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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8个县级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742651 

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8个县级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政办函〔202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林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上林县县城防洪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地震应急预案》《上林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2日


上林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水库、水电站、闸坝出险等原因造成的洪水和渍涝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上林县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各乡镇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供销联社、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上林中队、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县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所在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上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在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事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2职责分工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县乡民兵队伍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武警上林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队伍实施抗洪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防洪工作,负责县城区内涝抢险协调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上述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洪涝灾害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防御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县防洪工程。承担江河洪水防御、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和日常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江河湖库汛情监测预警及重要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控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下达防汛设施、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项目投资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负责防汛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防汛救灾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上林县工业企业开展抗洪抢险所需紧急物资的调运工作;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县公安局:维护防汛抢险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交通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对抢险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做好县防汛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职能小组顺利进驻县应急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指导县乡民政部门做好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汛工作,对入住人员进行相关灾害知识的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抗洪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责任单位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危岩、不稳定斜坡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指导地质勘查单位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防止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林场、林区做好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用林木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汛期林区作业管理工作,及时转移或撤离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人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内河进行清淤、疏通及清障工作,确保县城内河排水畅通;组织指导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和县城区防内涝工作,配合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县供水公司做好内涝地段(区)居民、单位的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工作及临时安置区内的生活用水。按防洪预案做好县城区管辖范围的在建和建成通车跨河桥梁的保护工作,及时处置可能对桥梁、堤防造成威胁的漂浮物;做好县城人防工事的防洪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洪设施;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紧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负责交通设施安全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必要时关闭危险区域内的公路、渡口、码头等;做好对客运码头无动力趸船的管理,预防船只失控而发生撞击毁坏堤防和桥梁的事故发生;负责做好公路、水路行业防汛、防台风和抗旱救灾的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做好船舶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农村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灾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汛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水上作业渔船和江河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险工作。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宾馆、旅游景区(点)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调派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援助。

  上林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情、雨情监测,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江河湖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预测信息,按规定发布、上报全县江河水情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上林县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关乡镇的降雨量;对汛期出现的强降雨天气过程做出及时的预报;当上林出现洪水或预计即将出现洪水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滚动天气预报。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供电局:负责对供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电;在紧急抗洪时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保证抢险现场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按防洪预案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

  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汛情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各项任务。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各单位要抓紧收集统计本地本行业灾情及抢险救灾相关情况,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强降雨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强降雨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如遇到强降雨天气过程,实时监测信息应在1个小时内报到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时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上林水文中心站根据水情情况及时作出汛情预报,实时监测信息应在1个小时内报到指挥部,确保汛期信息时效,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随时增加测报次数。

  3.1.2工程信息

  (1)河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河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

  (2)水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

  3.1.3灾情信息

  各乡(镇)各单位防汛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洪涝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电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部门应积极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防汛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灾情信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3.2预防预警

  3.2.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抗洪抢险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和避险避灾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定防洪保安全、抗灾保丰收的信心,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完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度汛安全。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镇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防洪预案方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完善相关装备物资器材;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督察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察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8)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依法防洪。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行清障,确保行洪安全。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3.2.2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遇强降雨天气过程,要加密监测,加强天气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决策部署洪涝灾害防御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布暴雨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3洪水预报预警

  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指挥部,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4防御预警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为指挥部领导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向相关区域防汛部门发出防御警报,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3.2.5灾害预警

  防汛指挥部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系统,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容易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督促指导强降雨区域防汛部门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在汛期内,防汛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天气、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等防汛相关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比较系统的决策参谋意见。根据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形势和应急响应条件,经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监督执行。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本预案规定的响应行动要求,迅速行动,密切配合,尽责尽力,合力抗灾。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应将执行应急响应情况与行动效果及时反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和响应行动,及时调整决策部署,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进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洪涝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4.2应急响应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由指挥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批准。

  4.2.1Ⅳ级应急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台风红色预警或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Ⅳ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

  ③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防御警报,作出相应防御部署,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应急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应急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应急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县应急指挥中心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和采矿(石)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涉及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落实好督查检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⑤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⑥县防汛抗旱办公室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5年。

  ③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乡(镇)的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的灾情为严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邀请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

  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涉及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等强力措施。县水利局加强对大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

  ⑤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⑥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20年。

  ③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题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指挥。必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可根据实情集中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部门应派出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水利局等单位及时商县财政局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必要时,县水利局要协调相关重要防洪工程进行防洪应急调度,统筹兼顾,科学防控洪水,充分发挥防洪工程作用。

  ⑤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待命,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同时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50年;或水位(流量)达到或者超过实测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③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6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4个以上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县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主要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抗洪救灾。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长坐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气象、水文部门加密预报雨情、水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④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提请由县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江河洪水

  主要江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指挥部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督查防汛工作,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水利局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防洪工程及县城的防洪安全。当主要江河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线靠前指挥;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人员,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向市指挥部申请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可按程序请求动用武装部、武警中队参加突击抢险。当遇特大洪水时,县水利局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发生涝灾的乡(镇)要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政府须组织足够人员,保持沟渠畅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3.2水库决口溃坝、水闸垮塌

  ①当出现水库决口或溃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预警。县乡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并报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况申请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②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为抢险创造条件。

  ③当水库溃坝后,根据水库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充实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3.3山洪地质灾害

  ①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应急、建设、公安、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②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预报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或者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出预警。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组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和财产安全撤离。

  ③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④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县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民政、水文、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⑤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武装部、公安局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制订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做好续报。

  4.5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

  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4.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救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灾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总制订的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查,结果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其会同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4.9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公众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应急救援大队、消防大队、武警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2)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县防汛机动抢险队,作为县级抢险队伍。各乡(镇)根据情况,组建乡(镇)级防汛抢险队伍。县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需要其它乡(镇)防汛机动抢险支持时,由需要调动抢险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调动。

  (3)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通过县人武部提出申请,由部队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乡(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县级防汛物资,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保障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所需的器材和物资。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直接调用,需要市级支持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借调使用。县应急管理局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和设施损坏修复。

  5.2.9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配合自治区、南宁市防汛指挥系统,按要求逐步建设全县防汛指挥系统,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现代化水平。

  5.4培训与演练

  5.4.1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成效。

  5.4.2演练

  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

  6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发生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资装备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装备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6保险与补偿

  县、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附则

  7.1相关解释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个等级。

  (2)洪水等级: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一遇为一般洪水,10~20年一遇为较大洪水,20~50年一遇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灾情评估指标

  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二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1)影响范围指标:全县灾害影响范围少于4个乡(镇)为局部受灾、4-6个乡(镇)为较大范围受灾、6-9个乡(镇)为大范围受灾、超过9个乡(镇)为流域性受灾。

  2)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镇)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至5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遇特殊情况可及时修订,由县应急管理局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乡(镇)实情制定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或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予以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林县洪涝灾害预警简表


  附件

上林县洪涝灾害预警简表

预警等级

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Ⅰ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50年;或水位(流量)达到或者超过实测最高水位(最大流量)。

③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6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4个以上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批准

Ⅱ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Ⅱ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20年。

③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特重。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Ⅲ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Ⅲ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或超过5年。

③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乡(镇)的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的灾情为严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由防汛办负责同志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Ⅳ级响应

①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暴雨)Ⅳ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洪涝灾害。

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即有1条以上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

③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由防汛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上林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确保抗旱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南宁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干旱灾害包括:天气原因引起的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因干旱引起的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等状况。本预案为全县抗旱应急总体预案,用于指导全县各乡镇的抗旱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饮安全。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坚持常备结合,统筹各类用水。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广泛参与。

  1.4.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基本情况

  我县的抗旱工程主要有: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利工程。多年来,这些水利工程在抗旱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确保了我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1水库工程

  全县现有大(二)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13座,小(二)型水库35座。水库总库容为26691万立方米,其中大龙洞水库15100万立方米,东敢水库4910万立方米,南岩水库1968万立方米,其他小型水库4713万立方米。全县水库工程有效灌溉面积为19.5万亩,占全县有效灌溉面积的75.3%。旱涝保收面积16.74万亩,占全县旱涝保收面积的82.3%。

  2.2河道工程

  我县的河道工程均属于红水河支流,主要河流是红水河一级支流的清水河和蓝干河。清水河共有一级支流22条,二级支流130条,三级支流8条。清水河源于大明山水陈峰,自西向东横贯县境中部,流经宾阳、来宾汇入红水河。清水河在县境内的河道全长87.8公里,流域面积1682.7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57.16立方米每秒。蓝干河源于塘红乡石门村大蓝庄附近,水源来自地下水,流经石门、龙样村,到乔贤镇龙头村流入忻城县汇入红水河,其在县境内全长13.5公里,流域面积27.09平方公里,多年干均流量0.62立方米每秒。

  2.3渠道工程

  据统计,我县共有流量在0.l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渠道工程374.6公里,其中流量在0.1~l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渠道共149.5公里;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渠道共225.1公里。在全县渠道工程中大龙洞总干渠是我县建设规模最大的一条渠道。渠线从大龙洞水库放水隧洞出口,经水电站到外盘庄后注入汇水河上游的古旺河,从古旺坝进入人工建成的总干渠。经西燕、大丰、明亮、巷贤四个乡镇,到宾阳县黎塘镇六角河止,全长151.5公里。其中上林县境内的干渠长77.4公里,顺势由北向南沿大明山脚盘旋而下,共拦截16条地表河,流域面积达282.13平方公里。

  此外,我县还拥有抗旱机电井18眼;地头水柜1303处,容量16.57万立方米;有固定电灌站97处,装机2.069千千瓦;水轮泵站7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县的抗旱救灾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1.1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供销联社、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上林中队、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县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所在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3.1.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执行抗旱救灾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旱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抗旱设施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抗旱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协调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项目投资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负责抗旱防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县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镇应急供水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供水原则,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限量供应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抗旱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抗旱知识宣传;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做好灾后学校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干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做好防灾工作,对入住人员进行相关灾害知识的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旱救灾资金;及时会同县防汛抗旱办制定抗旱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干旱灾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源。负责林业干旱监测预警预报和影响分析,做好本系统内抗旱救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所辖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抗旱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公路、渡口等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运力抗旱物资和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日常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指导乡镇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城乡水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加强防范和处理好抗旱水事纠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产畜牧业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监督灾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县卫健局:负责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县防干旱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县抗旱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干旱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内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和自治区、市下拨以及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水文站:负责水情、雨情监测,及时向县抗旱指挥部提供江河湖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旱情预测信息,按规定发布、上报全县江河水情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干旱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空中水资源。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所辖旱区供电区域抗旱用电保障工作,优先安排抗旱用电,当供电发生紧张情况时应优先保证抗旱用电需要。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抗旱工作。

