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31702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南发改产业〔2022〕31号
- 公布年份:2022.11.01
- 实施日期:2022.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发改产业〔202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抓好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谋划建设,做好集聚区培育、储备、申报、认定等相关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工服〔2022〕1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