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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8738097 

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象政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 年 6 月 8 日印发的《象州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象州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象州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象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2.1.2 县防指职责


  2.1.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信息报告


  3.1.2气象水文信息


  3.1.3工程信息


  3.1.4洪涝灾情信息


  3.1.5旱情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3.2.2暴雨预警行动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3.2.5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3.2.6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3.2.7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3.2.8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防御方案


  3.4.2抗旱预案


  3.5预警响应衔接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4一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响应行动


  4.5二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4.5.2响应行动


  4.6三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4.6.2响应行动


  4.7四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4.7.2响应行动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江河洪水


  4.8.2渍涝灾害


  4.8.3山洪灾害


  4.8.4台风灾害


  4.8.5水库(水电站)垮坝


  4.8.6干旱灾害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指挥和调度


  4.11抢险救灾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信息发布


  4.15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交通运输保障


  5.3供电保障


  5.4医疗保障


  5.5转移安置保障


  5.6治安保障


  5.7技术保障


  5.7.1信息技术支撑


  5.7.2专家支撑


  5.7.3宣传


  5.7.4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灾后重建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洪涝、干旱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干旱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象州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2.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2.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应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2.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县防汛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象州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农机中心、象州中心水文站、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经贸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象州公路养护中心、象州海事处、县融媒体中心、来宾象州供电局、中国电信象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象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象州分公司、县供销联社、广西广电信息网络公司象州分公司、中石化象州分公司、中石油象州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指成员。


  2.1.2 县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指,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来宾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县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1.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乡镇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乡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突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指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县防指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传达至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室;防指成员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责传达到下属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4)各成员单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指。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柳江河象州段及内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水文部门加大、加密对水情监测并及时向县防指上报,水利部门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时县防指应在每日 09:00 时前向来宾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到来宾市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指办公室。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巡查,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向水利部门报告,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日上午 09:00 时报县防指。水库发生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村委、村屯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水利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村屯、单位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和应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指和应急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级防指和应急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来宾市防指和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防指办公室;同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指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3)发生旱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按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县防指、应急局、水利局上报受旱情况,县防指、应急局按报灾制度上报来宾市防指、应急局。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县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县城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等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依法强行拆除。


  3.2.2 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县防指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乡镇防指指挥长、成员单位成员、乡镇防指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利(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镇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区内涝时,县防指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县城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区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部门视情况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适时启动预案,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水利部门加强对山洪区的监测设备维护,相关部门编制好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当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县防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成员单位,各单位按职责做好防御。


  (6)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防指指挥长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防指指挥长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7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 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乡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乡镇防指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县防指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 各级防指视情况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县对乡镇及村委(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 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村委(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每位群众,争取在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涝防御方案


  (1)县防指、应急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水库、主要内河洪水调度方案。


  3.4.2 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 各级防指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指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 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县防指应指导督促乡镇防指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3.5.5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


  3.5.6 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 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的,水利、教育、经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等部门应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4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5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指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县防指统一协调。


  4.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县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指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县、乡镇防汛办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乡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乡镇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乡镇防指指挥长同意。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乡镇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县、乡镇防指指挥长同意。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乡镇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县、乡镇防指指挥长同意。


  4.4 一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全县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全县造成大范围特别严重的影响。


  (2)水文部门预报柳江河象州河段或 3 条主要江河发生 5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3 个城镇发生严重内涝。


  (3)中型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4 个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水田严重缺水、旱地严重缺墒,且需送水人口达 30% 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4.2 响应行动


  (1)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指挥长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同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救灾或抗旱工作,按照“一线工作法",分片县领导带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到县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县防指主要领导和行政首长。


  (3)县防指在 8 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指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危险区巡查、值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等工作。


  (4)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气象局、水文中心、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业务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河堤、山洪区、水电站等汛情动态,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督查检查,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置突发灾情,其他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部行业工作,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6)按照来宾市统一部署要求,县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向来宾市防指提出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请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应急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7)县财政局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和发改局按照县防指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公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水利局、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县应急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县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通信部门和供电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8)县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象州广播电视台、象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9)有关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指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群众,组织强化危险区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5 二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预报柳江河象州河段或 3 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 2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3 个城镇发生严重内涝;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象州县造成严重的影响;


  (5)1 个以上、3 个以下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者 3 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在 2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来宾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县防指坐镇,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县防指领导。


  (3)县防指在 12 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指导有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危险区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跨区管理的防洪工程,由水利局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6)县防指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有关地方抢险救灾。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应急抢险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来宾市防指给予抢险救援队伍、防汛抗旱物资支援。


  (7)县发改局、应急局按照县防指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公路、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水利局、水文中心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供电等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8)县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在象州广播电视台、象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9)有关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危险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相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6 三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


  (2)柳江河象州段或 3 条内河发生 10 年一遇洪水;3 个以上城镇发生内涝;


  (3)中型水库发生险情严重,或者小一型水库发生漫坝;


  (4)广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象州县造成严重的影响;


  (5)1 个以上、3 个以下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者 3 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县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来宾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指副指挥长在县防指驻守值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形势,加强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3)县防指在 18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4)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和台风动向,做好预测预报;县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联合值守。