  3.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指导、督促各乡(镇)实施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好流域抗旱工作。

  (3)及时掌握和分析全县旱情、旱灾情况,执行上级命令,督促抗旱减灾措施的落实。

  (4)统一审核、发布旱情信息,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5)指导各乡(镇)开展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6)配合市防汛办做好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上林县抗旱经费的申请、下拨和监督检查。

  4预防预警

  4.1旱情预防

  4.1.1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三方面。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原因和影响范围、程度、人口中,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4.1.2旱情监测及报告

  (1)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并向县乡(镇)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发生持续干旱时,要加密做好对天气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工作。

  (2)水文部门加强对江河水情、地表及地下水情水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及时报告指挥部。

  (3)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作物苗情等农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农业旱情动态,及时报告指挥部。

  (4)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及时掌握用水困难群众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5)供水主管部门、各乡镇水厂等加强对饮用水供水状况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

  4.1.3干旱预防

  (1)加强领导,树立抗大旱、长期抗旱的思想。

  (2)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3)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4)做好灌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对灌溉渠道实施清淤、补漏,加强渠系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做好抗旱机具的购置储备及维修保养,保证其在抗旱救灾中随时能充分发挥作用。

  (5)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指导群众开展适应性种植,加强田间管理,大力推广农业节水、保墒技术。

  (6)做好实施人工增雨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最大限度地开发空中水资源。

  (7)强化城乡供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8)积极推进中型水库洪水调度系统建设,优化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增强水库抗旱蓄水能力。

  (9)编制干旱风险区图、抗旱应急预案、灌区灌溉应急预案、城镇供水应急预案等。

  (10)加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多蓄水,为抗旱储备尽可能多的水源;采取各种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措施和技术,最大限度提高用水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11)加强抗旱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干旱规律,做好干旱预测预报。

  4.2干旱预警

  通过监测分析雨情、水情、土壤墒情等信息,在判断即将出现旱情或已出现旱灾情并可能持续发展时,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并做好应对准备。

  (1)气象部门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水文部门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旱情、土壤墒情分析评估,城乡及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供水状况的分析评估;各部门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2)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水利、水文、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委、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报告。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气象、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农业农村、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等级与启动条件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旱情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急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批准。

  5.2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1县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对旱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时掌握旱情及抗旱工作动态,并据此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

  5.2.2旱区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加强与农业、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分析、掌握旱情发展动态,按照有关旱情汇报制度做好统计汇报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2.3县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派出的工作组要积极指导当地因地制宜开展抗旱工作,帮助解决在抗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要做好跨市、县的用水纠纷和调水抗旱的协调工作;要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各地的工作情况。

  5.2.4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要适时启动调水方案、备用水源方案和节水方案。跨行政区域的调水方案,由上一级水利部门启动;同一行政区域跨行业的调水方案,由本级水利部门启动;动用备用水源方案和节水方案,由供水单位启动,启动影响较大的节水方案应事先经专项指挥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5.2.5旱灾发生后,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闻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旱情、灾情,对旱情和抗旱多作正面宣传,宣传抗旱中的感人事迹,动员、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努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把握抗灾中各阶段的宣传重点,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灾害损失报道的审核工作。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区域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3%~5%。

  (2)有1~3个乡镇出现旱灾,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32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受旱乡(镇)政府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天气情况、水情和旱情,研究应对措施,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向受灾各乡(镇)发出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部署旱区抗旱工作,动员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受旱乡(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必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到重点旱区了解旱情,检查抗旱工作情况;分析旱灾影响,提出抗旱指导措施,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干旱发展趋势。

  (2)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水情、水质的监测,加强会商、预测和预报。

  (3)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下达并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调动水利设施做好灌溉和供水工作,指导各乡(镇)开辟新的水源,做好塘库等蓄水工程的蓄水保水工作,做好灌溉设施的维护管理。结合水毁工程修复,及时对灌溉渠道实施清淤、补漏和硬化,加强渠系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及时维修灌溉设施设备,使其保持良好状况,确保在抗旱中能充分发挥作用。

  (4)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用物资的调剂工作,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情信息;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加强科技服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加强科技服务,采取有力措施推节水种植技术,指导群众做好田间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抗旱。

  (5)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电、用油的保障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需要。

  (6)各乡镇防汛机构积极做好抗旱机具的维修保养,做好抗旱设备。

  (7)旱灾区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工作。

  (8)卫健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质监测工作。

  (9)教育部门做好系统内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做好旱区各学校生活用水保障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5.4III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2)有4~6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4.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分析会商会(乡镇防汛机构、气象、水文、农业、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单位),分析天气情况、水情、水利工程蓄水等情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指挥部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县防汛办根据当年区、市关于抗旱资金的下达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分解抗旱资金到各受旱乡镇,由乡镇结合当地旱情使用,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并注意完善相关台账备查。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并及时更新报送最新分析预测结果。

  (4)住建、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住建部门督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水利部门督促各灌区和水库、水电站作好应急供水准备,需要时提前开闸放水。

  (5)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灾区寻找地下水源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财政、水利、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资金并安排经费扶持灾区抗旱救灾。

  (8)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短缺严重性的认识,提倡全民节约用水。

  (9)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防止因旱引发水事纠纷。

  5.5Ⅱ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有7~8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5.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行动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强化应对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

  (3)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并及时更新报送最新分析预测结果。气象部门尽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充分开发空中水资源。

  (4)水利部门、供水部门负责督促各地实施灌溉工程应急供水,指导各地全力开发新的水源;加强对水库水源的管理,优化配置和科学高度有限水量。受旱地区的抗旱水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把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在水源调度上优先满足群众生活用水,必要时,实行分时分段供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高耗水和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对承担人畜饮用水和灌溉任务的小水电站要停止发电保障水源。落实城镇供水预案的各项措施,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着力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切实做好水量管理和配送工作;协调好河流上下游用水关系,防止发生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河道水情水质监测,做好生态用水调度,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保障河道生态用水安全。

  (5)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及时进行补种改种,扩大低耗水、耐旱作物的种植面积和规模,做好农用物资的调剂工作。

  (6)财政部门及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对抗旱用油、用电实行适当补贴。

  (7)住建部门、各乡镇供水厂等落实城区、乡镇供水预案的各项措施,保障城镇供水安全,负责做好水量管理和配送工作。

  (8)指挥部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调用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5.6Ⅰ级响应

  5.6.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8个以上的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30%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6.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Ⅱ级响应行动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对抗旱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紧急动员。同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专题会议部署,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受灾程度,指导督促旱区开展抗旱工作,帮助群众抗旱救灾,慰问受灾群众;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局汇报旱灾及抗旱工作情况,争取得到资金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干旱信息和工作部署,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动员全县人民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多方筹集抗旱救灾资金,支持各受灾区的抗旱救灾工作。

  (3)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如情况需要,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可在县防汛办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商分析,及时发布旱情动态信息,报请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坚定夺取抗旱救灾胜利的信心。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气象、水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及时报送最新分析预测情况;各相关部门定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5)财政部门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6)住建、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全面实施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限量供应工作。

  (7)组织社会力量为灾区饮水困难的居民送水,特别是要动员企事业单位、部队、消防和大专院校车辆给人畜饮水极度困难地区送水。旱区可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必要时关闭洗车等高水耗行业。

  (8)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尽一切努力和可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最大限度开发空中水资源。

  5.7旱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灾情,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凡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5.8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旱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县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渡过难关。凡国家、地方财政下拨的抗旱经费,务必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资金尽快落实到位,专款专用。要分轻重缓急,制定严密的经费下拨计划,及时足额分配到受灾地区。受灾地区要及时将抗旱资金使用落实情况上报。

  6.2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依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分工,并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和落实一定的抗旱物资,以保障抗旱需要。在情况紧急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先调用,后结算"的方式向各物资供应部门和单位调用抗旱物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目前我县各乡镇设有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一定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抗旱的需要,调用抗旱物资自主开展抗旱。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救灾需要时,可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协调邻镇抗旱物资紧急调用。调用结束后依照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归还。必要时还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3应急备用水源保障

  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利工程是提供抗旱水源的主体,要充分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工作。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塘坝、水窖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为抗旱准备尽可能多的水量。加快新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城市供水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进程,加强取水、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用水安全。

  应急备用水源的利用,应视不同的旱情程序而定。

  (一)发生轻度或中度干旱时,全县受旱面积较小,受旱程度较轻,局部地区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在充分利用地表水的同时,适当加大地下水的开采。

  (二)发生严重干旱时,全县出现较大面积干旱,少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加大。此时首先保证人畜饮水,对于少数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利用输水工具,保证人畜饮水要求。对农作物视生长状况及需水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充分利用机电井抽取地下水的同时,可适时启用中型水库水源以缓解缺水压力,必要时可抽取水库死库容做为抗旱用水。

  (三)发生特大干旱时,全县水源紧缺,城乡人畜用水困难,部分企业头减产或停产,旱灾损失较大。此时应对所有可利用水源实施统一调配,对人畜饮水实行定时限量。

  6.4应急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各乡镇须组建防汛抗旱应急志愿者队伍,用于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洪涝、干旱等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每个乡镇防汛抗旱志愿者队伍不少于30人,以增强队伍的整体力量。

  6.5技术保障

  水利、自然资源、农业、住建、水文等部门是抗旱技术力量比较集中的部门,应为抗旱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抗旱救灾用车保障,确保抗旱人员、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6.7宣传教育培训

  (1)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高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2)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

  (3)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保证宣传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要重点宣传区、市、县各级领导关于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工作成效;及时准确发布汛旱灾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抗旱成功经验和涌现的先进典型;各旱灾区应结合实际,宣传抗旱减灾基础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4)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后期处置

