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应急发[2020]11号
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南宁市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桂应急发[20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制定了《南宁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7日
南宁市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
为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规定,制定本机制。
建立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和地质勘查坑探工程,下同)综合监管联络员及联席会议制度。对非煤矿山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通过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
(一)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络员制度。
1.联络员的组成: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称“协同联动成员单位")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2.联络员的职责:出席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关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事项;掌握本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函告有关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信息。
(二)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涉及非煤矿山采矿权出让、矿业秩序、安全生产、矿山及尾矿库综合整治、行政许可、打非治违、取缔关闭、联合检查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协同联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的参加人为协同联动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3.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各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按时参加。如无单位主动提出召集,则由协同联动成员单位依序轮流召集。
非煤矿山源头管理机制。
(一)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等因素,在审批新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条件,严禁在生态红线管制区等禁采区设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对新立非煤矿山采矿权具备整体开采条件的山体整体出让,不分割划线,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采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将山脊作为矿界,尽量少留甚至不留边坡,同时生产规模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二)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
(三)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得审批;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建设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联合执法机制。
(一)联合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联合检查执法行动,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执法方案,组成南宁市检查组对南宁市重点非煤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执法,同时,督促各县(区)、开发区行业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余非煤矿山进行检查执法,做到一年一覆盖。特殊时段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可另组织联合检查。
(二)重大隐患强制整改制度:对于确定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和矿业秩序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的规定,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停产整顿期间,依整改工程量核供火工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制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和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信息共享机制。
(一)积极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同推进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事项解决。
(二)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在对非煤矿山日常工作或相关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报全体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立即处理。
(三)对非煤矿山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报其他协同联动成员单位。
(四)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应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汇总通报协同联动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