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桂卫应急[2013]2号
- 公布年份:2013.04.08
- 实施日期:2013.04.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桂卫应急[2013]2号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确保我区发生地震灾害后,实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明晰工作流程和处置措施,明确各医疗卫生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地震灾害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明确职责和任务,明晰流程和措施,第一时间科学规范,有力有序地开展伤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受灾群众伤亡和健康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履行卫生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地震灾害后的系列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完善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
1.4.3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实行军警地联动,按照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切实履行起卫生部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
1.4.4依法履职,规范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职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工作规范,并及时更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开展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的科研工作,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科技保障。要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要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2分级响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Ⅰ级响应:当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区卫生厅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下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配合国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抗震救灾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当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我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区卫生厅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市、县三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抗震救灾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当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级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自治区卫生厅下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自治区卫生部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技术、人员和物资等必要的支持。
Ⅳ级响应:当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县级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自治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自治区和市级卫生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根据灾区需求,供技术、人员和物资等必要的支持。
3组织措施
3.1成立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地震发生地的县或市卫生局成立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厅成立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卫生厅厅长任指挥长,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分管卫勤领导和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卫生厅机关相关处室和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卫勤处领导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3.1.1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应对策略、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3.1.2负责组织指挥地方和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卫勤力量开展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3.1.3负责向国家卫生和计生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等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3.1.4负责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的发布。
3.1.5亲临现场指挥,检查、督导各项医疗救援、疾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1.6必要时向相邻周边省区通报相关情况。
3.2成立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工作组
自治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宣传教育组和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3.2.1综合协调组
由卫生厅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厅办公室、厅应急办、厅国际合作处、厅卫生信息中心,驻卫生厅纪检监察室,驻桂部队卫生处,武警广西总队卫生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综合协调。负责多部门、跨部门的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协调、资源调度、综合管理;负责指挥部会议安排和会议纪要通报,并协调落实指挥部的有关决定事项;负责起草、印发指挥部文件;负责编印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简报;督促落实指挥部命令和议定事项。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各工作组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调度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队伍。
信息管理。负责传达指挥部命令,确保指挥部与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之间的信息畅通;负责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和通报工作。
对外联络:负责国家和各省(区)增援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对接和工作安排,负责联络与协调国外志愿团体、国际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国际紧急医学救援社会组织进入地震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
3.2.2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厅医政处牵头,成员由厅医政处、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基层卫生处、厅妇幼处、厅保健处,自治区血监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自治区骨伤科医院,自治区江滨医院,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血液中心,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南溪山医院,解放军第303医院,解放军第181医院、武警广西总队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现场救治。负责组织指派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根据灾区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治点和移动医院,开展伤员检伤分类和抢救工作。
转运收治。负责制定伤员分流转送方案,组织伤员分流转运和途中救治,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组织协调救护转运车辆,确保转运过程有序、安全;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收治医院按需安排病床、设置绿色通道、及时汇总上报伤员收治信息。
血液调配。负责医疗救治所需血液制品的组织和供应,负责动员组织献血工作,综合考虑救治需求,科学分配急救用血。
重症救治。负责组织各学科专家分别组成重症救治专家小组,对各收治医院重症伤员进行巡回会诊,指导伤员特别是重症伤员的救治工作。
感染护理。负责组织院感和护理专家开展医院感染控制和伤员感染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减少院感发生,降低伤残率。
3.2.3疾病控制组
由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牵头,成员由厅疾病控制处、厅爱卫办,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灾区疫情监测报告。负责制定灾区疫情监测与报告方案,组织开展地震灾区灾民安置点、灾区校舍、灾区村屯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饮用水安全质量监测;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预警。
灾区环境卫生处置。负责制定灾区环境卫生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地震灾区环境卫生评价,组织开展灾区环境消杀与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灾区环境消杀灭等卫生工作。
灾区疫情调查处置。负责制定灾区及安置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应急检测、疫源地消毒、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医学管理、卫生宣传等处置工作。
3.2.4卫生监督组
由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牵头,成员由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卫生监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自治区医学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效果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2.5宣传教育组
由卫生厅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厅办公室、厅科教处、厅爱卫办、厅新闻办、厅人事处、厅机关党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健康宣教。负责地震灾区救灾防病卫生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灾区和临时安置区群众救灾防病知识和能力。
新闻宣传。负责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拟订新闻宣传统一口径,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先进事迹宣传报道。
