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钦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244189
- 制定机关: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钦市建消防〔2021〕13号
- 公布年份:2021.08.17
- 实施日期:2021.08.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钦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通知
(钦市建消防〔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质量行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桂建函﹝2021﹞449号)要求,结合我市行业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钦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发〔2019〕1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桂建发〔2019〕2号)。 动态监管评价对象
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消防检测的检测机构,主要包括:
(一)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入库,并已出具检测报告或查验报告的检测机构。
(二)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备案检测报告或查验报告的检测机构。 动态监管评价工作方式
本次动态监管评价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进行,通过资料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考核,并利用“桂建消”APP动态监管评价模块实施评分。 动态监管评价工作内容
(一)核查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核对检测机构相关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检测设施设备状况和质量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二)抽查检测机构工作质量。重点抽查 2021年1月以来,检测机构承接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项目,核实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委托,是否指派无相关技术能力人员检测,是否按标准开展检测,是否对检测检查过程进行真实记录,相关检测报告是否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 )备案或通过管理平台出具,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 动态监管评价工作时间
2021年8月15日-10月31日。 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动态监管评价工作,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各检测机构要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始终把服务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严禁为争揽业务恶性竞争,降低检测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正视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正,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等制度,强化实地操作训练,严格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断提高消防检测水平。
(四)核查结果将作为我局今后对消防检测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桂建函﹝2021﹞449号)(略)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