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开发区支行等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5.951252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快速聚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7〕375号
- 公布年份:2007.12.06
- 实施日期:2007.1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 专题: 金融(技术提取)> 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开发区支行等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桂保监复〔2007〕37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关于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交银邕〔2007〕18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辖属桂林分行所属开发区支行、瓦平支行、城中支行、观音阁支行、西城支行、广航支行、民主路支行、平安支行、高新支行、阳桥支行、中山南路支行、同心支行、银定路支行、新凤支行、五美支行、桂花园支行等16家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
二、你行须告知上述支行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三、上述支行原则上可在许可的险种范围内授权下属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基层营业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下属基层营业网点取得授权的情况须在正式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手续。
四、你行应告知上述支行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行应督促上述支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查询。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