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扶贫办关于联合授予南宁市青秀区等8个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称号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文字号:桂交建管发[2018]135号
- 公布年份:2018.10.24
- 实施日期:2018.10.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扶贫办关于联合授予南宁市青秀区等8个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称号的通知
桂交建管发[2018]13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联合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和命名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7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方案和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8〕1号),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扶贫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和命名工作。经县级申请、市级审查、省级核查、专家评审、实地复核等程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扶贫办决定,联合授予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荔浦市,贵港市平南县,贺州市钟山县等8个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称号,现予公布。
希望南宁市青秀区等8个“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市、区)珍惜荣誉,牢固树立标杆意识,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希望全区其他县(市、区)借鉴自治区示范县的典型经验,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发展。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农业、扶贫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联系配合,共同加强自治区示范县管理,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向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