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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37341 

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港北政办通[2017]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31


  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

  1.4工作原则.3

  l.5事故分级.3

  2组织机构与职责.3

  2.1组织机构体系.3

  2.2指挥部.3

  2.3指挥部办公室.3

  2.4成员单位职责.3

  2.5现场指挥部.3

  2.6应急处置专家组.3

  3预防和预警.3

  3.1信息监测.3

  3.2预警.3

  4应急处置.3

  4.1信息接报.3

  4.2初始评估.3

  4.3信息报告.3

  4.4先期处置.3

  4.5分级响应.3

  4.6应急处置措施.3

  4.7信息发布.3

  4.8社会动员.3

  4.9应急行动的终止.3

  5后期处置.3

  5.1善后处置.3

  5.2总结评估.3

  6应急保障.3

  6.1应急队伍.3

  6.2资金保障.3

  6.3物资保障.3

  6.4通信保障.3

  6.5交通运输保障.3

  6.6人员防护保障.3

  6.7宣传、培训和演练.3

  6.8监督检查.3

  7附则.3

  7.1预案修订.3

  7.2预案解释.3

  7.3预案实施.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科学及时有序有力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保障贵港市港北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港北区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实施分级管理。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不断强化应急能力。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l.5事故分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污染事故。

  1.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

  (1)因船舶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水上船舶溢油量1000吨以上,或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4)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5)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造成或可能造成广西乃至全国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重大跨国境影响。

  1.5.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1)因船舶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水上船舶溢油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或可能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跨省影响。

  1.5.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因船舶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水上船舶溢油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5)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造成或可能造成县级行政区域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

  1.5.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1)因船舶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水上船舶溢油量10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5)对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区人民政府成立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体系由指挥部、应急处置专家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支持保障工作。

  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环保、消防、保险财务和法律等溢油和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确定。

  2.2指挥部

  2.2.1指挥部的组成

  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区交通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区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组成;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安监局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

  2.2.2指挥部职责

  (1)在区政府的领导和贵港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全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组织召开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制订应急情况下的措施和对策,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发生一般和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时,负责组织实施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做好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工作。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国家有关应急响应。

  (6)船舶污染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县(市)、区管辖水域时,负责向相关县(市)、区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7)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县际合作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提请指挥部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具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

  (5)负责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6)具体负责港北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演习、演练。

  (7)负责专家咨询机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资源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9)负责办理指挥部相关文电、简报等。

  (10)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制定应急响应程序,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2)区环保局:负责确定污染水域附近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岸滩污染清除行动;核实陆域污染清除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事发水域附近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水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区交通局:组织实施污染水域现场警戒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指挥事故船舶堵漏和污染物过驳作业;组织开展水上污染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岸滩清污工作开展;组织水运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水上污染监视、应急监测工作;依法开展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事故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维护污染水域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技术支持。

  (6)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运输;并负责联系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分公司,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7)区发改局:为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应急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8)区财政局:负责协调专项应急资金保障。

  (9)区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救治因污染和应急行动造成的伤病员,做好卫生应急物质储备工作。

  (10)区文体新局: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污染监视、监测、预警和清除工作;组织景区人员疏散;协调旅游区的保护;核实旅游资源与设施的污染损害情况。

  (11)区人民武装部:协调有关部队参加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12)区水利局:及时提供事故水域实时水文信息。

  (13)区民政局: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事宜。

  (14)区安监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等。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任务。其主要职责有:

  (1)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应急力量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完成污染源的封堵、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

  (4)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的下一步行动方案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应急处置专家组

  成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指挥部办公室聘任。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为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决策。

  (2)参与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3)为船舶污染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

  (4)参与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对事故善后处理等提出咨询意见。

  (5)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的途径有CCTV监控、现场巡查或社会公众报告等方式。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信息的监视监测,及时知悉、发现和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污染事故信息。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监控。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与“l.5事故分级"相对应。

  3.2.2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对照本预案“1.5事故分级"标准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相应的预警等级,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时将污染事故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

  在发布预警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污染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3.2.3预警行动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准备。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到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分析研判。加强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3)防范处置。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对事件处置进行指导;根据事件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态势等,确认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现场及周边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的事态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防灾减灾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接报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当接到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注意了解、记录好事故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向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报告。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根据事故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需要了解、记录的事故信息内容如下:

