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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5359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凭政办发[201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凭祥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8号


凭祥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非洲猪瘟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我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非洲猪瘟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控指挥部明确组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崇左市、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市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2.3市非洲猪瘟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控指挥部分组职责:

  2.3.1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制定全市防治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处理突发疫情;及时组织、调配防疫资金、疫苗和物资;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并对各镇的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工作;负责24小时值班,保障通讯畅通和上下工作快速衔接。

  2.3.2综合组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及时收集各镇的疫情报告,经分析、整理后按要求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接收上级的有关文件、指示和材料,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文件、材料和有关非洲猪瘟疫病的防控措施、指导意见等。

  2.3.3专家及技术保障组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由畜牧兽医师和兽医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负责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病例的现场初步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负责对各镇非洲猪瘟疫病的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防疫人员,宣传防控知识。

  2.3.4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食药监、卫生、商务和畜牧兽医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疫苗、消毒剂、防疫器械、扑杀深埋用具和防护品(包括防护服、口罩、医用手套)等药品、用品、物资的采购、调运、储备和供应。

  2.3.5现场处置组由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负责对疑似患病动物的隔离和确诊后的疫点、疫区的封锁;具体实施疫点、疫区内所有与该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组织落实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市内的消毒工作。

  2.3.6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具体负责对疫点、疫区内易感人群进行跟踪监测。

  2.3.7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农业、卫生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崇左市有关防治非洲猪瘟疫病的政策、措施;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消除恐慌心理;宣传我市防控工作,并向新闻单位提供我市采取的有效防控工作信息。

  2.3.8市场监督组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卫计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市场交易、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防控和疫苗、防疫器械市场的管理,平抑市场物价,打击哄抬物价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国内外疫情监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监视我市周边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市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3.2疑似样品采集、送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上报至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并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农业农村部根据检测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市(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我市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时,我市需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从发生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时,我市需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从发生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时,我市需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市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疫情发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82号),市人民政府对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的检疫工作,以及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5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7.1本预案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