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那政办发[2018]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检查考评办法
检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反映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统一和规范检查考评方法,根据《百色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和《那坡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检查机构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检查对象
检查考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考核办法》中的9个方面考核内容、42项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详见《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附件1)。
检查方式
(一)乡(镇)自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检查考评办法和要求,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形成本乡(镇)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填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和加分指标评分表(附表1、附表2),于12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县林业局。
(二)县级检查
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乡(镇)自查、评分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8日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考评(依照《考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等级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县人民政府确认。
检查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二)查阅资料。收集并查阅乡(镇)人民政府在责任制建立方面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各项考核指标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综合了解责任制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实地检查。需要实地检查的考核指标,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检查考评方法实施实地检查。
(四)社会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走访部分村组或农户等,核实相关情况。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检查程序
(一)检查。乡级检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上报自查验收报告,并申请县级检查,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各乡(镇)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反馈。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各(镇)书面反馈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林业局。反馈检查情况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国有林场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检查组反馈检查情况。
(三)复核。各乡(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县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及时组织队伍开展复核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四)报告。县林业局完成复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12月10日前将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全县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百色市林业局。
加分及“不合格"等级情形规定
(一)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在实施目标责任制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针对以下8项重要的指标设置了加分:包括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自然保护区数量、湿地保护地数量和森林防火工作,最高加分为10分。各加分项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二)“不合格"等级情形
执行《考核办法》的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市级检查结果认定
市、县已进行专项检查的考核指标,认定并运用其专项检查的考评结果,其它考核指标核查结果认定方法执行如下规定:
(一)定量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的精度达到95%以上的,认可该项指标的乡(镇)自查结果;若自查精度小于95%,按以下要求计算该项指标值,填写附表4。
县级检查结果=乡(镇)自查结果×对比精度
对比精度是指乡级自查结果与县级检查结果的接近程度。对比精度=[1-ABS(县检结果-自查结果)÷县检结果]×100%(注:ABS为取后面括号内数值的绝对值)。
(二)定性考核指标
各乡(镇)定性考核指标按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
各项考核指标(含定性和定量指标)的核查结果填写附表1。
检查报告编写要求
自查报告参照以下编写要求。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组织、检查方法、工作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目标责任制执行与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附表、附件。包括附表1、2、3、4、自查报告,以及其它用于说明考核指标评定的材料。
检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考评办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名,确保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定性准确。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林业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十个严禁等有关要求。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
(三)加大宣传指导工作。县林业局要主动做好目标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做好指导和服务,不断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检查考评办法。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2.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检查方法;
3.目标责任制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4.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
5.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分指标评分表;
6.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级检查结果认定表;
7.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级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件1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1.建立了责任制实施领导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定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科学可行、内容全面(包含考核目的、依据、内容、方法和考核结果运用等)的得1.5分,考核办法内容不全面的,每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2.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包括了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植树造林面积、林业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面积等重要量化指标的得1.0分,否则每缺少其中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1.组织实施情况(1.5分):①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得1.5分;②考核程序不严格的,扣0.5分;考核档案资料不全的,扣0.5分;③没有组织实施考核的或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评级为“不合格"。 2.检查考评情况(1.5分):制定了检查考评办法、组织开展了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评,并按时提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得1.5分;没有制定检查考评办法的扣1.5分;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扣0.5分。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1.结果通报(0.5分):考评结束后及时对结果进行通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问题整改(1.5分):对发现问题制定了有效整改措施的得分0.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视整改工作完成比例及质量情况评分,满分1分。 3.奖惩兑现(1分):按照奖惩措施的兑现程度进行评分,满分1分;没有按规定兑现奖惩的,本项不得分。 |
4.森林覆盖率 | 4 | 遥感监测结果达到或超过市级下达指标要求得4分,否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 |
5.森林蓄积量 | 0 | 由于森林蓄积量监测方法复杂,还未能做到年度出数,2018、2019年暂不考核,该项考核指标的分值(4分)平均分配到第14-17项考核指标,每项考核指标1分。2020年将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复查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进行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4 | 根据2017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市级下达的林地保有量任务的,得4分;否则,除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外,每减少50公顷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县级当年下达植树造林任务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植树造林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4 | 完成当年下达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包括退耕还林工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得4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计算公式: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任务完成率(超过100%的按100%计)×4分。若当年无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则以植树造林任务年度得分值作为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年度得分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采伐限额使用率≤100%,得满分。超过100%的,不得分。 |
