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快速聚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公布年份:2024.02.19
- 实施日期:2024.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中心、二层单位,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24〕4号)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在全市联合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方式
采用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可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从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中按照30%的比例(包含自治区抽取的任务)抽取机动车检验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检查任务
(一)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对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等规定全要素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等。
(二)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使用作弊器伪造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5)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6)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7)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8)使用作弊设备篡改检测过程数据。
(9)尾气排放检测存在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人为干扰检验结果的现象。
(10)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中途拔出采样管。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
(2)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3.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4.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6.未按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情况。
7.检查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已整改到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8.检查是否建立、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检测车间、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等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三、工作安排
(一)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自查(2月底前)
全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和可追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于出具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填写《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时处置,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应存档以备待查。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督促、指导,及时将机构自查整改工作要求部署到位。
(二)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3月底前)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根据本级工作重点和监管实际,结合2024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工作部署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2023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严厉查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3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
(三)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4月至6月)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从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中按照30%的比例(包括自治区抽取的任务)抽取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工作分组实施,检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自2024年4月起对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机动车检验工作事关车辆合格运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同时,可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级层面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效能。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应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切实在资质认定管理和行业管理上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恪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实效。监督检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报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要结合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机动车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反馈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信息,总结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重要问题、成果、典型案例随时报送。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郑细美;联系电话:0771-2817497。
市公安局联系人:汪文娟;联系电话:0771-4803575。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董茂华;联系电话:0771-5312889。
附件:
1.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2.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24〕4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表
内部道路满足相关检验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4)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满足检验能力范围规定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5)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检验场所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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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适用)
8
人员管理要求。
机构与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2)检验人员配备数量,岗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检验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3)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技术职称、学历、专业领域和从事检验工作经历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4)引车员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5)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是/否/不适用)
9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1)机构应当对车辆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归档留存,保证其完整且具有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
(2)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是/否/不适用)
10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1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是/否/不适用)
12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3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是/否/不适用)
14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是/否/不适用)
15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是/否/不适用)
16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是/否/不适用)
17
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检测车间、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等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是/否/不适用)
18
便民服务要求
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提供预约检验服务。提供“交钥匙工程"服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是/否/不适用)
附件2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 ||||||||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电话、手机号 | |||||||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最高管理者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依次列举) | |||||
类别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发现问题记录 | ||||
一、基本情况 | 1 | 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 | 资质认定证书未在有效期内,机构的名称和主体与资质认定证书不符。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 | 检验检测机构已经被依法终止。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 |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5 | 异地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未取得资质认定或未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6 | 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同时,高度关注第16项。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7 | 未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或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8 | 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二、变更 | 9 |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出现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0 |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等出现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1 | 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三、能力 | 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3 |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存在明显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4 | 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存在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5 | 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未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四、证书标志和公章 | 16 | 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7 | 出具报告时间未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或使用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18 | 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五、人员 | 19 | 报告未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0 |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在岗期间,报告和原始记录上存在不在岗人员签名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六、报告和原始记录 | 21 | 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2 | 对于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未能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数据。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3 | 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或项目参数等)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4 |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5 | 未制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6 |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7 | 机构无法提供相关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8 | 检测车辆过程数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29 | 检测分析仪等设备是否存在未正常运行。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0 |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1 |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2 | 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3 | 改变对检验检测报告产生影响的环境、设备等检验检测条件。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4 | 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5 | 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6 | 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7 | 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39 | 标准物质的使用数量和购置时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0 | 检测设备是否有设备安装、调试、维修记录,检测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 41 | 是否未在场地内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检验业务流程或场地布局图。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2 | 是否推行“交钥匙工程",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具体流程,流程是否合理。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3 | 具有2条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是否未将其中1条检测线设为预约通道、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4 | 是否在办事业务大厅通过显示屏以高清视频方式向公众实时公开排放检验全过程,并公布检验结果。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5 | 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相关排放标准、公正性声明、服务流程、承诺书、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控诉程序。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八、检验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 46 | 是否存在设备检验初检时未按照设备工位顺序依次检验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7 | 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整备质量测量仪数据是否未纳入检测系统联网管理。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8 | 是否存在降低检验标准、检验时间过短的情况。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49 | 保存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是否完整、检验过程是否规范(在2年内通过检测的车辆中,每家检验机构随机抽5辆机动车,其中抽取2台轻型货车,具有大型汽车检验能力的,抽取大车不少于3辆)。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50 | 是否使用OBD信号屏蔽器等作弊装置。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51 | 监控视频是否覆盖每天设备启动至关机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是否清晰。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
九、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 52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检测车间、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等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发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