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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8060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8日


  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3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3.1重大(I级)供水安全事件

  3.2较大(Ⅱ级)供水安全事件

  3.3一般(Ⅲ级)供水安全事件

  4应急信息

  4.1预防

  4.2预测

  4.3信息来源

  4.4预警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先期处置

  5.3信息报告

  5.4分级响应

  5.5应急处置

  5.6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医疗保障

  6.7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6.8治安保障

  6.9技术保障

  6.10宣传教育

  6.11培训与演习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预案更新与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饮水安全事故,保障全县农村供水和居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健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2.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贵港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2.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遇到冰冻、下雪等恶劣天气,水源冻结、管道冻堵、水管爆裂等导致停水,区域供电设施遭到破坏导致无电供水;

  (5)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6)因人为破坏导致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县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平南生态环境局、贵港平南供电局的分管领导。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有关人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专家组由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农业、应急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系电话:0775-7837592,传真:0775-7822193,电子邮箱:pnnsg@163.com。

  各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应急、生态环境和住建、卫健(疫控中心、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2.2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起草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

  (3)负责与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市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联系,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

  (4)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

  (5)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

  2.2.3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上)联系接待和负责组织应急期间新闻发布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的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加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技术审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收集、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相关信息,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立项申报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评估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群众临时安置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落实工作。拟定本县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县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县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申报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学校内做好饮水安全的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学校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平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水源保护的监管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贵港平南供电局:负责突发性时间的临时供电,确保应急工作所需供电畅通。

  2.2.4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水利、卫健、应急、农业、生态环境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

  主要职责:参加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各乡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

  2.2.5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3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3.1重大(Ⅰ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5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需跨县(市、区)调度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3.2较大(Ⅱ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枯竭或冻结断流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需跨县(市、区)调度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3.3一般(Ⅲ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枯竭或冻结断流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需跨乡镇调度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4应急信息

  4.1预防

  4.1.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引发公共饮水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治。

  4.1.2加强农村饮水的水源地保护,合理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制止可能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

  4.1.3由县级卫健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水环境监测中心组成检测网络,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4.1.4开展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作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2预测

  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的信息,了解雨情、汛情、地震、冰雪、水污染等情况,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提出灾害发生的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4.3信息来源

  发生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供水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上报的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2)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3)因干旱、洪灾、地震、冰冻等自然灾害影响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产和安全的;

  (4)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4.4预警

  根据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对应可能引发的事件级别进行预警,并发布预警信息。

  4.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

  4.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预警的级别(即:I级、Ⅱ级、Ⅲ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事件发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级别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应急响应等级与农村饮水安全预警等级相对应,划分为重大(Ⅰ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和一般(Ⅲ级响应)三级。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1.1响应范围

  (1)当发生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时,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

  (2)当发生较大或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时,由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响应流程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接报人根据了解的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提出拟处理意见,呈报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初步判断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平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按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上报平南县人民政府、贵港市水利局。

  (3)事件处理完毕后,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响应流程详见图5.1.2-1。

  图5.1.2-1工作流程示意图

  5.2先期处置

  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所在乡镇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所在乡镇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协助采取先期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政府报告。

  5.3信息报告

  5.3.1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乡镇(街道)、供水单位等上报的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在确认为较大及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报告。

  5.3.2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确认为较大及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供水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的初步判断、当前影响、处置情况、潜在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等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4分级响应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听取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事件主要情况,根据事件的事态发展启动预案。

  5.4.1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抢险,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水利部门。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县应急局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部门备案。

  5.4.2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饮水安全事件,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县应急局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5.4.3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性饮水安全事件,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及县水利部门备案。

  5.5应急处置

  根据事件情况和发展预测,采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开展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应急处置工作。

  5.5.1水量严重不足应急措施

  (1)如有备用水源,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同时降低用水定额标准,组织居民分时段取水;

  (3)由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派出临时送水车,为老弱病残、边远地区或学校等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送水;

  (4)寻找新的水源、加大地下水水源的开采量或就近异地调水;

  (5)加强对水源水质的检测,防止因水量减少造成水质恶化。

  5.5.2水质不达标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水源地取水,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并通知卫生部门,查找污染原因;

  (2)将水厂及输水管线的水全部排放,对输水管线和水厂构筑物进行全面消毒和冲洗;

  (3)当地下水遭受污染时,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当地表水受到污染时,启用备用水源或者地下水作为水源;

  (4)发生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备调水条件时,可考虑应急调水。

  (5)加强水质监测,经卫生部门确认水质合格并解除应急状况后,可恢复供水。

  5.5.3供水设施遭破坏应急处置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原因,查明遭破坏情况及设备故障,紧急关闭断裂相关管道阀门,暂时停止事故区域供水;

  (2)水厂主要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启用备用电源或者配备自发电设备进行供水;

  (3)调整管网配水,缓解停水区域用水压力;

  (4)紧急组织技术人员根据破坏情况制定抢修方案,对工程进行抢修。

  5.5.4冰冻灾害应急供水处置

  (1)如有备用水源,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寻找新的水源、科学挖井或就近异地调水;

  (3)对于受到严重影响的集中居住区,由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派出临时送水车;

  (4)对于分散居住的村屯,组织群众科学地采取溶冰雪的方式取水,进行必须的处理后饮用。

  5.5.5其他应急事故处置

  参考以上几种事故处置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对策。

  5.6响应结束

  当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应急保障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1资金保障

  处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为保障县本级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体系有效运转所需的经费,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部门预算,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报本级政府,申请调用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应急响应期间,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物资保障

  消防、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县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4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消防、公安、交通、住建、应急、农业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5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协商下立即组织医疗卫健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健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健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7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9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自救、互救能力。

  6.10培训与演习

  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有计划地开展重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7.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部门援助的,由当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

  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