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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763577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6〕100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合计猎豹猎豹猎豹北京吉普尼桑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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