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环保局、公安厅《加强汽车排放物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通告》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99348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发文字号:桂环监字〔1993〕7号
- 公布年份:1993.07.01
- 实施日期:1993.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环保局、公安厅《加强汽车排放物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通告》的通知
(1993年7月1日 桂环监字[1993]7号)
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大队: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厅桂环字[1993]020号《关于加强汽车排放物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通告》(下称《通告》)。经研究,对实施《通告》的具体办法作如下通知:
1凡东风型、解放型、490型、492型和680型汽油发动机的在用车辆,都必须按《通告》规定的日期安装有汽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下称PCV)。
2各地、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PCV的安装和检测,并对已安装PCV的汽车发放安装“合格证”。
各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对属《通告》规定的几种类型汽油发动机的车辆,凭环保部门发放的“合格证”给予年检,并收回合格证。PCV安装合格证不作为路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