  7.1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的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各乡镇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受旱地区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应急部门负责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提供必要的救助,以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抗旱救灾资金,支持灾民特别是经济特别困难的灾民渡过难关。

  农业部门负责派出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善后理赔工作。

  7.2灾害评估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民政、水利、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旱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按照国家防总办的评估标准对干旱灾害原因、旱灾损失、旱灾影响、抗旱效益、处置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并报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做好抗旱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8附则

  8.1预案编制、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按照干旱灾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写本级干旱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预案修订

  抗旱应急预案启用后,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干旱灾害应急预案一般每3至5年进行修订,特殊情况下可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干旱灾害应急预案需按程序进行审查报批。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旱救灾工作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防汛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视情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林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防御台风(以下简称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南宁市防台风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县台风的防御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1.5防御重点

  1.5.1组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师生、群众安全转移。

  1.5.2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1.5.3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1.5.4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风安全。

  1.5.5组织学校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指挥机构的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上林县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御台风工作,决定启动、结束防风应急响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等。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供销联社、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上林中队、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县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所在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执行防台风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武警上林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防台风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及时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气象、防汛等部门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台风预警等相关信息。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防台风设施和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项目投资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负责防台风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市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到位。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台风知识宣传;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台风灾害影响情况;做好防台风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林县工业企业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交通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对抢险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指导乡镇民政部门做好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汛工作,对入住人员进行相关灾害知识的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防台风和救灾经费预算,筹措安排县防台风和救灾经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防台风灾害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责任单位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危岩、不稳定斜坡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指导地质勘查单位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防止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负责做好林场、林区防台风工作,组织供应防台风抢险所需木材。

  县住建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城易涝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排涝网络建设与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城区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和防内涝工作。

  县城管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区内涝区的安全抢护工作,做好路灯、户外广告牌的安全防护和警示工作和园林树木的加固防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洪设施;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紧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负责交通设施安全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必要时关闭危险区域内的公路、渡口、码头等;做好对无动力趸船的管理,预防船只失控而发生撞击毁坏堤防和桥梁的事故发生;负责做好公路、水路行业防汛、防台风和抗旱救灾的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做好船舶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承担江河洪水防御、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和日常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乡镇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水源保护工作,对被损坏水利设施进行抢修维护,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台风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台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灾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台风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水上作业渔船的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台风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县防御台风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上述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洪涝灾害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县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上林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情、雨情监测,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江河湖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预测信息,按规定发布、上报全县江河水情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县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供电局:做好辖区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台风抢险紧急用电,配合水电站做好防洪安全调度工作。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车辆运输保障。

  上林公路管理局: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国道、省道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汛情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防台风抢险救灾各项任务;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2办事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主要职责是: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御台风工作会商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适时发布汛情信息;提出全县防御台风工作意见,供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决策参考。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信息监测与预报

  (1)县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及时报告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情况,做好台风未来走向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的监测与预报。

  (2)上林水文中心站负责降水监测及河道的水情监测与预报。

  (3)县水利局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测。

  (4)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

  (5)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1.2信息报告

  各部门监测和会商结果产生后,要在1个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县气象局、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监测信息报指挥部,并向有关乡镇、单位报送或者通报预测预报情况。县防汛办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告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2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的可能程度和范围,面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

  3.2.1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相应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Ⅰ级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预警发布

  (1)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信息发布。

  (2)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台风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4)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报告风信息、预警信息和防台风动态。

  (5)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防台风工作职责和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发布防灾指令,并向县政府和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台风影响期间,预警发布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预防

  3.3.1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水库、堤防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检,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完善防台风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乡镇、各有储备任务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和建设,配备完善相关装备物资器材;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7)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于未然。

  3.3.2防御台风检查

  县、乡(镇)防指在主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治理和整改。

  水利、住建、供电、交通、通信、教育、林业、农业农村、旅游等部门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交通、通讯、搜救设施、电力、游乐设施、园林树木等防台风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3防御台风巡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1)水利部门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2)住建部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县城易涝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3)教育部门加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渡口、码头、船舶以及在建设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6)农业部门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台风巡查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各乡镇、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预报情况,综合分析台风的影响程度、范围和预防能力等因素,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指挥部的名义发布。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按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启动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同志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长批准。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V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灾害。

  4.2.2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县防汛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县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值班,应急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应急值班室。县防汛办要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并将台风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做好台风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积极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防御重点是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危房危楼、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户外广告牌、路灯、供电、通讯、园林树木等防风工作。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教育部门通知受台风影响地区做好学校防台风工作。

  (4)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教育、旅游、应急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督查组和防台风抗洪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5)各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灾害。

  4.3.2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部长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防汛办负责同志驻守值班室,必要时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室。县防汛办密切关注风情、雨情、水情,掌握防御台风情况,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防御台风重点地区,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信息。

  (2)气象部门加强台风动向和发展趋势预报,水文部门加强江河、湖泊水情预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和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做好本辖区、本系统防台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教育、旅游、住建、应急等部门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灾害或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水库、电站等水利工程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灾易发区的监控;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的安全防御工作;教育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防台工作,并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及范围适时停课;住建部门做好县城区内涝防范、建筑工地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园林树木、户外广告牌加固等防风工作;应急部门及时统灾并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5)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增援。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非常严重的灾害。

  4.4.2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进一步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对策。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了解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投入防台风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办指挥。根据工作需要,气象、水文、自然资源、民政、应急管理部门等联合开展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防台风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台风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根据需要迅速调运抢险物资并派出抢险队支援抢险。

  (3)气象部门加密预报,必要时每小时向指挥部报送一次台风信息;水文部门加强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4)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和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将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防台风工作。各部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防台风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5)各防汛抢险应急队伍24小时待命,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同时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4.5I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告别严重的灾害。

  4.5.2I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对各项重大防御措施作出决策,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潮,报请县政府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有关成员单位进驻指挥部联合开展工作。加强天气、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加强预警预报,强化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强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通过各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预警信息、汛情灾情通报及抗洪抢险行动。县防汛办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气象、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

  (4)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报请由县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机构,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6信息发布

  (1)防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台风防灾抗灾信息按照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3)台风引发的洪涝灾情信息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时报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及县防汛办。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对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政府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县防汛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报道。

  4.7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根据台风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台风已经登录减弱、中途转向或已经离境,不再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县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5.1.1队伍组织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灾抢险的重要力量。

  (2)县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县经信、住建、公安、卫健、水利和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随时参与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1.2队伍调动

  (1)申请调动上级队伍参加抢险程序: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南宁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南宁市指挥部协调调动。

  (2)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由武装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2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证应急救援现场及转移人员安置区的临时供电,保证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部位的电力应急保障。

  5.3信息保障

  各通信部门须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对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当台风影响我县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防台风通信。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4交通保障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防汛及抢险救灾用车保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台风预案,落实措施保障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与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对防汛指挥车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运输的顺利进行。

  5.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6物资保障

  5.6.1物资储备

  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各乡(镇)应建立完善物资仓库,储备足额防台风物资及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连等参加防台风抢险所需装备器材,由县防汛部门负责调配。县防汛物资仓库,根据实际需要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5.6.2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物资的调拨: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向县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抢险救灾结束后,属县级直接调用的,由县防汛办按相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属乡镇指挥部申请调用的,由乡镇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与县防汛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者重新购置返还给县定点仓库储备。

  (2)县级其他部门防汛物资的调拨:指挥部调用县级其他部门防台风物资的,部门有专门调用程序的,按其调用程序办理;部门没有专门调用程序的,参照县级防汛物资调用程序办理。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者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7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疾病防治、抢救伤员和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5.8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

  (1)县人民政府对县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水利、气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经信、公安、卫健、教育、旅游、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要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3)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民政、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5)根据防台风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6)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7)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5.9资金保障

  (1)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2)财政、应急、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10宣传保障

  5.10.1科普宣教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设置相关防御内容。

  5.10.2培训

  (1)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防汛防台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防御台风知识定期培训制度。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统一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部队的防汛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0.3演练

  (1)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台风演练。

  (3)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每2~3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专业演练。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1)台风灾害发生后,受灾各乡镇政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清理或者消除污染、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损害调查和赔付、补助或者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支援受灾乡镇政府抗灾救灾,进行灾后重建。

  (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临时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安全住所,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风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防台风物资仓储管理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正常发挥作用。

  6.4灾后重建

  较大或者一般灾害灾后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6.5保险与补偿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6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挥部要针对防台风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政府和上级指挥部。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热带气旋习惯上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m/s~17.1m/s)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m/s~41.4m/s)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m/s~50.9m/s)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台风灾害:台风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台风信号:台风蓝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红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防御台风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修编,每3-5年组织修订一次。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御台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上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林县县城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县城洪涝、山洪、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县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县城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林县城范围内突发性洪水、暴雨渍涝、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县城概况

  2.1自然地理

  2.1.1县城地理位置

  上林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南部。地理位置在北纬23°12′至23°48′,东经108°23′至108°52′之间。县境东西宽约50公里,南北长约65公里,总面积1890平方公里,折合283.5万亩。东北和来宾县接壤,南与宾阳县相连,西南与武鸣县毗邻,西北与马山县连接,北邻忻城县。

  2.1.2地形与地貌特点

  上林县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北部多山,东南部属丘陵平原。上林县最著名的山脉是大明山,面积48.4万亩。大明山从马山县东南部入境,以西北—东南走向沿着上林—武鸣县界向宾阳延伸,全长68公里。主峰龙头山靠近县城,海拔1760米。县境东部和北部为石灰岩峰林所环抱,峰林连续密集,其间为洼地或溶蚀沟连成的谷地,顶峰高程500~600米,洼地、谷地高程200~300米。中南部有凤凰山脉,东北部有狮子岭山脉、岜仙山脉,构成与大明山走向相似的西燕、塘红、乔贤三槽型走廊。地形以中山、山丘为主,间以河谷平原盆地。大明山脚由海拔150米逐渐向东部延伸,降至海拔90米,构成西燕、大丰、明亮、巷贤、白圩、澄泰、三里等7个乡镇共有30万亩耕地的山前冲积平原,是上林县主要产粮区。

