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2985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金[2013]30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委(民族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3年6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辖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工作,促进民族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承贷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承贷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县,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贸易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享受民族贸易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县。


  全区民族贸易县34个,即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资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上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平果县、田林县、德保县、靖西县、田东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天峨县、南丹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定点生产、享受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目前广西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32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民族特需商品,是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和《关于将清真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委发〔2003〕127号)中确定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用品。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七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各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九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测算编制年度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计划(详见附表1)及其增减因素和原因,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商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编制全区年度预算,于每年8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申请下年度贴息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每年确定和下达的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因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超过预计数出现贴息资金不足,自治区财政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和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出具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2),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三)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后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二)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3);


  (三)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新发放的贷款加附);


  (四)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


  (五)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六)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辖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地区汇总(详见附表4)并出具审核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当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汇总全区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相应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应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为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承贷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贷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