  (1)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2)事故(险情)状况。

  (3)船舶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如果可能,应要求报告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和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的操作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船上载运的油品或化学品种类、数量、装载位置。

  (5)泄漏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等。

  (6)事故直接原因、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险情)控制情况和救援请求。

  (7)事故引发的水域污染程度。

  (8)事故(险情)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4.2初始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最初报告后,应要求报告人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续报,同时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指派人员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召集专家组进行评估。

  4.2.1初始评估内容

  主要是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以及对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主要内容如下:

  (1)初步估算溢油量;

  (2)了解船方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及发展变化趋势;

  (3)对现场人员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进行评估;

  (4)预测可能受到威胁的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

  (5)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需要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议;

  (6)确定是否召集专家组成员开展进一步评估。

  4.2.2专家组评估

  需要召集专家组进行评估的,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评估: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评估溢油的泄漏趋势和影响程度;

  (2)评价溢油对周边区域的威胁程度,并根据有关要求确定救援次序;

  (3)评估辖区现有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化学品的应急行动需要,研究提出需要的外部援助等;

  (4)初步确定事故等级,为制定救援和应急行动对策奠定基础;

  (5)科学估算化学品应急设备和应急反应的时间及所需费用。

  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应急响应等级和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报指挥部。

  4.3信息报告

  根据对事故的初始评估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贵港水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同时,要求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事故的相关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县(市)、区通报事故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事故危害、蔓延和救援的相关准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或周边县(市)、区关于污染事故的通报后,也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4先期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船舶及其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或得知污染事故情况后,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机构应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按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尽快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

  4.5分级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4.5.2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

  指挥部判断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的,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全区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应对事故,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贵港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在贵港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指挥部判断事故为重大事故的,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全区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应对事故,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贵港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同时制定应急行动的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Ⅳ级响应

  指挥部判断事故为较大或一般等级事故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等的支持。

  4.6应急处置措施

  4.6.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迅速隔离事故现场。根据污染物泄漏、扩散情况,污染物可能引发的燃烧和爆炸危险,以及污染影响所涉及到的范围,设定警戒区,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并对事故现场附近水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4.6.2污染应急处置行动

  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以封闭相关管线、堵漏、转驳和将事故船舶拖离至合适水域等方法,迅速组织切断、控制和转移污染源,尽可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

  科学组织现场应急力量,合理调配应急设备和物资,按照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制定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积极开展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急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监控但不采取行动。溢油或其他污染物泄漏在水上且没有对沿岸或敏感区造成威胁,或溢油、污染物容易挥发和自然消除,或难以、无法采取回收清除措施时,可只监控而不采取其他行动。

  (2)使用消油剂。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

  (3)围控并回收。根据风、流和水文、气象条件,用围油栏控制溢油等污染物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收污染物并回收等。

  (4)生物降解。

  (5)无害化处理。运送到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4.6.3人员救护

  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营救和救治伤病人员;妥善安置疏散、撤离的人员。

  4.6.4污染监测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做好溢油等污染物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事故影响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监测工作应贯穿整个应急处置行动始终。

  4.7信息发布

  重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应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和应对的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救援进展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事故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参与应急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4.8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船舶、物资、人员等。

  4.9应急行动的终止

  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同意,发布终止应急救援行动的命令。

  决定终止应急行动,应考虑下列因素: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溢油等污染物清除等)已经完成;

  (2)污染源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污染物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安全和环境污染威胁已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征用物资返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和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消除事故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2总结评估

  (1)事故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单位、工作组或其他组织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对事故发生过程、应急处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的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本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区政府应急处置机构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数据库,并保持联络畅通;每年应对应急处置力量更新情况进行汇总,保证信息的准确。

  6.2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将本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6.3物资保障

  (1)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配备完善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2)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信息库,掌握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4通信保障

  利用贵港市及我区搜救专用和社会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网络,确保应急通信与信息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管理,确保应急需要。建立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6人员防护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要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备,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应知悉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方法或控制措施等,并在确保人员不会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进入或离开应急处置现场需要登记,并确认人数和名单。离开现场后应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积极建议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以适当方式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

  6.7.2培训

  应急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掌握船舶污染事故控制及污染物清除等的理论知识,确保应急决策的正确合理和得到有效实施。

  6.7.3演习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演练,以提高应急反应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以及加强各应急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技能,检验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6.8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由贵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区政府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当预案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专家评估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