  (5)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6)县防指指导有关乡镇防指做好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有关地方抢险救灾。


  (7)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8)县防指及时在象州广播电视台、象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有关情况。


  (9)有关乡镇的防指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受影响的乡镇、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乡镇的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县防指。


  4.7 四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台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2)水文部门预报柳江河象州段或 3 条主要河流发生 5 年一遇至 10 年一遇的洪水。


  (3)有 8 个以上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 5 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较重以上灾情。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小二型水库垮坝。


  (5)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会商研判将对象州县造成一定的影响。


  (6)1 个以上、3 个以下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者 3 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7.2 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来宾市防指办公室,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汛办加强对汛情、旱情和台风动向的监视,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乡镇防指应加强值班值守;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受影响的乡镇、村委防汛包保责任人应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乡镇的防指应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县防汛办。有关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适时在新闻媒体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情况。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柳江河象州段、内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工作职责通知水上作业人员、船只靠岸避险,及时将居住在预测洪水位以下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县防指、有关乡镇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3)在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决定,依法水面交通管制。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指组织实施。各级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镇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全面对城镇易涝风险点,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当出现城镇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学、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区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镇正常运行。


  (2)村屯渍涝。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拉好警戒线,重点危险区安排人员值守,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4.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值时,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山洪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山洪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灾害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2)各级防指根据台风预警加强值班,掌握台风路径和台风雨情,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3)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水上作业人员、船只靠岸避风。


  (4)水利部门加强对水库、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住建部门对城镇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巡查;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8.5 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8.6 干旱灾害


  (1)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各乡镇根据本级防汛抗旱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认真抓好行业内、区域内的抗旱工作,要责任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和工农业用水。


  (2)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保重点、顾一般"的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农业、生态和生活用水关系,把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放在首位。对可能发生饮水困难的村屯要认真摸底排查,对已发生饮水困难的村屯要采取应急措施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3)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抗旱工作。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现有水源情况,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应急、消防等部门为人饮困难群众送水;其他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各乡(镇)要全面掌握辖区水源和用水需求情况,特别是对可能出现人饮困难村屯要细致排查,制定应急解决方案;根据水源蓄水、来水、供水情况,加强用水管理。发生人饮困难时,要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向饮水困难的村屯送水;送水能力不足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协调消防、应急等部门应急送水,水源管理单位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各地政府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预防并及时处理因缺水发生的水事纠纷并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


  4.9.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 各级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的防指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电力、交通、通信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洪水灾害发生后,各部门按照防指工作部署,派出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等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 必要时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预计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牲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县防指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3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等相关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5.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或事发地防指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当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县防办、事发地防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或乡镇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5.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通信部门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5.2 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指挥用车,确保防汛抢险、抗旱工作能及时到达抗洪抢险、抗旱一线进行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 转移安置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洪涝灾害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灾害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后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技术保障


  5.7.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按照应急部统一部署,县应急局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设好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尽快实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7.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指挥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7.3 宣传


  各级防指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灾减灾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的各项工作。


  5.7.4 培训和演练


  5.7.4.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4.2 演练


  (1)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抢险队伍的实战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指每 2~4 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或防台风联合应急演练。各乡镇、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年举行一次专项演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县财政局、应急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象州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 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 个等级。


  a.暴雨蓝色预警: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暴雨黄色预警: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暴雨橙色预警: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d.暴雨红色预警: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洪水等级:洪水重现期小于 5 年为小洪水,5~20 年为中洪水,20~50 年为大洪水,大于 50 年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习惯上称为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5)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6 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 6 级~7 级(风速为 10.8 米/秒~17.1 米/秒)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 8 级~9 级(风速为 17.2 米/秒~24.4 米/秒)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 10 级~11 级(风速为 24.5 米/秒~32.6 米/秒)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 12 级~13 级(风速为 32.7 米/秒~41.4 米/秒)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 14 级~15 级(风速为 41.5 米/秒~50.9 米/秒)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 16 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 51 米/秒)时称为超强台风。


  (6)台风灾害: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7)干旱:是指由水分的收与支或供与需不平衡形成的水分短缺现象,分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8)旱情:是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9)旱灾: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10)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11)农业干旱:农业干旱是指在农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因降水不足、土壤含水量过低和作物得不到适时适量的灌溉,致使供水不能满足农作物的正常需水,而造成农作物减产。


  (12)水文干旱:水文干旱是指河川径流低于其正常值或含水层水位降低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在特定面积、特定时段内可利用水量的短缺。


  (13)干旱等级:按照《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相关指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轻到重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 个等级,反映旱情严重程度。


  (14)水库工程规模划分: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大(1)型水库总库容 10 亿 m3以上,大(2)型水库总库容 1 亿 m3以上、10 亿 m3以下,中型水库:总库容 0.1 亿 m3以上、1 亿 m3以下,小(1)型水库:总库容 0.01 亿 m3 米以上、0.1 亿 m3以下,小(2)型水库:总库容 0.001 亿 m3以上、0.01 亿 m3以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