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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2923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那政办发[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那坡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那坡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发办〔2016〕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银监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我县金融扶贫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生“逾期、赖账"等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扶贫小额信贷的作用,增加贫困户收入,助力脱贫攻坚,预防我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保证我县扶贫小额信贷资产质量,力争将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控制在5%的范围以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范围内所有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生“逾期、赖账"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贷款本金不能按时归还当地放贷农合机构的情形。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二、组织机构

  成立那坡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县辖区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分管小额信贷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金融办、宣传部、信访局、县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人民银行那坡县支行、那坡农商行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相应调整和补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金融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人民银行那坡县支行加强对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农合机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履行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人民银行那坡县支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应急工作的宣传活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会议;及时搜集县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

  县司法局:负责研究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农商行: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出现“逾期和老赖户"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县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同时将“逾期和老赖户"名单提交县法院走诉讼程序,并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县法院:负责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案件影响程度,依法确定管辖级别,有效打击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和老赖户",采取措施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扶贫小额信贷案件执结率。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因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问题引发的“坏账、呆账"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的审计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协助县金融办制订处置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突发事件。负责统计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和老赖户"还贷数据,并将每日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实行一天一汇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和老赖户"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农商行对这些对象本金的清收工作,并在当日下午下班前将当天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实行一天一汇报制度。

  四、处置措施

  (一)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

  1.对于2014和2015年退出户贷款,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当地放贷农合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对象归还贷款本金,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的力量全力配合当地放贷机构做好贷款本金的清收工作。这类贷款对象如还有用款需求,自行与当地农合机构协商办理展期手续,政府不再承担贴息和风险。

  2.对于政府承诺给予贴息的在2014年前建立的国扶系统查找到,但又不进入新系统的贷款对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当地放贷农合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对象归还贷款本金,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力量全力配合当地放贷机构做好贷款本金的清收工作。这类贷款对象如还有用款需求,自行与当地农合机构协商办理展期手续,政府不再承担贴息和风险。

  3.对于脱贫后才获得贷款的脱贫户,在扶持期内政府给予贴息和承担风险。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当地放贷农合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对象归还贷款本金,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的力量全力配合当地放贷机构做好贷款本金的清收工作。这类贷款对象如还有用款需求,自行与当地农合机构协商办理展期手续,政府不再承担贴息和风险。

  4.对于未脱贫的贫困户贷款,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当地放贷农合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对象归还贷款本金或续贷。这类贷款对象分三种情况处置:一是到期后有能力一次归还贷款而又没有合适生产项目的贫困户,要收回贷款。收回后,仍有适当的项目和需求的,可在原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按实际需要量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在扶持期内,仍然给予贴息。二是贷款到期后,贫困户不能一次性归还贷款而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在归还一定比例(本金的5%)的贷款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办理续贷手续。三是对于极少数需要无还本续贷的(如项目还没有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还款来源的)的贷款对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扶贫办与放贷农合机构决定是否续贷,对决定予以续贷的,在扶持期内,仍然给予贴息,并纳入风险。

  5.对于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因违反有关借款合同,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用于非生产性经营不利于产业发展的情型或是陷入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沾染黄赌毒等情况,一旦有人举报或暗访组发现,宣布这笔贷款为非扶贫小额贷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偿还本金和归还政府之前帮付的贴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举报和暗访通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限其在下达告知书的15天之内归还贷款本金及举报或暗访组发现之日起至归还贷款本金这段时间所产生的利息。并归还从贷款之日起至举报或暗访组发现之日止这段时间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利息(归还开户名称:那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开户行: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66012060000313)。

  (2)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死亡、户口迁出或外嫁的情况,各乡(镇)应充分利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的力量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辖区网点支行,并通知家庭内有成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如家庭无符合贷款条件的成员,应收回贷款,无法收回全部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停止贴息。

  (3)借款人不配合农商行日常监管,不按要求向农商行提供真实经营状况或财务情况的,经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二)农商行各网点应在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前30日向扶贫小额信贷借款贫困户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对于逾期的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农商行应及时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农商行做好催收工作。对因灾因病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应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应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对追索未果、确定贫困户确无偿债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应缴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对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根据贫困户继续发展生产的贷款需求,可按农合机构贷款制度相关要求给予支持,在贷款利率和额度上适当倾斜。

  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前,农商行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未果后申请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息,农商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信用风险扩大,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三)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农商行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贷款到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进行补偿。

  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为贷款的贫困户购买贷款保险后,如借款人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贷款本息后,不足部分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四)对贫困户或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农商行要依法催收,并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

  (五)对已动态调整被剔除的错评户贷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剔除户的解释及本金收回工作,必要时可动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组催收。

  五、建立处罚机制

  (一)对于2014和2015年退出户贷款、政府承诺给予贴息的在2014年前建立的国扶系统查找到,但又不进入新系统的贷款对象和脱贫后才获得贷款的脱贫户,在接到农商行催款通知书后,应主动到当地支行归还贷款本金,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的力量配合农商行做好催收工作。对超过还款期限1个月仍不归还本金的贷款对象,由农商行列出清单,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清收小组依法催收,同时超出贷款期限的利息和风险由“逾期和老赖"户承担。

  (二)对阻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逾期和老赖"户,通过新闻媒体或报纸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将其列为“黑名单"。同时利用法律手段,严惩“逾期和老赖"户贷款,营造良好的有借有还的贷款用款氛围。

  (三)各成员单位在扶贫小额信贷处置工作中,出现推诿或执行不力的现象,给处置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将追究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六、实施监督

  本预案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本应急预案于文件印发日生效执行,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本文件印发后有相关规定与本预案有冲突的,以新文件下发的内容为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