  2.1.3县城区高程范围

  已建成的街道地面高程大部分在120.161~132.761m(黄海基面,下同)之间,地势较低的高程为120.161m,位于云温桥附近;最高的高程为132.761m,位于县石油公司附近。

  2.1.4气象水文特征

  上林县属低纬度地区,北回归线横贯县境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0.9℃,极端最高气温39.7℃,极端最低气温-1.7℃。县境内雨量充沛,大明山是广西区六大暴雨区之一。全县年平均降雨量为1789mm,最大年降雨量为2308.8mm,最小年降雨量为1313.4mm。降雨量分配情况是:3~5月份482.9mm,6~8月份818.4mm,9~11月份306mm,12~次年2月份182mm。24小时最大降雨量207mm,1小时最大降雨量88.2mm。

  2.1.5县城水系与河道情况

  上林县城澄江河属红水河的一级支流清水河。澄江河源于大明山脉岜六山南麓,高程1515米。流经大丰镇东春村的下水源、排干、排棋到大明山茶场(以上河段又称东春河)与支流北仓河汇合后越过东春水坝再经县城南,到云温村附近注入清水河,高程115米。河道全长17.98公里,下游水面平均宽10米。流域面积51.23平方公里,平均坡降26.8‰。多年平均径流深2002毫米,多年平均径流量1.0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量3.25立方米每秒。

  2.2洪涝风险分析

  上林县降雨主要集中在5~9月份。据县水文站资料,24小时降雨量大于50毫米的暴雨,平均每年出现5~6次;大于100毫米的大暴雨,平均每年出现0.8次。1%频率洪峰流量为1420立方米每秒,1日洪水总量为4596万立方米。由于持续降暴雨或大暴雨,造成大明山山洪暴发,澄江河水位暴涨,洪水来势凶猛,沿河低洼地往往受洪水冲刷或淹没而成灾。

  2.3洪涝防御体系

  县城澄江河设计频率为20年一遇,50年校核;澄洪河警戒水位为123.50米,保证水位为126米,危险水位127.00米。防洪体系比较薄弱,目前仅建有县城防洪堤280米。

  2.4重点防护对象

  县城区防洪保护重点对象主要是县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上林市场,城南、城北居民及居住在澄江河两岸的大丰镇部分群众,如沐新、云温村等。共保护人口6.14万人。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3.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上林县县城防洪应急指挥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县城区防洪工作,决定启动、结束县城防洪应急响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洪抢险救灾等。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供销联社、县象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上林中队、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县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所在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3.2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县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下达防汛设施、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项目投资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负责防汛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

  负责受灾群众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协助应急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

  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县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到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区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和县区防内涝工作,配合做好城县县政公用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城县易涝区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内涝地段(区)居民、单位的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工作及临时安置区内的生活用水。按防洪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县区管辖范围的在建跨河桥梁的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防汛预警信号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做好县区人防工事的防洪工作。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须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的监测,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人装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交通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对抢险和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防洪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县防洪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洪涝灾害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组织实施县级城县防洪应急预案。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的防汛和救灾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县防汛和救灾经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危岩、不稳定斜坡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指导地质勘查单位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防止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林场、林区做好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阻水漂木清除工作;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用林木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汛期林区作业管理工作,及时转移或撤离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人员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洪设施;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紧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输送撤离人员;负责交通设施安全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必要时关闭危险区域内的公路、渡口、码头等;做好对客运码头无动力趸船的管理,预防船只失控而发生撞击毁坏堤防和桥梁的事故发生;负责做好公路、水路行业防汛、防台风和抗旱救灾的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堤防及排涝泵站供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电;在紧急抗洪时组织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供电,保证抢险现场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按防洪预案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

  县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县防洪工程。承担江河洪水防御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控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调派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援助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水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防汛救灾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汛工作,对入住人员进行相关灾害知识的宣传。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县城区排水管渠的全面清淤疏通工作和县城区防内涝工作,负责对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威胁的漂浮物实行处置,负责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农村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灾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汛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作业渔船的避险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抢救人员、疏散物资等,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上林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情、雨情监测,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江河湖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预测信息,按规定发布、上报全县江河水情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广西电信、移动、联通上林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汛情信息。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3.3办事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工作制度;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每年按全县统一布置的预算编制时间,编制下一年度的防汛救灾经费预算。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强降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文部门应加强水文监测,及时上报水情实况。当县水文站发现澄江河水位到达警戒水位123.50米时,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及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4.1.2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人口,以及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工矿企业和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交通、农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应急局要联合县农村局按相关规定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澄江河洪水位,划分预警级别:当澄江河水位超过危险水位127.00米时,为I级预警,采用红色旗子表示;当澄江河水位为保证水位126.00米时,为Ⅱ级预警,采用橙色旗子表示;当澄江河水位到达警戒水位123.50米时,为Ⅲ级预警,采用黄色旗子表示;当澄江河水位在警戒水位123.50米以下时,为Ⅳ预警,采用蓝色旗子表示。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河堤、拦水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要求县应急局负责储备木材50立方米,纺织袋10000个,以备急用。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澄江河防洪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3.2澄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澄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站要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

  4.3.4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澄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2)当水文部门预报澄江河站水位超设防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预警并按流程发布洪水信息。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5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当县区预测发生强降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做好短期及短时临近天气预报工作,及时向县区防内涝抢险指挥部报告降雨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降雨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当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应急局根据预案发布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澄江河洪水防御方案

  当遇强降雨天气,大明山及县城区连降大到暴雨造成河水猛涨,发生严重的洪水灾害时按以下方案防御洪水:

  1.当河水位达警戒水位123.50米,县防汛办坚持24小时值班,县防汛指挥机构副指挥长要亲临洪水现场监视汛情,布置防汛任务,抢险应急分队队员集中并做好抢险准备工作;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其任务分工进入临战状态。

  2.当河水位在126.00米保证水位时,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全部集中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楼统一指挥,各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待命参加抗洪抢险;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群众性抢险队伍进入抗洪抢险区实施抗洪抢险任务;各部门在县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防洪抢险工作。

  3.当河水位超危险水位127.00米时,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群众性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转移组在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预定疏散方案做好城镇居民及物资的转移工作。

  5应急响应

  5.1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澄江河洪水情况,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相应级别。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办(电话:5222503)或县城县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5.1.1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及暴雨渍涝

  (a)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及暴雨渍涝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b)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c)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d)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e)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f)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2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2.1信息报送、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6)信息报告电话。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5222503

  县城县应急联动中心:110、119、120、122;

  5.2.2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3群众转移和安全: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当澄江河水位超危险水位(127.00米)时,由县人防办以发5声信号弹为警报方式通知危险区群众及时做好转移,其下设的人员疏散转移组要及时到位,首先有四层楼以上的单位和居民撤上四楼,其余的城北区居民就近转移到天堂山,或大明山方向;城南区居民就近转移到黄泥山、坟岭山和尖岭。同时及时通知下游的其他群众向附近高地(高程在127.00米以上)转移。

  5.2.4抢险与救灾:

  当澄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当出现堤防决口,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堤防决口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5.2.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水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县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2.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县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3应急响应结束

  当澄江河险情解决时,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公布这一预警应急结束办法,做到家喻户晓。

  根据澄江河水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4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包括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对洪涝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线路提供部门须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无阻。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以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的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成立抢险救援队伍:1、由人武部负责成立民兵应急分队,共120人,负责人为县人武部部长(联系电话见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表);2、由大丰镇政府组建一支有500人的群众性抢险队伍,负责人为大丰镇镇长。3、由县政府组建一支有500人的县直机关抢险队伍,负责人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1)供电保障

  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同时储备充足的电线、照明灯具等设施,保证抢险现场的动力及照明用电

  (2)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1)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寻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2)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救灾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县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护人员组成医疗小组,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临时急救和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1)物资保障

  为了夺取应急抢险工作的全面胜利,必须认真做好抢险物资准备工作,要求粮食局储备纺织袋10000个,县林业部门储备木材50立方米,县供销社储备铁铲500把,泥箕300对,铁线1吨,县石油公司储备汽、柴油各5吨,县民政府局准备饼干100箱,帐篷50个,衣服300套,被子200床,县财政局负责备好50万元应急抢险经费。

  (2)物资调拨

  a.发生洪涝后,先调用本县区储备的防汛物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b.防汛物资调拨程序: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拨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资金保障

  由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涝灾害的单位及工程修复补助。要求县财政备好50万元应急抢险经费。

  6.6社会动员保障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除涝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当澄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2.培训

  (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3.演练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后期处置

  7.1灾后救助

  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恢复重建倒塌房屋,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伤病能及时医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抢险物资补充

  洪涝灾害过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积极组织人力,对防汛物资进行清点,汇总防汛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洪涝灾害发生后,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供水、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在第二年的汛前完成所有工程修复。

  7.4灾后重建

  灾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尽快组织本部门职工投入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上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修订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或者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县人民政府所设的乡(镇)级派出机构(管委会),适用于本预案中乡(镇)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地质灾害主要类型

  我县是地质灾害较为频发的地区之一,具有种类多、分布面广、相对集中、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其发育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环境条件关系密切。近年来工程建设活动中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频发,多与修路、切坡建房、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相关,强降雨则是最直接的诱发原因,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危岩、不稳定斜坡等7种。

  1.6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6.1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6.2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7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针对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制定的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一指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1.7.2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级预案,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备批准后实施。

  1.7.3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委会要针对具体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订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县行政区域的,报请南宁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县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指挥部协调指挥。

  2.1县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上林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分公司,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

  职责: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情况特殊复杂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检查、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2.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县指挥部与南宁市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险情灾情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1.1监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设并发挥本级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乡(镇)、村(社区)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水文、住建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有关部门、乡(镇)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3.1.2接警与处警

  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进行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南宁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内容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等部门联合开展。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1.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1.5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气象风险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全县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县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1.6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根据南宁市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2)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根据南宁市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4)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预报机构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2监测预防机制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自然资源局要对上林县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2.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

  自然资源、气象和水文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1.1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对于接到报告,但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第一时间将已知的情况信息上报,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地质灾害速报要符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上报有关规定。

