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贵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快速聚焦: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贵卫疾控发〔2019〕14号
- 公布年份:2019.06.06
- 实施日期:2019.06.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贵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卫疾控发〔2019〕14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
为做好2019年贵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我委组织制订了《2019年贵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2019年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监测实施方案。应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本地区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工作。承担食品或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要根据2019年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做好质量控制,按时上报数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8〕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部门2019年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1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监测目的
了解贵港市产销食品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及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附件1和附件2)。
1.国家级常规监测。以获得连续性、代表性数据为目的,掌握大宗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2019年我市承担国家级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常规监测任务涵盖谷物及其制品、焙烤食品、水果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蜂产品、茶及茶制品等7大类86份食品样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寄生虫监测常规监测任务涵盖粮食制品、水产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其他食品等4大类125份食品样品。
2.自治区级监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突出高风险食品,科学监测与评估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和风险程度,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2019年我市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监测主要涵盖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茶叶4大类130份食品样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主要涵盖特殊膳食用食品、肉与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蛋与蛋制品、学校周边即食食品等5大类170份食品样品。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附件3)。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收集、汇总和分析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通过食源性疾病特定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性监测。
6.食源性疾病负担评估。通过全面评估贵港市食源性疾病负担,为政府制定正确的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范围
(一)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监测点:指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市、区)。2019年设定的监测点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监测技术机构主要包括贵港市疾控机构和5个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各监测点采样要延伸到农村。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哨点医院:2019年哨点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 监测方法及要求
统一使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进行监测,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样品采集
1.对于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的本地产样品数量应不低于国家监测计划规定任务量的60%,自治区级监测任务以广西本地产销样品为主。各级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要求,选用玻璃瓶或洁净聚乙烯制品包装袋或无菌袋(微生物样品),严防交叉污染。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及时性,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等使用。采样前,要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一般样品要求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一般一式4份,分别用于理化、微生物(必要时)、寄生虫(必要时)检测和样品留样;散装样品每份采集500克以上,粮食等固体样品应从不同部位采样,液体、半固体大桶(罐)样品应先摇匀再采样;对于罐头食品、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的理化项目监测,应根据批号随机采样,250克以上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6个,250克以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10个。采集的样品要按照保存条件要求进行保存,做好样品唯一性编号标识,根据监测项目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验,微生物检验样品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
3.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出具检验报告后,合格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保存6个月,保质期不到3至6个月的,保存到保质期满。要妥善做好不合格样品管理,或者设立不合格样品区统一集中存放。
(二)实验室检测。
1.各监测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控机构***AS和自治区疾控机构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各监测机构要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升,对于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有关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3.各级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贵港市疾控机构微生物检验科复核和分子分型(PFGE)。所有复核后的菌株均需上送至自治区疾控机构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自治区疾控机构对贵港辖区的菌株抽样进行分子分型(PFGE)比对,自治区疾控机构将按要求将菌株上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4.各监测机构所需检测试剂由各级疾控机构、哨点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5.各级疾控机构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和检验部门之间的检验结果交接必须以检验报告形式出具,可采取简化形式批量出具(不需要封面和盖章),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统一存档备查,履行检验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记录格式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格式执行。 监测结果报告
各监测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本监测方案的要求按时报告监测结果。
(一)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从食品中分离出的致病菌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上送贵港市疾控机构复核。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监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机构。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贵港市疾控机构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总结报送贵港市卫生健康委。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检验、诊断、审核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疾控机构和医院机构的监测数据,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汇总分析报告,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机构。
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工作职责
(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及时组织制定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人员培训和实施,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等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考核和进度控制,尤其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培训和督导检查,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全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负责协调、落实、划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下达各级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的监测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给予专项配套经费。
3.协调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安排专人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促各级有实验室的疾控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监测检验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合法、有效。
