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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蒙山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70686 

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蒙山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农局发[2019]8号


  为确保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在我县平稳、有序、高效执行,提升我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能力,促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财政以奖代补、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支持部分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设烘干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技术,改善落后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等一举多效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扶持重点的原则。按照我县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服务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加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要向特色农产品主产区、“三区三园"集中。

  二是坚持以农户为主建设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及验收部门要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方式,引导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自主建设烘干房,不得包办代替。

  三是坚持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支持的烘干房设施安排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的重点乡镇、村屯、农产品加工园区等地,形成集中连片建设,达到整体效果。

  四是坚持阳光规范操作的原则。实施项目管理全程公开,严格执行项目申请审批、公示、建设、技术指导、考核验收、资金兑付等各环节工作。项目涉及的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建设主体确认以及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坚持建管用并举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建设和验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发挥应有效益。

  二、补助内容、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内容。

  可为已建设施,要求竣工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或在建设施,要求开工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以后,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也可为新建设施,要求2019年12与31日前竣工。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热风烘房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热泵加热式或热泵控温控湿式;补助设施名称、规格型号、参考价格见附件2。其他规格初加工设施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对象。

  根据我县2018年上报自治区农业厅摸排在2019年度有意建设烘干房业主统计情况和2019年各业主建设实际情况,初步确定2019年实施烘干房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有蒙山县黄村镇林秀村村民合作社、蒙山县汉豪乡立维竹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蒙山县纯香食品有限公司、蒙山县鸿惠食品厂等4家。

  (三)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文件,我县2019年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建设烘干房资金55万元。根据初步摸排结果,项目实施的4个主体将按附件1的补助清单进行建设和补助。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烘干房,经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经营主体依据经验收签字盖章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由县财政局向补助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程序及任务分工

  (一)项目申报。

  1.初步确认实施项目的实施主体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份(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有效证件为法人资格证书;家庭农场、农户有效证件为营业执照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证明),到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并填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联),每个设施单独一份申请表。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留存一联,另一联返给申请者,作为批准建设和验收申请的凭据。项目申请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项目实施。

  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在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申请者以申请表作为建设凭据,按照批准建设种类、型号开始施工建设。已建项目可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一次信息录入。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主体持经过审批的建设申请表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要填写验收意见,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三联验收人栏内签字盖章(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设施建设规格,方可认定为合格)。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组织对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项目不座落在具体村的,则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内公示)。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于醒目位置。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合格补助设施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见附件2),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统一编号后,县农业农村局将验收信息在验收完成后10天内第二次录入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资金兑付。

  验收合格且经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程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向申请者兑付补助资金。

  (五)项目总结。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务必于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督导落实与指导。县农业局成立以分管农产品加工的罗灵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成员由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局办公室、局财务室、县水果服务中心、县农业技术中心推广站、县农业局经作站、县农作物种子管理站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县级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指导培训、审批公示、信息录入、检查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按补助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报工作进展及项目总结等。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领导小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熟悉政策措施,把握精神实质,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确定奖补对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公示等制度,提高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的透明度;为推进补助项目示范引领、促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出现落实不力、延误工期等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根据对口管理原则,县水果服务中心负责水果类加工实施主体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监管工作;县经作站负责经济作物类加工实施主体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监管工作;县农业技术中心推广站负责粮油和食用菌类加工实施主体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监管工作;局财务室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协助县局各业务单位在本地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和种子管理站负责实施方案制订、组织验收和协调以及总结上报等工作。

  (四)强化培训,加大宣传。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做好设计,确保设施绿色环保,积极开展对本地经营主体的具体培训工作。加大对补助项目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补助项目的政策内容和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民等农业从事主体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内容讲解、答疑解惑等工作。

  附件:

  1.蒙山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贴清单(烘干房)

  2.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表

  3.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

  4.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验收合格设施汇总表


  附件1

  蒙山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贴清单(烘干房)

  

实施主体

设  施

设施代码

规  格

补贴金额(万元)

备  注

蒙山县黄村镇林秀村村民合作社

热泵控温控湿式热风烘房

027

1吨/批

1

7.5

(干燥面积按100m2/吨计)

创新的烘干设施可由业主申请经技术依托位现场鉴定批准后参照补助

蒙山县汉豪乡立维竹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吨/批

1

7.5

蒙山县鸿惠食品厂

1吨/批

2

15

广西蒙山县纯香食品有限公司

1吨/批

6

25

合计

10

55


  附件2

  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

  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专业合作社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码)

详细通讯

地址(或住址)

省  市  县  乡  村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补助设施名称

申请设施型号规格

申请理由

申请人或法人签字

以上栏目由申请农户或专业合作社填写。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县级农业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同意推荐。

审批人:

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同意建设设施名称:

同意建设设施型号规格:

验收合格后,补助(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元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  仟  佰元整,省市县财政资金  万  仟  佰元整。

审批人:

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县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县级联合验收意见

审批人:

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设施编号:

验收人:

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 (加盖单位公章)

领取补助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元整。审批人:

经办人:  领款人签字: 20年月日


  附件3

  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

  

序号

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专业合作社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码)

通讯地址(或住址)

联系电话


  附件4

  广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验收合格设施汇总表

  

序号

奖补设施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专业合作社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码)

通讯地址(或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