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资源网络合作共赢发展的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12.823622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桂交运输发〔2013〕149号
- 公布年份:2013.11.29
- 实施日期:2013.1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资源网络合作共赢发展的意见
(桂交运输发〔2013〕14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为整合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资源,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广西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和谐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地方经济,实现惠民、共赢的目的,现提出以下意见:
推进网络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一)推动农村地区客运站和邮政局(所)的合作,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能力。无客运站和邮政局(所)的乡镇,鼓励客运站与邮政局(所)合作共建;有客运站而无邮政局(所)的乡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重新划分客运站业务功能,增设邮政业务功能,满足邮政业务需要,实现资源共享互惠利民的目的。
(二)推进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共同开发客票销售信息系统,实现客运查询系统、邮政查询系统、路况查询系统等的链接,达到便民惠民的目的。
(三)推进运输网络资源共用。在确保交通运输和邮政邮件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和邮政企业利用客运班车、客货班轮等资源运送邮件,特别是利用市到县和县到乡(镇)的客运班车、客轮代运邮件,实现运输网络资源共用。 推进业务代办代理,实现业务合作
(四)支持邮政企业代办有关客运业务。邮政企业可在城市和农村邮政营业网点为交通运输企业代售长途和城际客票、船票,提供城市公交月票和公交卡的充值等服务业务;可在邮政网点代理销售广西高速公路ETC电子收费卡,提供ETC电子收费卡的充值缴费服务以及ETC卡账单和发票的寄递服务;邮政企业以最优惠的方式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上门收款、缴款、结算和各种金融、快递等服务。
(五)支持交通运输企业代办有关邮政业务。交通运输企业可在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代办邮政业务和邮政代理业务,包括特快邮件交寄、集邮票品销售、报刊零售等;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协助邮政企业在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和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加载邮政便民服务站,开办代收代缴燃气费、电话费、水费等邮政代理业务。
(六)支持邮政企业运输车辆办理使用广西高速公路ETC电子收费卡,以促进ETC发展。
(七)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有关规定,为邮政专用车辆通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现优质便民
(八)支持邮政企业采取直销网点加盟、代理、租赁等多种形式,在邮政服务“三农”的县乡两级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农产品进城运输、小件快递以及分销商品捎带等方面进行合作,可以利用现有交通基础设施有偿建立邮政仓储场地或小型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农村物流发展。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共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加快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