4.按要求收集上报辖区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监测结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监测结果,为本级政府和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时效性。
(二)各级疾控机构
1.市级疾控机构: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负责编制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考核,承担本级疾控机构监测工作、辖区疾控机构及哨点医院监测数据审核、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开展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
2.各县(市、区)级疾控机构: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编制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撰写监测报告,及时审核辖区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及时发现、核实并上报聚集性病例;开展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
(三)哨点医院
各级哨点医院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监控工作进度和质量,做好对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按照附件3方案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收集、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报告撰写、资料归档等工作。 监测工作资金安排
2019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疾控机构、监测医院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相关配套工作经费。2019年财政经费是以奖代拨的方式分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疾控机构和监测医院承担的风险监测任务量及要求做好相关经费的分配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和监测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经费,确保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央财政食品安全保障类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根据2019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由各监测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的技术培训,食品样品的购买,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工作的费用,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等费用,风险监测现场调查所需人员和物品费用,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及检定,监测网络平台维护费(含上网服务及存储设备购置),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监测工作报告专家咨询费、审评费等等。
附件: 1.2019年国家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19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3.贵港市2019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4.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代码表
附件1
贵港市2019年国家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常规监测
序号 | 食品类别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及样品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日期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贵港市合计 | 贵港疾控机构 | (市、县、区)疾控机构 | ||||||
1 | 谷物及其制品 | 生干米粉(米线) | 铅、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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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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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桂平9份 | 采集监测点当地产干制品。从商店、农贸市场和网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1。自治区级样品自检,其他地方样品送河池市疾控机构检验 | 4月20日 |
稻谷 | 真菌毒素多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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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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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覃塘10份 | 采集当地农户种植的稻谷。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11月20日 | ||
2 | 焙烤食品 | 面包 | 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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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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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贵港10份 | / | 商店和农贸市场的采样比例为1:1。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5月20日 |
饼干 | 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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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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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贵港10份 | / | 商店和农贸市场的采样比例为1:1。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5月20日 | ||
3 | 蔬菜及其制品 | 蔬菜 | 杀虫剂、杀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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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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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贵港10份 | /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覆盖计划品种,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及商店采样,采样比例1:1;只采集备注中罗列的品种。分两次采样,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5月20日 |
10月20日 | |||||||||||||||
4 | 水果及其制品 | 水果 | 杀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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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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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贵港10份 | /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覆盖计划品种,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采样比例2:2:1。只采集以下品种:苹果、桃、梨、葡萄、柑橘、枣、草莓、香蕉、西瓜、猕猴桃。分两次采样,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5月20日 |
10月20日 | |||||||||||||||
5
| 肉及肉制品 | 猪肉 | 喹诺酮类;甲硝唑;氯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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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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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港南区6份 | 采集监测点市售生猪肉,不得采集熟肉制品。从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采样比例为1:1。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7月20日 |
鸡肉 | 喹诺酮类;四环素类;金刚烷胺、利巴韦林、金刚乙胺;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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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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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港北区5份 | 采集监测点市售生鸡肉和生鸡蛋,不得采集熟制品。从农贸市场和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6月20日 | ||
6 | 蜂产品 | 蜂蜜 | 甲硝唑、氟胺氰菊酯、双甲脒、氯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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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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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贵港10份 | /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网购可不局限于监测点市售商品,从商店、农贸市场和网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1。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5月20日 |
