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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222151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有关县区(开发区)饲料主管部门、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为加强我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50号)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加强我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50号)通知要求,2018年我委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重点监测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喹乙醇等违禁药物和限用添加物;监测黄曲霉素B1、重金属等卫生安全指标,反刍动物和动物源性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全年计划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312批次。

  一、监测地区、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产品种类、数量

  全年计划监测312批,其中自治区任务282批,市本级任务30批,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三个类别(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其他检测任务中安排),抽样比例原则为6:3:1。

  三、监测项目

  (一)配合饲料:粗蛋白、铅、镉、铜、锌。生产环节抽取的样品加测黄曲霉毒素B1。

  (二)浓缩饲料:粗蛋白、铅。生产环节抽取的样品加测黄曲霉毒素B1。

  (三)饲料原料:

  肉粉、羽毛粉、血粉:粗蛋白。

  鱼粉:粗蛋白、砂分、镉。

  骨粉:总磷、钙。

  肉骨粉:粗蛋白。

  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饲料用喷雾干燥猪血球粉:粗蛋白。

  动物油脂:酸价、过氧化值。

  豆粕、菜粕、大豆浓缩蛋白、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DDG、产朊假丝酵母蛋白:粗蛋白。

  (四)饲料产品违禁和限用添加物监测

  以监测饲料中“瘦肉精"、喹乙醇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监测样品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所抽样品。有关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协助抽样,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

  育肥猪、肉牛(羊)饲料: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特布他林、西马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

  禽饲料:氯霉素;蛋禽饲料增加苏丹红。

  水产饲料:氯霉素。

  配合饲料:喹乙醇。

  四、抽样工作要求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1.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见附表2)。

  2.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对被抽检标示生产单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无有效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的抽样原则报告当地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不得抽样检测;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3.在生产环节抽样应全覆盖本辖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每个生产企业抽样每个类别不超过2个批次(尽可能涵盖不同动物品种、不同生长阶段及产量大的;其中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涵盖每类产品,每类产品抽样不超过1个批次。重点跟踪抽检和年产量10万吨以上抽样每个类别不超过3个批次)。不合格结果或投诉、举报等除外。除非出现不合格结果或投诉、举报等属于重点监测对象情形的,否则一年内不应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

  4、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时,保质期应至少还有20天(含20天)。

  5、检查饲料标签是否规范。抽取50份饲料标签进行检查,每一个企业只限抽1个标签。检查依据:《饲料标签》(GB10648-2013)。

  五、监测任务分配

  (一)南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负责饲料样品检测工作以及检测结果上报工作。

  (二)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2018年自治区下达的132批饲料质量监督抽样工作,有关县区(开发区)饲料主管部门协助配合(见表1)。

  (三)有关县区(开发区)饲料主管部门负责180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抽样工作(见表1)。

  六、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一)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材料应包括:监督抽检基本情况、监督检查饲料企业存在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等材料。

  (二)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负责检测分析报告,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的总体情况等。

  2.当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前5年监测结果的比较分析。

  4.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5.按规定填写监测结果汇总表(见表3、表4)。

  七、其他安排

  (一)抽样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应在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基础上,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1.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重点核查生产企业建立的台账记录,以原料采购验收、出入库台账;生产记录与工艺流程是否一致;检查生产企业产品入库、销售台账以及留样样品管理等工作。

  2.检查饲料企业实验室检验记录台账是否完整、真实,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饲料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流程、召回产品标识、召回记录是否符合企业制定的不合格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二)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市农业委员会,同时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处,并做好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的确认登记工作。

  (三)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检测结果录入到“广西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四)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1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广西区饲料监测所,同时报市农委备案。

  (五)请各县区于4月17日前将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联系表(附件5)反馈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电子邮箱(nnsdjsajk@163.com)。

  八、联系方式

  抽样及检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许丽丹,电话:0771-5539202。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农海玲,电话:0771-3103963。

  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联系人:杨铭芬,电话:0771-3119053。

  附件:1.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2.2018年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3.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4.2018年不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联系表

  

2018年南宁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抽样单位

配合、浓缩饲料

植物源性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牛、羊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

合计

送样时间

生产

经营

养殖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6

8

17

7

15

39

10

132

5月20日前、10月10日前

江南区

13

5

18

4月30日前

良庆区

18

4

22

经开区

14

14

5月15日前

横县

6

6

12

宾阳县

10

4

14

兴宁区

6

5

11

7月10日前

西乡塘区

12

6

18

武鸣区

10

5

1

16

8月15日前

邕宁区

2

5

7

东盟区

10

1

11

隆安县

8

6

14

9月20日前

青秀区

5

2

7

马山县

6

2

8

上林县

5

3

8

合计

145

70

24

9

15

39

10

312

备注:1、养殖环节的育肥猪(肉牛羊精料补充料)、禽、水产配合饲料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2:1。

  2、在送样时间前可分批送样,但需确保有效期符合要求(7、8、9月份送样的不能提前到上半年)。


2018年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


被抽查企业名称

进口国/地区

标示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进口登记

许可证号

标签是否

符合规定

备注

注:标签不合格应在备注栏说明不合格原因


201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被检单位

生产日期

批号

检测结论

不合格项目

抽样环节

检测单位


2018年不合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被检单位

生产日期

批号

不合格项目

判定值

实测值

抽样环节

检测单位

注:此表须加盖公章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