要建立由10-15人组成的应急救护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负责病人的急救工作,器械、设备由所在医院负责保存。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应急需要。
3监测、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县卫健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海关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种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队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均为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
3.2.3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突发事件后,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在2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在2小时内以电话、手机短信或书面形式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通知相应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县卫健局和上级业务部门。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县卫健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县卫健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预测、预警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工作。
4.1分析预测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定期不定期报告有关信息,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的局面,提供可靠的公共卫生事件资料。
4.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2.1蓝色预警
蓝色预警需要启动县级预案。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况:
(1)局部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区的地方病发病人数明显增加或口岸发现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严重传染病的可疑病倒。
(2)监测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增多或危害程度加重。
(3)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多人食物中毒。
(4)实验室发生病原体泄漏污染环境并感染人体。
(5)口岸卫生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中毒事件,但未有人员死亡。
(6)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2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期,影响范围在局部,需要启动县级预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10种情况:
(1)鼠疫、霍乱、肺炭疽、脊灰质炎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可疑病人及时发现,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区域,或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无向外传播的迹象。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社区或口岸暴发、流行。
(3)在短期内某一局部区域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死亡病例。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的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疫情未波及到周围的县(市、区)。
(5)在局部地区,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甚至出现个别病例死亡,中毒原因明确,污染的食品未流入其它地区。
(6)在局部地区较小的人群中发生较多急性职业中毒病人,中毒原因明确。
(7)实验室内细菌、病毒泄漏,造成内部人员感染。
(8)菌种丢失、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
(9)境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传入我国。
(10)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3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涉及几个县(市、区),需要启动市级预案。主要包括以下10种情况: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在我县及周边县发生和流行。
(2)在我县及周边县发现个别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县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在短期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或者涉及的范围较大,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从口岸传入,尚未扩散。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的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但疫情波及到周围的县(市、区)。
(7)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大量食物中毒,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8)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县(市、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9)其他由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自然灾害、化学生物恐怖等引起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10)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4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波及多个县,需要市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行动。主要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和流行或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超过5例,并且已经向其他县市扩散。
(2)我县及周边县发现多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3)我县及周边县有禽类禽流感发生,并出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4)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县范围内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有向外发展的迹象,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5)在短期内多处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6)口岸发生或发现新的传染病,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或我国尚为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并有扩散的趋势。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的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超过5例,疫情波及到周围的县(市、区)。
(8)同一食品造成大量食物中毒病人,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它县市,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
(9)同一地区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10)国外、区内外出现新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我县或者有传入我县重大危险。
(11)有群体性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大批量进入流通环节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已被证实发生的范围较大的化学、生物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2)其他危害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现场处置
5.1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产生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工作的全面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政府的统一领导。
5.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根据临时现场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应急救护队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应急救护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支持机构
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病区建立与隔离,病人的后续治疗,污染区外围消杀灭,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
公安、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环保、农业、海关、边检等部门在现场临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社会动员、宣传教育、秩序稳定、物资调配等工作,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镜。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事件性质,伤病员主要的伤病员,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3)设置伤病号分检处,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为标志伤病卡以5cmx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贴于伤病员的左胸部,作为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
(4)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病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情况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一式两份,一份置于伤员衣袋内,一份留存。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2)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务人员护送。
(3)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主体
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卫健康委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我县需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
5.4.2信息发布方式
定期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月报、季报、年报及其它方式公布。
不定期发布。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以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措施等情况。
6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援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7保障体系
县人民政府协同财政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顺利进行。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理工作队和应急救护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加强其应急工作能力。要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评估
8.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8.2奖励与处罚
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9各类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