7 | 茶及茶制品 | 绿茶、青茶 |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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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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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贵港6份 | /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采样比例为1:1:1。样品送百色疾控机构检验。 | 10月20日 |
理化国家常规任务小计 | 86 | 56 | 桂平9份;港南6份;港北5份;覃塘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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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水生蔬菜主要包括茭白、慈姑、水芹、菱角、荸荠、芡实、蒲菜、莼菜、豆瓣菜、芋、蕹菜、芦蒿等。(根据检测实际,为保证生鲜蔬菜的检测数据质量,建议在采样当天将样品送到区中心,考虑到有的地区距离较远,最晚送样时间不超过采样的次日上午)。
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等。
雄性蟹分别检测蟹膏、胸肌和腿肌,雌性蟹分别检测蟹黄、胸肌和腿肌。
总汞含量超过0.5 mg/kg,需要再检测甲基汞。
真菌毒素多组分分析品种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B2、B3,赭曲霉毒素A,T-2毒素及HT-2毒素,雪腐镰刀菌烯醇,杂色曲霉素。
交链孢毒素包括:交链孢酚(AOH)、交链孢酚单甲醚(AME)、交链孢菌酮酸(TeA)、腾毒素(TEN)。
贝类毒素包括:石房蛤毒素(STX)、新石房蛤毒素(neoSTX)、膝沟藻毒素-1(GTX1)、膝沟藻毒素-2(GTX2)、膝沟藻毒素-3(GTX3)、膝沟藻毒素-4(GTX4)、大田软海绵酸(OA)、鳍藻毒素-1(DTX1)、鳍藻毒素-2(DTX2)、虾夷扇贝毒素(YTX)、同源虾夷扇贝毒素(HYTX)和蛤毒素-2(PTX-2)、膝沟藻毒素-5(GTX5)、脱氨甲酰基石房蛤毒素(dcSTX)、脱氨甲酰基膝沟藻毒素-2(dcGTX2)和脱氨甲酰基膝沟藻毒素-3(dcGTX3)。
杀虫剂:氧乐果、甲基异柳磷、灭多威、异丙威、硫丹及其代谢物(α-硫丹、β-硫丹、硫丹硫酸酯)、毒死蜱、三唑磷、、克百威及其代谢物(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吡虫啉、啶虫脒、氯虫苯甲酰胺、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氟虫腈及其代谢物(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砜、氟虫腈亚砜)、水胺硫磷、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杀菌剂:烯酰吗啉、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咪鲜胺、甲霜灵、甲基硫菌灵、多菌灵、腐霉利、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福美锌、福美双、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等)、三唑酮、苯醚甲环唑、百菌清、丙环唑、戊唑醇、恶霜灵、异菌脲、腈菌唑、吡唑醚菌酯。
包括福美锌、福美双、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等。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检测3-MCPD酯、2-MCPD酯和缩水甘油酯,同时检测脂肪含量。
喹诺酮类包括: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二氟沙星、恩诺沙星、氟甲喹、恶喹酸、沙拉杀星。
四环素类包括: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承担任务的省份采集样品后送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检验。 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一)常规监测
序号 | 食品类别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及样品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日期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贵港市合计 | 贵港疾控机构 | (市、县、区)疾控机构 | ||||||
1 | 粮食制品 | 麦片、芝麻糊、藕粉、莲子羹等冲调谷物制品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属、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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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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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桂平15份 | 1.粗略根据市场消费情况,确定各类型采样地点的样品数量,超市不高于30%。 2.仅监测即食食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2 | 水产及其制品 | 双壳贝类(海产品和淡水产品) | 诺如病毒、甲肝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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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0 | / | 港南区30份采样送检 | 每季度开展一次。以摊位为单位采样,每份样本采集100克贝肉(将数个贝类取贝肉混合在一起),-20ºC或以下低温冻存,于一周内送到自治区疾控机构检测。四季度样品于11月1日前上送。 | 11月30日 |
生食海水鱼 | 华支睾吸虫囊蚴、东方次睾吸虫囊蚴、颚口线虫三期幼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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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0 | / | 桂平10份 | 如三文鱼等。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散装样品不得超过5份。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三季度样品于9月6日前上送。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统一检测。 | 10月10日 | ||
淡水螺 | 广州管圆线虫 | √ |
| √ | √ |
| √ |
| 40 | 贵港40份 | / | 每季度开展一次。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散装样品不得超过5份。建议采集广州管圆线虫主要的宿主螺,如福寿螺、褐云玛瑙螺、环棱螺,也可以采集当地主要食用的淡水螺,如圆田螺等。三季度样品于11月1日前上送。样品送自治区疾控机构统一检测。 | 11月30日 | ||
3 | 水果及其制品 | 水果干制品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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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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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平南10份 | 1.仅监测即食水果干制品,散装和预包装比例为1:1,采样时间为夏季。 2.水果干制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采取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的方法除去水果组织中的大部分水分,未经糖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加工而成的(片、块、粒、粉等)而制品,如葡萄干、桂圆干、无花果干、菠萝干、干枣片、柿饼、枸杞等。 3.注意样品不包括蜜饯类等经过糖渍的水果制品。 | 8月31日 |
4 | 其他食品 | 学校周边熟制米面制品 | 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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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 | 贵港20份 | / | 中小学周边的小商铺和流动摊点,尽可能采集冷加工食品。重点关注凉拌、夹心类等微生物风险较高的熟制米面制品。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10月10日 |
微生物国家常规任务小计 | 125 | 60 | 桂平25;平南10;港南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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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9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序号 | 食品类别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及样品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日期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贵港市合计 | 地市疾控机构 | (市、县、区)疾控机构 | ||||||
1 | 谷物及其制品
| 大米 | 无机砷、铅、镉 硒、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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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贵港10份 | 桂平平南港北港南覃塘各10份 | 自治区级、地市级采市售品牌大米(定型包装)。县区级采集以矿区周边、乡村农户家种食大米。每县抽1个乡镇,每乡镇抽3个村,每村抽3-4户农民,在每农户家采集大米样品1份,矿区附近村庄优先。农户采样地点与上年不重复。上下半年各采样50%,在样品备注中标记早/晚稻。贵港市、玉林市及辖区县样品送贵港市检测 | 11月20日 |
湿米粉、米线 | 次硫酸氢钠甲醛、硼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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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0 | 贵港10份 | 平南桂平各5份 | 采集当地加工销售的湿米粉,南铁疾控机构样品送柳州疾控机构检测,其他地区样品自检。 | 11月20日 | ||
2 | 蔬菜及其制品 | 生鲜蔬菜 | 总砷、铅、镉 甲氰菊酯、氧乐果、灭多威、甲胺磷、毒死蜱、克百威、敌敌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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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贵港10份 | 平南10份 | 分别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采样送检,每次采集样品为总量的1/2;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品种及数量,以当地种植蔬菜品种为主。元素项目自检,农残项目送当地市级疾控机构检验,南铁样品全部项目送柳州疾控机构检验。 | 11月20日 |
3 | 水果及其制品 | 水果 | 总砷、铅、镉,甲氰菊酯、氧乐果、灭多威、甲胺磷、毒死蜱、克百威、敌敌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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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贵港10份 | 桂平10份 | 分别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采集当地季节水果样品送检,每次采送总样品数的1/2,主要采集本地种植和或大量销售的主要品种,不同水果品种的样品数量根据消费情况分配。元素项目自检,农残项目送当地市级疾控机构检验,南铁样品全部项目送柳州疾控机构检验。 | 11月20日 |