  4.1.2时限要求

  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突发地质灾害和紧急敏感地质灾害信息。事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小时内报送书面初报材料,同时电话提醒值班员并持续跟进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发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时必须电话告知市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

  4.1.3速报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响应等级及启动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县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南宁市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报告,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南宁市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重点

  (1)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在南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抢救被埋压人员。

  (2)安置群众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紧急抢险救灾组

  牵头部门: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文广体旅局、县教育局、上林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分公司。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开展工程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负责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日常维护运作,组织实施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协助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公安局负责在灾区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供水、供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险患,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上林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提出环境安全整治意见。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水利设施。

  中国移动上林分公司、中国电信上林分公司、中国联通上林分公司负责进行通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2)应急调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参加部门:县水利局、上林水文中心站、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抢险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县水利局负责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上林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情的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参加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科技局。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灾区急救药品的储存调拨,负责供灾区药品的质量控制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集中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性评价及检验检测;负责灾区临时餐饮点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组织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4)治安和交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参加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道路、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就近划定临时安置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5)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县发改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县发改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6)信息报送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7)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参加部门:县文广体旅局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体旅局负责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参加部门:县发改科技局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9)专家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上林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上林水文中心站等

  应急专家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加单位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10)灾后重建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科技局

  参加部门: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监督灾后理赔资金的落实。

  4.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原启动响应的政府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4.6新闻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村(社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乡镇(村、企业、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人民政府所需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需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3应急措施保障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4应急技术保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宣传培训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5.6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监察局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南宁市指挥部备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乡(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3至5年修订一次。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的,对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不稳定斜坡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与组织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林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规范有序、反应及时的地震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县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及与地震相关事件,以及邻近县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地震相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本预案所定的职责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4)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上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在本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贯彻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部署和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主要领导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发改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上林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城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共青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成为指挥部成员。

  特别重大、重大响应时,由县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震区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为: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共十个工作组。

  2.2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所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服从和贯彻上级各指挥机构的决定,配合上级各指挥机构的工作,做到前期应对及时有效、中期处置安全到位、后期恢复全面深入。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县辖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或本行政区内极震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3.1.2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县市辖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或本行政区内极震区地震烈度为Ⅶ度。

  3.1.3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县辖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或本行政区内极震区地震烈度为Ⅷ度。

  3.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本县辖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建成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本行政区内极震区地震烈度为Ⅸ度以上。

  3.2分级响应及机制

  3.2.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和地震灾害四个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3.2.2分级响应机制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县政府,在南宁市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协助下,由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震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协调自治区和南宁市给予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自治区和南宁市给予各项专业处置支持。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本行政区域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Ⅱ级响应后,在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下,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指挥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响应启动后,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监测

  4.1地震监测

  县应急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监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全县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县应急局将本县及邻近地区3.0级以上(含3.0级)或造成本县范围有感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迅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向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村(社区)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汇总后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

  发现在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身份。一旦确认属实要迅速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相关单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I、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挥长审核批准。

  5.1.1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启动地震Ⅳ级响应,在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指挥部的指导协助下,由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基本响应程序:

  (1)县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2)县指挥部指导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急期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4)乡(镇)人民政府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后重建工作。

  5.1.2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在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基本响应程序:

  (1)县指挥部启动地震Ⅲ级响应,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2)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应急期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4)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后重建工作。

  5.1.3I、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和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县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基本响应程序:

  (1)县指挥部启动地震I级或Ⅱ级响应,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2)县指挥部组织全县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各阶段抗震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4)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后重建工作。

  5.2应急响应具体行动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响应级别和实际灾情需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具体实施。

  5.2.1搜救人员

  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本地驻军、武警、消防、民兵、矿山、建筑、市政、志愿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援震区开展救援;同时调配整合全县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

  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全县及外来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震区疾病防控工作。及时对震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疫情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2.3安置受灾群众

  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开放震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赶赴震区,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临时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震区学校复课。

  5.2.4抢修基础设施

  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震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2.5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局协调配合南宁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在南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做好余震防范。县气象局配合南宁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震区重大气象变化。县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2.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本县专家,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2.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震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8开展社会动员

  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震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灾情情况开展为震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震区乡(镇)级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震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防控、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2.9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县涉外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统计、核实受灾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情况并上报,协助配合南宁市外事办等部门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澳门特区政府驻京办,在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震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自治区和南宁市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2.10发布信息

  县、乡(镇)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2.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南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县指挥部组织县有关部门开展震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5.2.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处置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南宁市和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支持协助下,由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指导发动村(社区)带领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按照预案指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动员本地民兵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救灾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着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交通疏导、次生灾害排查、信息报送等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提出支援请求,县指挥部协调派出对应人员和物资,需市级支援的,指挥部协调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持。

  6.2处置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6.2.1震区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1)震区所在地村(社区)委会组织党员、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群众临时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2)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对主要交通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派出力量支援受灾村(社区);维持社会治安稳定;与县指挥部取得联系;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因地震灾害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关部门和企业自动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并迅速开展抗震救灾行动。

  6.2.2县指挥部领导指挥应急处置

  (1)县指挥部召开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指挥长布置抗震救灾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组成各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需要赶赴震区的工作组1小时准备,随后立即出发赶赴震区;

  (3)根据实际灾情确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4)指导和指挥震区乡(镇)政府、村(社区)继续开展自救互救;

  (5)收集、统计、汇总震区灾情震情信息,及时向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区受灾和救灾情况,适时请求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应急期间,各工作组定期向县指挥部报送救灾工作情况;

  (7)根据灾情变化和救援需要,召开指挥部临时会议,指挥长传达上级救灾指示和部署,调整救援策略;

  (8)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6.2.3震区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各类信息并及时上传下达。

  (2)组织协调震区各工作组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并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6.2.4县指挥部具体负责救灾工作部署

  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信息,自动组成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2),在县指挥部的指挥下,由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

  (1)组织调配救援力量和装备;

  (2)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3)协调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协助震区其他工作组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和投放物资;

  (5)清理震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

  (1)根据灾情,调集、转运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震区和有关工作组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各阶段安置工作;

  (2)划分各安置点功能区,提供基本设施,确保安置环境安全、卫生、有序;

  (3)根据灾情制定应急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分配细额;

  (4)救援物资的管理和发放;

  (5)对受灾群众进行身份登记;

  (6)尽早组织学校复课。

  (三)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

  (1)组织调集应急医疗队、药品、医疗器械赶赴震区,建立医疗点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治,根据灾情,安排伤病员转移治疗;

  (2)带领震区基层组织和群众对灾后环境进行防疫消毒,防范和控制各类疫病的爆发和流行;

  (3)对震区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震区生活用水来源进行检测。

  (四)基础设施保障组

  (1)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抢险抢修队伍对受灾损毁交通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系统功能,为群众基本生活和下一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2)帮助扶持震区抢修农业及工业基础设施。

  (五)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1)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震区余震、气象、环境等监测,做好余震防范、气象防灾和环境监测治理各项工作;

  (2)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对震区消防、水利、地质、危险品同步进行排查,对存在隐患的危险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启动相关预案,有效处置突发次生灾害;

  (4)检测震区生活饮用水源。

  (六)社会治安组

  (1)对进出震区主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畅通;

  (2)严厉打击和惩治诈骗、抢劫、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哄抬物价、借机散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活动;

  (3)加强对重要目标的警戒和看守;

  (4)加大巡逻力度,加强震区安保工作。

  (七)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1)会同上级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各种因地震造成的各类灾害等现场调查;

  (2),开展震区损失评估;

  (八)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

  (1)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震区经调查核实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搜救、治疗、安置、赔偿和遣返等有关问题;

  (2)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工作;

  (3)与其他工作组共同协调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九)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

  (1)协调安排国内外救援队进入震区开展救援行动,提供生活、交通等相关保障;

  (2)严格控制进入震区的外来志愿者,组织进入震区的外来志愿者投入到紧急救援抢险抢修行动,为志愿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动员和组织震区所在地共青团员、学生党员和青年志愿者投入到震区自救互救行动。

  (十)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1)向社会发布灾情、救援信息;

  (2)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4)进行防震减灾宣传;

  (5)与其他工作组共同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6.3应对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县指挥部在自治区和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3.1震区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1)震区所在村(社区)委会组织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搜救被掩埋人员,疏散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至安全的地方。

  (2)震区所在地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对主要交通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派出力量支援受灾村(社区),维持社会治安稳定,与县指挥部取得联系。

  (3)涉及住房、水、电、气、油、矿山、水库、危险品、地灾、火灾、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抗震救灾行动。

  6.3.2县指挥部紧急救援应急处置

  (1)县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2)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指挥长布置抗震救灾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组成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1小时准备,随后立即出发赶赴震区。

  (4)指导和指挥震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开展自救互救。

  (5)收集、统计、汇总震区灾情、震情信息,及时向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区受灾和救灾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提出救援建议。

  (6)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最新的震情趋势意见及时提出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的建议。

  (7)协调外来支援力量赴震区开展救援。根据震区现场指挥部提出的需求,调配救灾资源,有针对性开展救援。

  (8)应急期间,加强信息互通。各工作组每天定时向县指挥部报送当日救灾工作情况。县指挥部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指示和最新部署。

  (9)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10)协助完成自治区和南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3.3震区现场指挥部紧急救援应急处置

  (1)收集汇总信息并及时上传下达。与震区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合并负责当地抗震救灾总体指挥协调,上报灾情震情、反馈基层信息、救灾情况及需求等,传达上级指示和最新部署;

  (2)统筹和协调震区救援物资、抢险设施设备及分配,协调交通、通讯、医疗救护等基础支持;

  (3)组织协调现场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4)接洽、协调和分配外来救援力量,前往各救灾现场。

  6.3.4县指挥部具体负责救灾工作部署

  各成员单位接到工作任务后,自动组成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指挥和各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分为前方任务和后方任务(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2)。

  (一)抢险救援组

  (1)深入震区一线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配合基础设施保障组对震区主要交通道路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抢修;

