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同意钦北区新棠镇卫生院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345169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桂卫艾防发〔2019〕16号
- 公布年份:2019.11.29
- 实施日期:2019.1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同意钦北区新棠镇卫生院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的通知
桂卫艾防发〔2019〕16号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报来《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收悉。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的要求,你市卫生健康、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卫生院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延伸服药点相关工作进行了综合预审,自治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秘书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初审和现场评估。根据综合预审、初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钦州市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在钦北区新棠镇卫生院开设延伸服药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