4 | 茶叶 | 茶叶 | 铅、镉、总汞、总砷、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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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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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桂平5份、覃塘5份 | 采集当地种植、加工的茶叶,采样地点可与去年相同,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验。 | 11月20日 |
理化自治区任务小计 | 130(代测玉林地区60份大米) | 40(代测玉林地区60份大米) | 桂平30、平南25份;覃塘15份;港北10份;港南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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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及样品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贵港市合计 | 市疾控机构 | 县(市、区)疾控机构 | ||||||
1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指需煮熟后才可食用的婴幼儿面条等) | 蜡样芽胞杆菌、阪崎肠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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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桂平10份 | 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 11月30日 |
2 | 肉与肉制品 | 生畜肉 | 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定量用MPN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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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桂平20份 | 1.样品状态以鲜为主,兼顾冷却和冻畜肉。 2.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 3.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生禽肉 | 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定量用MPN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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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贵港20份 | / | 1.样品状态以鲜为主,兼顾冷却和冻畜肉。 2.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 3.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
3 | 水产及其制品 | 海水鱼(活、鲜、冰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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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平南10份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11月30日 |
海水鱼(活、鲜、冰鲜等) | 异尖线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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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 | / |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各10份(采样送自治区疾控机构检测) | 1.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三季度样品于11月1日前上送。 | 11月30日 | ||
4 | 蛋与蛋制品 | 鲜蛋(不包括鸡蛋) | 大肠埃希菌计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菌(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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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平南20份 | 1.涵盖除鸡蛋以外的其他所有市售新鲜蛋类,如鸭蛋、鸽子蛋、鹌鹑蛋、鹅蛋等(不限于上述品种); 2.鸭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 3.包括未清洁鲜蛋、清洁鲜蛋(洁蛋)。填报时需在样品补充信息注明蛋壳的感官情况(在下拉选择项中选择其一):①包装标识为洁蛋-外包装有洁蛋标识的可判断为洁蛋,若无标识统一认定为非洁蛋;②非洁蛋_蛋壳表面未见污物;③非洁蛋_蛋壳表面有肉眼可见污物。分别检测蛋壳和蛋内容物。 4.蛋壳和蛋内容物分别以“蛋壳和“蛋内容物”区别,即蛋壳编号为“样品编号-K”,蛋内容物编号为“样品编号-N”。 5.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30日 |
5 | 学校周边即食食品 | 焙烤及油炸类食品(面包、蛋糕、中式糕点)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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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港北区20份 | 中小学周边的小商铺和流动摊点,尽可能采集冷加工食品。散装为主,兼顾预包装产品。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11月30日 |
烧烤类即食食品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仅监测原料中含动物性水产品的烧烤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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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覃塘区20份 | 中小学周边的小商铺和流动摊点,烧烤荤类为主,兼顾烧烤素菜类。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11月30日 | ||
冷冻饮品 | 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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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桂平20份 | 中小学周边的小商铺和流动摊点,散装、预包装的比例约为2:1。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11月30日 | ||
微生物自治区任务小计 | 170 | 贵港20份 | 桂平50、平南30份;港北30;覃塘30;港南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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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辖区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二)监测机构。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三)监测内容。
1.重点监测医院(附表3-1)
监测机构全年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监测任务量为每月10例以上,全年不少于120例,其中县中医医院每月5例以上,全年不少于60例。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异常病例: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2.一般监测医院(附表3-2)
2019年哨点医院(包括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关注聚集性病例,同时关注针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有数据上报。
(四)监测结果报告。
1. 上报网址。
(1)13家重点监测医院应当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http://111--203--7--140-2ec7b0989f.zipv6.gxzf.gov***/)填报病例监测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医院HIS系统与该系统对接,实现无纸化上报。
(2)97家一般监测医院应当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与病因性食品溯源平台( http://120--79--216--60----808-0b264db5fb.zipv6.gxzf.gov*** )填报病例监测信息(见附表3)。
2.各级疾控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2个系统审核网址都是http://111.203.7.140)对辖区内监测医院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记录具体处理情况(附表3-7)。各级疾控机构审核上报病例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
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三)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四)监测信息来源。
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五)监测结果报告。
1.各级疾控机构
(1)各级疾控机构通过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确认为暴发的,应当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http://106--120--116--50----5555-cbeab343a2.zipv6.gxzf.gov***)上报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各级疾控机构接到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源性疾病暴发通知后,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并及时向市级疾控机构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市级疾控机构应每日查看辖区内报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情况,并定期对辖区内报送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提交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报告原则和要求。
1.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 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通过食源性疾病特定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
(二)病例定义。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
