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拖拉机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389500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桂价费〔2009〕467号
- 公布年份:2009.12.21
- 实施日期:2010.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拖拉机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2009〕467号)
来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农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来价费字〔2009〕36号)收悉。鉴于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经批准从事拖拉机技术检测服务,实行社会化经营。为补偿企业的成本开支,保证拖拉机检测业务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收取拖拉机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拖拉机技术检测时,向参加检测的拖拉机机主收取拖拉机技术检测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辆60元。拖拉机技术检测项目和业务规程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拖拉机技术检测时,严禁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对因检测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拖拉机,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拖拉机检测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拖拉机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来宾市安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拖拉机技术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试行期间,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收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来宾市物价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