  (3)及时报告灾情、工作进展和困难需求,必要时,向县指挥部提出抢险救援策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4)引导和协调自治区、南宁市或其他外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救援,组织调配救援力量和装备;

  (5)协助震区其他工作组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和投放物资、进行次生灾害防护;

  (6)清理震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

  (1)确定安置区域,划分安置点功能区,搭建救灾帐篷和活动板房,进行消毒防疫处理,维持安置秩序,优化救灾安置格局,会同震区和有关工作组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各阶段安置工作;

  (2)根据灾情,组织筹集现有的帐篷、活动板房、食品、饮用水、衣被、生活用品、移动厕所、消防器材等各类救灾物资及时送往震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临时紧急征用有关企业、机构、社会民众的物资作为救灾物资,按要求办理征用手续;

  (3)管理并合理分配救援物资,做好外来救援物资的接收、登记和运送,建立震区救援物资发放点,在有关工作组的配合下发放救援物资;

  (4)及时报告灾情,视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增援救灾物资的建议;

  (5)建立联络寻亲机制,鼓励投亲靠友的方式进行安置;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辟临时教室,组织震区中小学复课。

  (7)根据灾情制定应急资金使用方案。

  (三)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

  (1)组织调集应急医疗队、药品、医疗器械赶赴震区,在灾民安置点建立临时医院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安排震区受伤群众转移本县治疗和外送治疗;

  (2)及时报告灾情,视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外界医疗资源支援的建议;

  (3)制定震后疾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震后防疫知识宣传,组织震区基层组织和安置群众共同进行防疫消毒,防范和控制各类疫病的爆发和流行,根据震区实际情况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

  (4)对震区生活水源进行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震区生活用水来源进行检测。

  (5)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和援助;

  (6)协调外来应急医疗队伍和物资进入震区。

  (四)基础设施保障组

  (1)收集灾情信息,立即开展震区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作的受灾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

  (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抢险抢修队伍,与有关工作组配合,对受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村道等交通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储油、通讯、水利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抢修;

  (3)合理调配抢修器械设备和操作人员,优化震区抢险抢修资源配置,必要时,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增加抢修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建议,通过合法程序租赁或紧急调用施工部门的器械和人员;

  (4)帮助扶持震区抢修农业及工业基础设施;

  (5)核实各类企业和经济实体受灾情况。

  (五)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1)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震区余震、气象、环境等监测;

  (2)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震区消防(工程火灾、生活火灾、森林火灾等);水利(水利工程、洪涝灾害等);地质(滑坡、塌方、泥石流、塌陷、堰塞湖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气体、燃气、燃油、放射性物质等)等次生灾害隐患同步进行排查;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震区余震、气象、环境等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给出综合分析报告,根据综合分析结果做好余震防范、气象防灾和环境监测治理各项工作;

  (4)对存在隐患的次生灾害危险源或工程设施应组织力量采取有效处置和防范措施,并予以监控;

  (5)次生灾害一旦发生,及时疏散周边群众,设置警戒,及时报告灾情,调集资源和救灾力量应对次生灾害;

  (6)协调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专家进入震区开展相关工作。

  (六)社会治安组

  (1)在搜救现场、灾民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发)放点加强警力并加大巡逻力度,加强震区安保工作;

  (2)严厉打击和严惩震区内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库、重要工程设施、危险源和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看守;

  (4)对震区进出公路、高速公路等要道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主要路段畅通有序;

  (5)严格控制进入震区人员,杜绝冒充志愿者、记者、震区工作人员等身份混入震区造成震区社会治安混乱的行为;

  (6)及时报告治安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必要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增加警力支援的建议。

  (七)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1)参与和协助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工作组和专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观测异常、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现场调查;

  (2)提供震区各阶段震灾灾情统计信息,对前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开展震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现场调查人员进入震区,提供线路、民风民情、当地联络信息等调查资源,为调查队伍提供生活物资、交通工具等保障。

  (八)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

  (1)调查、统计、核实震区受灾人员中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死亡、伤残、救治等情况,及时报指挥部;

  (2)安置震区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协调转移后方事宜;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震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搜救、治疗、赔偿、遣返等有关问题;

  (4)协助配合南宁市外事办等部门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澳门特区政府驻京办;

  (5)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交接发放等工作;

  (6)与其他工作组相互配合,对境外申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核,协调监管境外进入震区的组织或个人在震区的相关活动。

  (九)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

  (1)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内外救援队进入震区开展救援行动,与有关工作组协调和分配外来救援力量并提供生活、交通等相关保障;

  (2)动员组织震区所在地共青团员、青年党员和青年志愿者投入震区自救互救行动;

  (3)严格控制进入震区的志愿者人数,建立审核、管理等机制,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和动态跟踪;

  (4)引导外来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灾民安置、生活保障、心理干预等救助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十)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1)协助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现场的宣传报道活动。

  (2)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3)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5)进行防震减灾宣传;

  (6)与其他工作组共同协助中央和自治区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决策部署,配合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在南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县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上搜救、矿山和危化品、工程抢险、医疗卫生、心理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开展培训演练,提高队伍专业救援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相关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并登记造册,明确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保障实施等相关事项,确保随时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形成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局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加强本区域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综合利用网络、通信、计算机、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支持和资源信息共享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震区所在地驻地军警部队军地联动,组织涉及应急救援、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的有关部门对应急物资和救援抢险设备进行统计、分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网,逐步形成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资金管理和流动分配等有关部门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必要时,申请上级财政支持,并对上级支持资金进行管理和合理分配。

  8.4避难场所保障

  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合理统筹,统一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及抗震设防达到要求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临时避险场所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县经信局协调广西电信(移动、联通)上林分公司、各无线电通讯平台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与南宁市相关部门、单位统筹协调,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广体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科技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震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住建、应急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住建、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1.1有感地震事件响应机制

  对全县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各类发电站、重点企业、工农业基地等重要设施场地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感地震事件按区域划分为:

  (一)辖区内发生地震造成辖区内部分区域有感地震事件。

  (二)附近地区发生地震造成辖区内有感地震事件。

  9.1.2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一)辖区内发生地震事件

  (1)震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和处置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辖区内其它有感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排查次生灾害,密切关注震情并随时报告,及时发布信息,维护社会秩序。

  (二)邻近地区发生地震事件

  (1)有感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经核实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排查次生灾害,及时发布信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上级指示开展下一步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感乡(镇)信息至县人民政府,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强有感地震乡(镇),配合指导相关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南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4)做好支援邻区的各项应急工作准备。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2.1地震传言事件响应机制

  当出现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发生地震的地震传言,将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传言发生地震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

  9.2.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封锁传言渠道,遏制传言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2)邀请南宁市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地震谣言和传言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消除群众恐慌,安抚群众情绪,尽快维护社会稳定;

  (3)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视传言事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对散播地震传言的组织和相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公开和宣传审理结果,进一步消除地震传言的社会隐患。

  9.3临震应急

  9.3.1临震应急响应机制

  当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县及邻区内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时,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署临震应急工作。

  9.3.2临震应急处置程序

  (1)乡(镇)政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疏通应急疏散通道,疏散并安置群众到户外空旷的避险场地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室内避难场所;

  (2)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临震应急期间物资供应准备和群众生活安置保障;

  (3)对公路、水运等交通线路、航道进行调整和管制;

  (4)及时公布和调整临震预报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5)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实施特殊时期特别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治违法乱纪行为;

  (6)对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和重点防护目标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护,提高安保等级;

  (7)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排查,切断危险源或加强监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二次灾害。

  9.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本预案3-5年修订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乡两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上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上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附件1

上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我县发生破坏性以上地震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按《上林县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响应级别宣布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和部署我县范围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协调和支持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和十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本组组长,副组长由组长任命并报指挥部(牵头单位为两个部门的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由该两个部门研究决定并报指挥部),各组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应急处置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传达上级应急工作指示和部署;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制定下达救灾目标和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收集各工作组救援进展情况供指挥部决策统筹协调人力物力;对有关新闻稿件、应急宣传内容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人武部

  组成部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震区现场。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发改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民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审计、县城管局、共青团县委、县红十字会

  职责:根据灾情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安置的安全区域、安置区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生活物资和资金保障等;统计全县各类救灾物资(库存及可征用)的种类和数量,视需求和紧急程度调配或提出请求支援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生活必需品等设施和物资;分类设立专项功能区,提供衣、食、住的基本条件和安全、卫生、有序安置环境;对安置避难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组织或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和帮助生产生活物资的生产企业逐步恢复生产和商业运转,尽快恢复市场供应,对震区市场价格进行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震区市场物价秩序。

  四、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

  组成部门: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林生态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

  职责:根据灾情制订和实施地震应急期间医疗和防疫工作方案,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进入震区,视需求和紧急程度调配或提出请求支援医疗器械、车辆、药品等物资,进入震区进行伤员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震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对进入震区的食品药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行疾病防控,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爆发流行;提供伤员、震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制定并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防控。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科技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

  职责:地震发生后立即对主要的交通枢纽干道(公路、城镇道路等)、重点设施(水库、电站、桥梁、堤坝、隧道等)和生命线工程(供排水、供电、供气、储油输油、通讯、地下管线设施)的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和受灾信息的搜集;根据实际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启用应急供电、供水和应急通信等,采取有效措施为重要部门、机构提供关键设施和资源,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持续进行,同时,组织基础设施专业应急抢修队伍会同抢险救援组等相关工作组有重点、有主次的开展道路疏通、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首要保障抗震救灾需求和震区群众基本生活;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六、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上林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配合自治区和南宁市地震监测专家组进行现场余震监测,做好余震防范;搜集汇总建筑物损毁倒塌、城镇和林区火灾、河道水库溃坝、堰塞湖、引发地质灾害(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危险品泄漏、工矿区坍塌、燃气燃油输送管线和储存设施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各专业排查和抢险队伍赶赴各危险源所在地摸底排查,对存在隐患风险的次生灾害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防范并加强监控,对已经发生的次生灾害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及时撤离,立即采取措施遏制灾情恶化,直至灾害事件停止或消除;加强环境监测特别是淡水水质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抗震救灾工作。

  七、社会治安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民宗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等