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 次或3 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三)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特定病原体监测。主要由贵港市人民医院、贵港市中医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桂平市人民医院5家哨点医院(附表3-3)开展病原检验工作。由医院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就诊病例生物标本,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进行检测,每家哨点医院监测任务量为每月(平均)10份以上,全年120份以上。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指标。辖区内生物样本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需送市级疾控机构进行复核。
注:生物标本采集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粪便感官改善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脓血便等),尚未用药的较好。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哨点监测医院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每月数据汇总表》(附表3-6)。
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需上送至市疾控机构进行分子分型分析。
4、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监测结果报告。
1.承担病原检验的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http://111--203--7--140-2ec7b0989f.zipv6.gxzf.gov***/)填报病例信息(见附表3-4)和标本检测数据(见附表3-5),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菌株集中上送至贵港疾控机构进行复核和分子分型(PFGE)。
2.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食源性疾病负担评估。
(一)目的。
食源性疾病是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控制食源性疾病需要以食源性危害和食源性疾病负担评估的信息为基础。通过全面评估贵港市食源性疾病负担,为政府制定正确的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地区。
抽取一个县和一个城区作为监测点。方案另发。
(三)调查内容。
开展社区人群调查,了解人群急性胃肠炎发病现状、趋势和流行特征,掌握其发病率、就诊率以及特定病原体感染的状况,推算食源性比例,评估食源性疾病负担和经济成本。
(四)调查方法和进度安排。
参照食源性疾病负担评估工作方案(另发),具体由自治区疾控机构另行统一安排。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及耐药监测
(一)目的。
通过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耐药监测,开展病因性食品的分布调查和追踪溯源,早期识别聚集性病例和发现暴发线索,掌握广西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趋势。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由贵港市疾控机构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阳性菌株、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分析。
2.各级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贵港市疾控机构微生物检验科复核和分子分型(PFGE)。所有复核后的菌株均需上送至自治区疾控机构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
3.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自治区疾控机构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进行耐药监测,并对沙门氏菌开展相关耐药基因监测。
附表3-1
2019年贵港市食源性疾病病例重点监测医院名单
1 | 贵港市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2 | 贵港市中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3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4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5 | 平南县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6 | 桂平市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第一批 |
7 | 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8 | 贵港市妇幼保健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9 | 桂平市妇幼保健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10 | 桂平市中医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60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11 |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12 | 平南县妇幼保健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120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13 | 平南县中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60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第二批 |
注: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异常病例: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4.以上哨点医院上报系统网址为:http://111--203--7--140-2ec7b0989f.zipv6.gxzf.gov***/(国家系统) |
附表3-2
2019年贵港市食源性疾病病例一般监测医院名单
序号 | 哨点医院名称 | 监测内容 | 数据上报时间 | 负责数据审核的疾控机构 | 备注 |
1 | 贵港市港北区城北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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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港市港北区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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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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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港市港北区大圩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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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港市港北区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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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港市港北区贵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
7 | 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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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贵港市港北区小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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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贵港市港北区棉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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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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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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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贵港市港北区南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
13 | 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
14 | 贵港市港北区八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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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贵港市港南区木松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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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贵港市港南区南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17 | 贵港市港南区贵港江南仁和医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18 |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19 | 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0 | 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1 | 贵港市港南区横岭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2 | 贵港市港南区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3 | 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4 | 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平悦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5 | 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6 | 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思怀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7 | 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