心理疏导。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区居民、伤员、家属及救援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援助工作。
志愿者管理。负责对进入灾区的志愿者进行工作分工及调派等管理工作。
3.2.6综合保障组
由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牵头,成员由厅规划财务处、厅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资金保障。负责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负责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和接受捐赠有关事宜。
后勤保障。负责指挥部工作人员办公、食宿、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拟定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补助标准和现场应急队伍补助标准;负责购买现场应急队伍人身意外保险。
物资保障。负责统筹接收、分配、发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药品、器械和设备等物资。
车辆保障。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车辆的调派,配合医疗救治组组织调派伤员转运所需救护车辆。
4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评估。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第一时间迅速收集和了解灾情信息,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1.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
4.1.3报告方式。各项信息上报和指挥命令可由广西卫生应急指挥管理平台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传递。地震现场各医疗卫生机构、前往救援的各医疗卫生救援队等需指定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并配备相应通讯设备,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保持指挥部与地震灾害救援现场的联系。
4.1.4信息续报。灾区医疗卫生部门每日报告灾区的灾情和救灾防病、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随时掌握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按规定时限报告有关信息。
4.1.5信息发布。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由自治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统一向外发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2医疗救治。
以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为中心,建立以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核心,县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基础,毗邻市县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补充,自治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为支撑的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圈。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紧急医学救援资源的作用,通过检伤分类和先期处置,遵循轻症伤员就近分流、重症伤员特殊分流的原则,高效快捷、适度利用、全面协调、合理安置伤员救治。伤员分流救治方案由医疗救治组根据情况适时制定。
4.2.1检伤分类。先期到达灾区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应立即进行检伤分类和现场救治,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标志物作出标识,以便后续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按照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保证危急重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4.2.2设置现场医疗点和移动医院。按照医疗救治组的统一部署,到达灾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治点和移动医院,同时建立现场医疗救治点和移动医院“资源共享、协同救治"的工作机制,开展伤员现场救治工作。
4.2.3伤员转运。医疗救治组根据伤员规模制定伤员分流救治方案,少量伤员可由医疗救治组组织救护车转运,当转运伤员规模超出医疗卫生部门转运能力时,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交通、公安、消防、民航、铁路、军队、武警等部门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转运过程中要有监护措施,确保安全。要统筹灾区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伤员,实施分级救治。各级收治医院要设置绿色通道、腾空病床、配备相应人员、药品、器械以应对大量伤员的收治。
4.2.4医疗救治用品调配。随时收集救治用血信息,统筹紧急医学救援医疗救治所需药品、设备、血液制品等医疗用品调配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用血调配工作,综合考虑手术台数、抢救病人数、现场救治点、后方医院等需求,科学分配医疗用血。
4.3灾后疾病预防
4.3.1疫情监测。灾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恢复或重建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期间要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4.3.2症状监测。灾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人口集中的场所(如灾民安置点、学校、村屯、医院等)设置临时监测点,开展“晨检"和主要传染病症状监测,重点监测发烧、腹泻等急性症状,并主动收集相关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及时整理、分析和报告。
4.3.3风险评估。灾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并适时发出预警。
4.3.4环境卫生处置。组织开展地震灾区环境卫生评价,为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提供卫生学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灾区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指导开展灾区现场、灾民安置点、村屯、学校等人群聚集区的灾区环境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和动物尸体的处理工作。
4.3.5疫情调查处置。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样与检测、疫源地消毒以及病人、密切接触者、高危人群等处置工作。根据需要,适时、适度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
4.4卫生监督。
4.4.1饮水安全。做好临时性供水的水源保护并加以防护。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4.4.2食品安全。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4.3监督执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4.5宣传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减少灾区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4.6媒体沟通。
积极开展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拟订新闻宣传统一口径,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先进事迹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在伤员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典型事件,弘扬救死扶伤的大医精神,树立卫生系统光辉形象。
4.7心理疏导。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灾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8次生事故处置。
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辐射事件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4.9应急值守。
抗震救灾期间,各级医学救援指挥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岗带班,工作组成员、信息报告员、应急车辆司机均要在岗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5保障措施
5.1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工信委协商制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2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3通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卫生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区、市、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结合实际配备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保持信息畅通。
5.4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本地区的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的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将其建成本区域内的医疗救援基地,加强医疗救援基地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的储备建设。
5.5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检测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救灾防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6响应终止
6.1终止条件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6.2总结评估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3恢复重建
6.3.1重建医院医学治疗工作秩序。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医疗卫生机构灾后重建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6.3.2恢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秩序。
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针对性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措施,灾区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机构。
6.3.3继续做好伤员治疗与康复工作。
灾区留治病人可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近况康复。对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制定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待其好转后逐步分批转送当地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6.4善后处置
按照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原则,对参与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责任与奖励
7.1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7.2奖励
对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8.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