  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巡逻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应急期间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哄抬物价、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散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出台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办法,控制群众活动范围和活动时间,必要时实行宵禁,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对医院、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灾民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对通往震区的交通干道和震区的主要街道等关键交通设施实行交通管制,维护通行秩序,保障通行安全;做好涉灾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县外事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搜集、调查、统计并核实震区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人数、位置、伤亡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搜救、转移救治、安置、赔偿和遣返等工作,协调境外入县科学考察团体,妥善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办理境外捐赠救援物资通关手续;接收和管理境内外捐赠救援物资,做好检验检疫、分类和登记,合格物资交接至其他工作组进行发放,严格管理捐赠救济款项,对捐赠款进行统计核算,移交给财政部门纳入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审核、监督捐赠款的转移和使用;与相关工作组协调安排境外组织或个人在震区的相关活动。

  九、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红十字会等

  职责:对接、协调国内各省、市、企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上级有关部门接应境外救援队伍,安排、配合国内外救援队伍在县期间开展救援、生活、交通等相关事宜;与有关工作组协调,充分利用、合理分配外来救援力量参与震区抗震救灾;组织震区青年志愿者参与自救互救,建立外来志愿者审核、管理制度,把控进入震区志愿者人数和基本情况,成立震区志愿者服务站,提供相关服务。

  十、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组成部门: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等

  职责:配合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航空侦查及影像资料获取,为救援、抢修、次灾防范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搜集震灾各阶段灾情速报信息、前兆异常现象、基础设施及建筑物损毁信息、人员伤亡信息和经济损失信息等初步调查结果提供给自治区、南宁市地震灾害调查和灾情评估专家组,配合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专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参与和辅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依法做好震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十一、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应急局、县文广体旅局等

  职责: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进行防震减灾宣传,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附件2

上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

  所在组:办公室

  上传震情、灾情、救援进展信息和问题,下达上级市和人民政府和指挥长指示和部署;起草、审核各类文书材料并整理归档;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县应急局

  所在组:办公室(牵头)、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牵头)、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牵头)、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牵头)、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牵头)、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各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支持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国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震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3.县委宣传部

  所在组: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牵头)

  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发布震情、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4.县发改科技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牵头)

  负责协调南宁市在上林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震区的能源需求;负责震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震区市场物价秩序;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5.县教育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组织在校师生迅速疏散、自救互救和临时安置,建立临时课堂,及早恢复教学;统计、核实受灾学校和师生情况,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协助做好规划和实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平时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疏散演练。

  6.县经信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协调震区能源物资、重要消费品的恢复生产和供应;组织重要工业企业进行险情排查和防护抢修,启用紧急能源供应设备和系统;协助通讯抢修和应急通讯网络的建立;汇总整理相关行业受灾和损失情况。

  7.县民宗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社会治安组

  组织协调震区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稳定;提供各民族受灾情况和数据。

  8.县公安局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

  负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维护震区交通秩序。

  9.县民政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

  负责地震死亡人员尸体处置,管理接收社会组织的救灾捐赠。

  10.县司法局

  所在组:社会治安组

  参与震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对震区抗震救灾进行司法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1.县财政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负责安排县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上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项;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12.县自然资源局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配合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航空侦查及影像资料获取,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为救援、抢修、次灾防范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提供震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趋势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提出防范对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业队伍对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现场抢险,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损失评估。开放、维护公园绿地应急避险避难场所,定期更新、维护避险避难场所物资和设备,提供避难基本生活设施。协助有关部门对震区林区森林洪水、火灾、地灾等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对危险源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及时处置。

  13.上林生态环境局

  所在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负责提供震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震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4.县住建局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组织开展震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协调、调运应急救灾物资、粮食等,保障震区物资和粮食供应。

  15.县交通运输局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组织对所管辖的被损毁公路及其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所管辖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6.县水利局

  所在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灾害的跟踪监控、应急处置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震区农村饮用水源,指导震区应急供水;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7.县农业农村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组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震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

  协调市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对震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震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安全。

  19.县文广体旅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组织抢修广播电视线路和设施。核报广电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发布针对赴震区和途经震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震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

  20.县卫健局

  所在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牵头)

  组织实施震区医疗救援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震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1.县审计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

  审核和审计应急救助资金、灾后重建资金、境内外捐赠款项的分配、使用、转移,建立监管机制,杜绝挪用、贪污、滥用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22.县外事办

  所在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调查、统计、核实震区境外人员、港澳同胞及华人华侨受灾情况,协调救援、救治和转移遣返工作;处理境外人员、港澳同胞及华人华侨入县、捐赠等其他涉外事务;协助正确引导境外舆论导向。

  23.县统计局

  所在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组

  参与灾害调查与灾情评估工作,提供全县农业、工业、商业等国民经济产值、社会发展、人口等统计调查数据。

  24.县乡村振兴局

  所在组:基础设施保障组

  申请、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合理分配监管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受灾后的贫困村进行屯级公路、小型桥梁、小型安全饮水设施等小型公益性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帮助部分扶贫对象设施危房改造。

  25.县城市管理局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

  群众安置区的垃圾清运处理,向震区调派环卫设施及设备;组织抢修、清理、疏通市政道路;协同相关部门抢修所辖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和防范安全隐患;协同开展城乡公共工程损毁调查。

  26.县人武部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牵头)

  调集驻县部队、车辆和专业设施设备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同参加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场所和目标的警戒;对接、协调国内各省、市、企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伤病员转移救治。

  27.县武警中队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

  调集在县武警部队、车辆和专业设施设备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场所和目标的警戒;协助震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28.县消防救援大队

  所在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织派遣县应急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前线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29.共青团上林县委员会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

  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震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30.县红十字会

  所在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内外救援队伍与志愿者协调事务组

  负责组织红十字搜救、赈济、供水、心理、医疗等应急救援队参加震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伤员救治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31.县气象局

  所在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开展震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震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32.县供电局

  所在组:基础设施保障组

  负责抢险抢修电力设施,尽快恢复震区供电;启用临时应急供电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安置区临时电源;开展震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核报电力方面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上林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总体目标

  1.5工作原则及重点

  1.6应急预案体系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2.2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2.3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2.4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总指挥部

  3.2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乡(镇)指挥部

  4监测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

  4.3预警行动

  4.4预警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6善后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6.2恢复与重建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人员保障

  8附则

  8.1预案更新与演练

  8.2宣传、教育和培训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保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生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南宁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林县范围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上林县以外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与县外重要交通运输通道中断,严重影响进出我县的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造成的大面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

  1.4总体目标

  在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分级、分指挥部负责制,加强上下左右联动,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围绕“通路、保电、安民"总体目标,努力实现保畅通、保安全、保民生、保卫生、保稳定、保秩序的“六保"目标。

  1.5工作原则及重点

  1.5.1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防救并举、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防范意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并重、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做好应急预案演练,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2工作重点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

  (3)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安全畅通。

  (4)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5)保障农林渔牧业生产安全和设施安全。

  (6)保障市场商品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7)保障城乡建筑、市政设施等易损工程的安全。

  (8)保障人民群众信息知情权,稳定公众情绪,营造良好的防灾抗灾舆论氛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之一,其明确规范县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了指导性;本预案与《上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以下灾害或影响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造成县内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上述情况致使县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5万人以上长时间滞留在我县,或3万人以上滞留在高速公路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3)造成县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全县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造成大范围县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全县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5)其他由于低温雨雪冰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2.2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以下灾害或影响之一的,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2)造成我县高速公路网、重要国省道干线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上述情况致使我县或与县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情况范围较大,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滞留在我县,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或7000人以上1.2万人以下滞留码头等公共场所堵塞道路通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3)造成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全县电网减供负荷达10%以上30%以下;或一个乡(镇)电网减供负荷达9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造成县内较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我县较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5)过去48小时8个及以上乡镇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其他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2.3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以下灾害或影响之一的,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造成我县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上述情况致使我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滞留在乡(镇)或高速公路上,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造成乡(镇)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电网减供负荷达80%以上,对本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4)造成乡(镇)较大范围的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造成1个乡(镇)以上由于交通中断而导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5)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日平均气温≤3℃的低温天气,且预计将持续三天或以上,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6)过去24小时,我县有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冰冻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或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冰冻天气,并可能造成严重灾害。

  (7)其他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2.4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以下灾害或影响之一的,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造成我县省际公路严重受阻或中断。上述情况致使我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滞留在乡(镇)或公路上,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造成乡(镇)电力设施部分破坏,电网减供负荷达70%以上,对本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一定威胁。

  (4)过去24小时我县出现日平均气温≤5℃的低温天气,且预计将持续三天或以上,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5)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地区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同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将持续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5)其他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情况。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组成,负责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3.1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及灾害发展,县政府宣布成立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及各各分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1.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发改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县文广体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林支行、上林公路养护中心、上林县供电局、中石化上林分公司、中石油上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上林县人武部、武警上林县中队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总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1)县应急局:建立统一的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系统;负责全县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县发改科技局:及时上报灾情和灾后重建项目,统筹安排灾后恢复建设项目和投资,协调做好各的检查和督促工作。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做好粮食储备和县场粮情监测,组织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原粮加工、粮油调用和受灾区域应急物资安排,保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粮食及应急物资供应。

  (3)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供应;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灾害通信保障和各信息传递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煤、电、油、运正常供应工作;协调各电力企业防御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做好各防灾抗灾物资储备和有关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供应等工作;及时指挥、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4)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御灾害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5)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会同县维稳办等部门做好灾害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和网络舆情监控,打击散布谣言引起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防御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6)县财政局:负责防御灾害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因灾害可能引发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承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林业防御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我县抗灾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

  (8)县住建局:负责城县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名胜区防御灾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御灾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县园林、绿地的防范灾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县道路除冰行动,受损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清运;组织、协调、保障县政供水、供气等易损工程的安全,指导供水、供气等企业做好系统防冻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船舶交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海(水)上运输的安全。配合受灾乡(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加强管辖内水上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内河水上搜救;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0)县水利局:负责灾害期间水利设施及小水电系统的安全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御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我县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12)县卫健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3)县委宣传部:负责防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统一发布信息内容,做好灾害信息和抗灾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灾害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为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灾害应急、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15)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工作。