28 | 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港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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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中心卫生院第一分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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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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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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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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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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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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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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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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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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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
39 | 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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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贵港市桂平市厚禄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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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贵港市桂平市南木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2 | 贵港市桂平市下湾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3 | 贵港市桂平市石龙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4 | 贵港市桂平市大湾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5 | 贵港市桂平市江口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6 | 贵港市桂平市木根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7 | 贵港市桂平市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8 | 贵港市桂平市中沙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49 | 贵港市桂平市寻旺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0 | 贵港市桂平市木乐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1 | 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2 | 贵港市桂平市木圭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3 | 贵港市桂平市蒙圩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4 | 贵港市桂平市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5 | 贵港市桂平市紫荆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6 | 贵港市桂平市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57 | 贵港市桂平市麻垌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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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贵港市桂平市石咀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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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贵港市桂平市社步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0 | 贵港市桂平市马皮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1 | 贵港市桂平市中沙镇卫生院中和分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2 | 贵港市桂平市罗秀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3 | 贵港市桂平市罗播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4 | 贵港市桂平市白沙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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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贵港市桂平市垌心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6 | 贵港市桂平市金田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7 | 贵港市桂平市大洋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8 | 贵港市桂平市社坡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69 | 贵港市桂平市油麻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
70 | 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城湖社区郑静华卫生服务站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
71 | 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附城社区罗永壮卫生室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
72 | 贵港市平南县上渡镇大成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
73 | 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
74 | 贵港市平南县六陈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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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贵港市平南县上渡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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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富藏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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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贵港市平南县大新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
78 | 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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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赤马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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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贵港市平南县武林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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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贵港市平南县国安瑶族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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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贵港市平南县安怀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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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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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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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贵港市平南县大洲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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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贵港市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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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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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贵港市平南县平山镇中心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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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贵港市平南县寺面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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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贵港市平南县大鹏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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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贵港市平南县东华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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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贵港市平南县思界乡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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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贵港市平南县官成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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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贵港市平南县大坡镇卫生院 | 病例信息收集 | 每日 | 平南县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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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异常病例: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4.以上哨点医院上报系统网址为: http://120--79--216--60----808-0b264db5fb.zipv6.gxzf.gov*** |
附表3-3
2019年贵港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病原检测医院)
1 | 贵港市人民医院 | 腹泻病例病原监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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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港市中医院 | 腹泻病例病原监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 ≥120 | 每日 | 贵港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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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港市港北区 人民医院 | 腹泻病例病原监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 ≥120 | 每日 | 港北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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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港市覃塘区 人民医院 | 腹泻病例病原监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 ≥120 | 每日 | 覃塘区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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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桂平市人民医院 | 腹泻病例病原监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 | ≥120 | 每日 | 桂平市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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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病例基本信息(横线上填写相关内容,或相应选项的“□”中打√)病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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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症状与体征 | 消化系统 |
| 呼吸系统 | 心脑血管系统 |
□发热℃ □面色潮红 □面色苍白 □发绀 □脱水 □口渴 □浮肿 □体重下降 □寒战 □乏力 □贫血 □肿胀 □失眠 □畏光 □口有糊味 □金属味 □肥皂/咸味 □唾液过多 □足/腕下垂 □色素沉着 □脱皮 □指甲出现白带 □其他: | □恶心 □呕吐:次/天 □腹痛 □便秘 □里急后重 □其他: | □腹泻:次/天性状 □稀便 □水样便 □米泔样便 □粘液便 □脓血便 □洗肉样变 □鲜血样便 □黑便 □其他 | □呼吸短促 □咯血 □呼吸困难 □其他:
| □胸闷 □胸痛 □心悸 □气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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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系统 | 神经系统 | 皮肤和皮下组织 | ||
□尿量减少 □背部/肾区疼痛 □肾结石 □尿中带血 □其他:
| □头痛 □昏迷 □惊厥 □谵妄 □瘫痪 □言语困难 □吞咽困难 □感觉异常 □精神失常 □复视 □视力模糊 | □眩晕 □眼睑下垂 □肢体麻木 □末梢感觉障碍 □瞳孔异常: □扩大 □固定 □收缩 □针刺感 □抽搐 □其他: | □瘙痒 □烧灼感 □皮疹 □出血点 □黄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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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中毒 □亚硝酸盐中毒□农药中毒□其他 就诊前是否使用抗生素:□是 □否 (抗生素名称) 既往病史:□无 □一般消化道炎症 □克罗恩病 □消化道溃疡 □消化道肿瘤
□肠易激综合征 □脑膜炎、脑肿瘤等 □其他 暴露信息
请于表格中填写食品信息,可填写多行。
食品品牌、生产厂家、购买地点信息主要对应于预包装及散装产品,进食场所主要对应于餐饮食品。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至少填写一项。
序号 | 食品名称* | 食品 分类1 | 加工或包装方式2 | 食品品牌 | 生产厂家 | 进食场所* | 进食或购买场所类型3 | 购买地点* | 进食时间* | 进食人数* | 其他人 是否发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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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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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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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
| □是 □否 |
注:以下信息可用序号填表
1.食品分类: 1.肉与肉制品 2.蔬菜类及其制品 3.水果类及其制品 4.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5.婴幼儿食品 6.乳与乳制品 7.蛋与蛋制品 8.饮料与冷冻饮品类 9.、包装水(含桶装水) 10.粮食类及其制品 11.豆及豆制品 12.坚果籽类及其制品 13.菌类及其制品 14.酒类及其制品15.糖果、巧克力、蜂蜜及其制品 16.藻类及其制品 17.油脂类 18.调味品 19.其他食品 20.多种食品 21.混合食品 22.不明食品
2.加工或包装方式: 1.餐饮服务业 2.家庭自制 3.定型包装 4.散装(包括简易包装)5、其他
3.进食或购买场所类型:1.家庭 2.饭店(酒店) 3.食品店 4.街头食品 5.餐饮业-其他 6.单位食堂 7.学校食堂 8.工地食堂 9.农贸市场 10.超市 11.零售店12.零售-其他 13.农村宴席 14.其他 生物标本采集
是否采集生物标本:是 否,如果“是”请于表格中填写标本信息
序号 | 标本编号* | 标本类型* | 标本数量及单位* | 采样日期* | 备注 |
1 |
| 粪便 肛拭子 血液 脑脊液 呕吐物 暴露食品 其他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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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粪便 肛拭子 血液 脑脊液 呕吐物 暴露食品 其他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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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粪便 肛拭子 血液 脑脊液 呕吐物 暴露食品 其他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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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接诊医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病例编号:由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门诊号:填写病人就诊的门诊号,同一家医院门诊号不能相同,除非是复诊的病人。
是否住院: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住院号:填写病人的实际住院号
姓 名:填写病人的名字,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监护人:14岁以下的儿童、无行为能力者和80岁以上老人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出生日期:填写病人出生日期。
联系方式: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填写详细,至少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原则上填写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患者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发病时间:本次发病日期,填写到小时。
就诊时间:本次就诊日期,填写到小时。
死亡时间:死亡病例填写,填写到小时。
主要症状与体征:在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前打√,不能为空,至少填写一项。
初步诊断:不能为空,填写诊断结论。
既往病史:如有,则输入。
暴露信息:病人主诉或怀疑由食品引起,勾选是,需填写暴露信息,可填写多个。
食品名称:填写可疑食品的名称,不能为空。
食品品牌:定型包装产品,填写食品品牌,如奶粉等。
生产厂家:定型包装产品,填写生产厂家,如奶粉等。
购买地点: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购买地点类型:填写购买地点类型序号。
进食场所: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进食场所类型:填写进食场所对应的序号。
进食时间:填写暴露食品进食的时间。
进食人数:填写共同就餐的人数。
其它人是否发病: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是否采样:在相应的选择前打√,指的是暴露食品是否采样。
标本信息:如果采集生物标本,勾选是,需填写标本信息,可填写多个。
标本编号:根据编码规则填写或者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但病人与生物标本要对应。
标本类型:在相应的类别前打√。
标本数量及单位:填写采样量及对应单位。
采样日期:填写标本采样日期
备 注:可填写其它必要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填写病人所就诊哨点医院的名称。
接诊医生:接诊病例的医生。
填表人:填写病例表格人员。
填写时间:填写本表日期。
注:前面带*项为必填项
不进行病原学检验的病例信息采集可不填写“七、生物标本采集”。