  (16)县文广体旅局:根据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情信息,做好防御灾害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协调配合各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各单位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避险避灾工作,在旅游行业开展防灾知识宣传。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中国人民银行上林支行:负责组织、协调上林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支付体系维稳及危机处置工作,确保灾害期间各项支付清算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财政部门、商业银行的沟通联系,对财政救灾资金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救灾款项划拨。

  (19)上林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20)上林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和重要、高危用户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电网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电力供应。

  (21)中石化上林分公司、中石油上林分公司: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用油。必要时,组织流动加油车对因灾滞留高速公路的车辆补充燃料。

  (22)人武部: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我县境内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各保障工作。

  (23)武警上林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武警总部授权,组织指挥增援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

  (24)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车辆运输保障。

  (25)上林公路养护中心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国道、省道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6)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发挥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按本地区预案要求开展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保障物资及时到位、合理组织调动应急队伍等应急工作程序和应对行动;重点要求乡镇层面先期开展处置的措施,乡镇依据天气的预警信息开展应对行动;确保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措施到位有效。

  3.1.2县分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部设有气象应急、煤电油运、交通疏导、救灾救助、医疗卫生、农业救灾、宣传报道等七个分指挥部。

  (一)气象应急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气象局负责,指挥部设在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加强监测预报和会商,密切关注邻县、区域及已出现冰冻地区的气象变化,做好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对重大气象信息实行直通专报,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害预警信息和简明防灾避灾办法。

  (二)煤电油运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经信局牵头,成员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上林供电局,中石化上林分公司,中石油上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县经信局。

  主要职责:加强电力、通信设备巡查、养护,组织应急队伍及时排查、抢修电力和通信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和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应对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各种防范措施,确保电网可控在控。指导供水企业落实供水系统防冰冻措施,及时修复爆裂管道,保障灾区用水供应。加强电煤、油品、工业原材料供应、储备,加大煤电油运协调力度,做好公路、水路运力的衔接,保证工业生产正常进行。

  (三)交通疏导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县分管公安交通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上林公路养护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做好县域公路通行协调,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对难以通行路段实行封闭,保障交通安全,但应努力实现县道以上公路单边通行;加强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护和救助、服务群众工作。落实道路抢通队伍、物资和装备,做好道路抢通工作,及时修复受损道路、桥梁,确保公路畅通。有效疏散滞留车辆及安置好旅客。

  (四)救灾救助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科技局、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统计,保障救灾物资供应,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物资供应,防止哄抬物价,保证灾区正常生活秩序。发生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经总指挥部批准,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捐赠的款物经总指挥部审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

  (五)医疗卫生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卫健局牵头,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县卫健局。

  主要职责:指导县、乡镇组建应急医疗队伍,派出医务人员深入到灾区一线进行医疗救治。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保障灾区和公路滞留人员的医疗和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灾区和人员滞留地区不发生传染病暴发事件。

  (六)农业救灾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员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织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深入灾区,指导群众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及林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及时组织恢复生产。

  (七)宣传报道分指挥部。

  分指挥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应急局;指挥部设在县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审核并组织媒体报道各分指挥部指定的宣传稿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现场采访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措施、抗灾抢险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抗灾自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人物,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各分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需要成立,由分指挥长具体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对应联系。

  3.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命令、决定;研究决定“保畅通、保安全、保民生、保医疗、保稳定、保秩序"重大措施;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抗击灾害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县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2.1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主任担任,各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3.2.2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值守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综合、上报全县及各分指挥部抗灾救灾进展情况。

  (2)承办指挥部会商会议,起草指挥部各文电材料;传达、督促和落实指挥部各种指令。

  (3)协调各分指挥部行动。

  (4)建立与武警、消防等救援力量联动机制;必要时商请各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抗灾救灾。

  (5)协助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6)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捐赠工作。

  (7)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乡镇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

  有关乡镇政府应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4监测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影响范围、强度和危害程度,应急预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4.1.1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警(Ⅰ级):

  根据天气监测预报:全县过去96小时已持续出现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伴有降雨、冰冻的天气,并可能持续;或广西范围内有5个或以上地级县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重要国省道干线中断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致使我县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县内,我县大范围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或外销经济用品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4.1.2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警(Ⅱ级):

  根据天气监测预报:全县过去72小时已持续出现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伴有降雨、冰冻的天气,并可能持续;或广西范围内有4个地级县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重要国省道干线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致使我县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情况范围较大,大量旅客较长时间滞留在县内,我县较大范围基本生活必需品县场价格异常上涨或外销经济用品较长时间滞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1.3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警(Ⅲ级):

  根据天气监测预报:全县有7个以上(含7个)乡(镇)过去48小时已持续出现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伴有降雨、冰冻的天气,并可能持续;或广西范围内有3个地级县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部分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致使我县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在县内,我县较大范围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或外销经济用品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1.4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警(Ⅳ级)

  根据天气监测预报:全县有4个以上(含4个)乡(镇)过去48小时已持续出现日平均气温低于5℃且伴有降雨、冰冻的天气,并可能持续;或广西范围内有1-2个地级县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部分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致使我县境内外部分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对群众出行产生较大影响,我县部分乡(镇)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或外销经济用品部分滞留,影响县民基本生活,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4.2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

  (1)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应急部门通报气象监测预警情况;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降雪程度和路面结冰等预警信息。

  (2)电力、交通、市政、通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3)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的正常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预警行动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由县气象局和应急局会商后,视情况宣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关键期提前或者延长。

  (1)在防御警戒期,县气象部门建立预警预防日常值班制度,对各类气象信息进行汇总评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及时通报各部门和单位。

  (2)电力、交通、市政、通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3)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要按照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减少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造成的损失。

  4.4预警信息发布

  (1)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信息系统并对外发布。

  (2)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及防灾救灾工作等信息,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并及时报告县政府。

  (3)交通(含城乡公交)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各信息,增加咨询热线和有关人员,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确保防御低温雨雪冰冻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做好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短信的发布工作。

  5应急响应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程序

  由县气象局和应急局根据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总指挥部提出启Ⅳ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5.1.2响应行动

  (1)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由总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总指挥部视情况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乡镇指导抗低温雨雪冰冻救灾工作。

  (3)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准备工作。

  (4)各乡镇政府承担本区域内抗低温雨雪冰冻救灾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灾情。

  (5)必要时可以请求总指挥部协调县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

  5.1.3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程序

  由县气象局和县应急局根据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2.2响应行动

  (1)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由总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林县委县政府报告。

  (2)总指挥部视情况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指导抗寒防冰救灾工作。

  (3)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下拨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县经信局负责做好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石油经营企业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除冰,保障全县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畅通;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国省县等道路的除冰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全县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县卫健局负责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救灾药品器械供应,指导乡镇开展救治工作。上林供电局加强对电网的维护,组织专业人员及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4)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受灾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受灾地区要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县道冰块,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乡镇基层部门要先期开展处置措施,乡镇街道依据预警信息开展应对行动;确保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措施到位有效。

  (5)必要时,受灾较重乡镇根据需要,可请求县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县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5.2.3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县气象局和县应急局根据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检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会商,县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3.2响应行动

  (1)总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总指挥部宣布成立各分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分别由分指挥长召集,有关部门牵头,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分指挥部热线电话。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一次灾害天气监测预报信息、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总指挥部办公室每天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应急处置情况。

  (4)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总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发动群众自助互救、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及时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结冰,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5)必要时,受灾较重乡镇根据需要,可请求驻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5.3.3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县气象局和县应急局根据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检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会商,县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5.4.2响应行动

  5.4.2.1工作会商

  (1)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气象部门汇报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林业等部门(单位)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对策。总指挥部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根据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情况向县委、市委市政府汇报。

  (2)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总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掌握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总指挥部领导,并上报县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技术指导,调配抢险物资,衔接上林县人武部、武警上林县中队并统筹上林消防部门支援灾区抢险救灾;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各的信息,以及防御灾害的工作情况。

  (3)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指挥部由本级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电网、通信、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寒冷冰冻围困群众。及时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情况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5.4.2.2信息收集与通报

  受灾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本地区灾情上报总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本行业受灾情况报送总指挥部办公室。各地区、各行业后续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以续报方式上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5.4.2.3分指挥部行动

  各分指挥部分别由分指挥长召集,有关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分指挥部热线电话。

  5.4.2.4乡镇指挥部行动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总指挥部,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发动群众互助互救、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结冰,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5.4.2.5军地联动

  上林县人武部、武警上林县中队积极支援地方抗灾救灾,组织部队官兵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动用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由当地政府提出需求,通过同级军事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应急局负责协调。

  5.4.2.6新闻发布

  (1)县委宣传部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各信息;负责互联网站的监控和管理,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和县委上报信息。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4.2.7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终止Ⅰ级响应。

  6善后处理

  6.1调查与评估

  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县委县政府。

  6.2恢复与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各部门原有标准和规定恢复,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县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7.2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3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7.4人员保障

  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是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上林县人武部、武警上林县中队支援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行动的力量调用,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更新与演练

  本预案演练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各的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协同县各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预案进行演练。

  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各部门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8.2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乡镇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责任与奖励

  (1)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抗灾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慰。

  (3)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各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使我县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与我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上林县减灾委员会上林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上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上林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

  4.1.2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乡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上林县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上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4个等级。

  I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副县长)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县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县发改局、财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县发改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应急药品等物资生产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工程调水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改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内外救灾援助。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县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上林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县减灾委名义派出由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科技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6)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县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上林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I级响应5.3.1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科技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会同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V级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或单个乡镇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000人(或单个乡镇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视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科技局根据受灾乡镇请求调拨县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视情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全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上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及受灾乡镇上报的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下拨县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达到自治区、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受灾乡镇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区乡镇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需救助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乡镇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受灾乡镇需要上级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级申请下拨市、自治区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等政策,县发改科技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加强选址的灾害与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进行倒损住房核定和组织评估,并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县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

  6.3.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下拨县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自治区和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与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1.1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乡镇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县、乡镇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及上林县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的规定,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乡镇建设和使用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信息及时统计报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灾情信息管理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获取和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和发挥上林县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经信、卫健、统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本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上林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严重虚报或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