附表3-5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标本信息
病人姓名* | 标本编号* | 标本类型* | 哨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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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粪便 □肛拭子 □血液 □脑脊液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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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 检验日期* | 检测方法* | 定性结果* | 定量结果 | 定量单位 | 是否取菌株* | 备注 |
沙门氏菌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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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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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贺氏菌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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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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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溶血性弧菌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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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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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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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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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如病毒 |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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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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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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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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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株编号* | 鉴定方法* | 目标基因检测 | 血清鉴定 | 特征性反应 | 鉴定结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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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项目:根据监测计划,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为必须监测项目,如有增加可继续添加,填写检测项目名称,如诺如病毒。
检验日期:填写标本检测日期。
检测方法:填写检测所用的方法,如工作手册。
定性结果: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定量结果:若进行定量检测,填写定量结果。
定量单位:若进行定量检测,致病菌检测可填写:cfu/g(mL) MPN/g(mL) MPN/100g(mL);化学性等可填写mg/g(mL)、μg/g(mL)、ng/g(mL)
是否取菌株:致病菌检测项目必须在“是”前打√,填写“三、菌株信息表”。病毒检测项目不必填写“三、菌株信息表”,只在备注栏填写,如GⅡ或诺如病毒Ⅱ型
菌株编号:根据编码规则填写或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但应与病人、生物标本对应。鉴定方法:填写菌株鉴定所使用方法
目标基因检测:若采用PCR等方法进行目的基因检测的,填写检测结果,如tdh+,trh-等。
血清鉴定:填写血清鉴定的抗原式,如O3:K6、O:4;H:i:1,2等。
特征性反应:可填写菌株鉴定过程特有的、或关键的反应,如β溶血、IMViC++--等。
鉴定结论:填写最终鉴定结果,如肠炎沙门氏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STEC等。
附表3-6
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每月数据汇总表
(2019年 月)
医院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 | 门诊病例 | 住院病例 | 备注 |
1.每月初诊“腹泻”病人登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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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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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沙门氏菌检测情况 | |||
采样检测病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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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菌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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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测情况 | |||
采样检测的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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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菌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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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志贺氏菌检测情况 | |||
采样检测的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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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菌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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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月副溶血性弧菌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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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的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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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菌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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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腹泻”病原体阳性菌(毒)株数(注明病原名称) | |||
采样检测的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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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性菌(毒)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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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主要由医院防保科或医务科负责人员填写,表中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医院检验科,请检验科人员配合防保科或医务科人员收齐数据。
每月初诊“腹泻”病人登记人数:是指医院每月统计初诊为“腹泻”病人的登记人数,包括门诊“腹泻”病人登记数(包括所有类型门诊,如儿科门诊、内科门诊、急诊等)和住院“腹泻”病人登记数两部分。
每月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是指检验科接收的每月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包括门诊采样“腹泻”病人数和住院采样“腹泻”病人数两部分。
检测致病菌病人数:是指检验科接收的每月检测致病菌的“腹泻”病人数,包括门诊检测致病菌病人数和住院检测致病菌病人数两部分。
致病菌阳性菌株数:是指检验科每月在接收送检粪便样本数中检测出致病菌阳性的菌株数,包括门诊致病菌阳性菌株数和住院致病菌阳性菌株数两部分。以上指标中, “经门诊再转入住院”或“不经门诊,直接住院”的病人均应统计在“住院”病人数中。“看门诊而不住院”的病人应统计在“门诊”病人数。
其他腹泻病原体阳性菌(毒)株数:是指检验科每月在接收送检粪便样本数中检测出其他“腹泻”病原阳性的例数,请填写在空格中,如“轮状病毒10例”。
附表3-7
聚集性病例信息核实表
序号 | 审核员 | 上报单位 | 审核单位 | 发病时间 | 上报时间 | 发现时间 | 级别 | 发病人数 | 暴露人数 | 可疑食物 | 就餐地点 | 暴露环节 | 暴露人群 | 临床诊断 | 核实单位 | 是否为食源性疾病暴发 | 初步调查内容 | 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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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贵港市2019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代码表
单位名称 | 机构代码 | 单位名称 | 机构代码 |
贵港市疾控中心 | GG
| 贵港市覃塘区疾控中心 | GQT |
桂平市疾控中心 | GP | 贵港市港南区疾控中心 | GGN |
平南县疾控中心 | PN | 贵港市港北区疾控中心 | GGH |
注:国家级监测样品请在前面加“A”字,自治区级监测样品在前面加“E”。如贵港覃塘区第一份国家级理化样品为“AGQT2016-H-001 ”,兴安第一份国家级微生物样品编号为“AXA2016-W-001”;如贵港覃塘区的自治区级理化、微生物样品分别为“EGQT2016-H-001”、“EGQT2016-W-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