10.凭证采伐率 | 2 | 凭证采伐率达到及超过95%的得满分,否则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1.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系统外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报批材料被自治区级、市级退回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扣完0.5分止。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1. 审核审批率达到90%以上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系统外审核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回收到期林地面积达到应回收面积的95%以上(含95%)得2分,否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14.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2 | 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协定率="签订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面积/应签订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面积。协议签订率≥90%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15.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2 | 完成市级当年下达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任务的得满分,否则按完成目标任务比率计分。即: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得分="公益林面积实际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年度任务(除合法占用征收面积)。(超过100%的按100%计)。 |
16.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2 | 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协定率="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应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面积。协议签订率≥95%不扣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17.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凡辖区范围内出现违法破坏天然林案件没有依法查处的,每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18.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达到56%的,得1分;没有达到56%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 |
19.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廉政教育,或参加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得0.3分,否则不得分;乡镇林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一次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得0.3分,否则不得分;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累计达到50学时的学员占注册学员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得0.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02分,扣完为止。 |
20.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1 | 乡镇林业工作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得0.2分,否则不得分;配备有电脑、网络、打印机、复印机,得0.3分,每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配置有汽车或摩托车,得0.2分,否则不得分;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21.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辖区范围内国有林场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除当年被依法征收占用林地面积外)得满分,否则,每减少10亩扣0.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2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3 | 管辖范围国有林场年内发生违法、违规林地流转、占用、划拨、租货、抵押累计达到100亩扣1分,100亩以上每增加10扣0.1分;每发生一起林木盗伐、滥伐案件未依法查处扣的1分;发生重特大影响恶劣的林木盗伐、滥伐案件以及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未依法査处的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23.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1.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辖区内所管辖的林业自然保护区(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界线确定和功能区划的)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依程序上报的得0.5分,否则按实际完成情况百分比比例得分。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3 | 1.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的保护队伍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得10.分,否则按检查比例结果推算实际得分。 2.自然保护区建立存在问题负面清单制度的得0.5分,否则按检查比例结果推算实际得分。 3.所辖的林业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数达到2018年自治区下达目标的得1.5分。少于目标面积数5%以内的扣0.2分;少于目标面积数5%-10%(含5%)的扣0.5分;少于目标面积数10%-20%(含10%)的扣1.0分;少目标面积数20%(含20%)以上的不得分。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1.辖区内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未发生越级群众体性信访事件的得1分,否则每发生一起(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对辖区内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出现违法违规破坏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的得1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查处的,每起扣0.1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查处的,每起扣0.2分;案件未及时查处被国家或自治区督办的,每起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27.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1.设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县(市、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依法履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职责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如因履职不到位等主观原因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本项不得分。 |
28.湿地保护情况 | 2 | 1.各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号制定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湿地保护领导小组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各县(市、区)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建立的湿地保护地(含湿地公园、重要湿地、湿地保护小区等)未出现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的,得0.5分,出现违法破坏湿地行为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查处的,每起扣0.1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查处的,每起扣0.2分;未及时立案查处被国家或自治区督办的,每起扣0.3分。没有建立湿地保护地的县(市、区),此项不得分。 |
29.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森林火灾受害率≤0.4‰计2分,每增加0.01‰扣0.05分,扣完为止。 |
30.森林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2 | 分两项进行考评:一是完成时限计1分,按时完成的得1分,发现1项未完成的扣0.5分,发现多项出现负数的从大项总分中扣,直至大项总分扣完为止;二是完成效果计1分,评为优良得1分,评为较好的得0.6分,评为一般的得0.4分,评为较差的计0分。 |
31.森林火灾信息、防火材料报送情况 | 2 | 报送材料均按时、优质的得2分。每出现一次迟报火情信息的扣0.5分;每有一次迟报森林防火材料的扣0.2分,每出现一次报送因材料质量要求返工的扣0.2分,扣完为止。注:火情信息报送的“优质"指符合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材料的“优质"指材料符合自治区要求,且有实例佐证,有数据支持。 |
32.森林防火综合治理项目 | 2 | 全部按要求完成的得2分,每出现一项延迟完成任务的扣0.5分,每发现一项质量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完成建设任或拒绝建设任务的计0分。 |
33.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基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预警监测设备、瞭望台、防火林带、防火线、以水灭火设备、风力灭火机等。总计2分,都运转正常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维护、不使用或丢失的扣1分;每发现一次动转不正常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34.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成灾率达标得2分,每超过0.1‰扣0.5分,扣完为止。 |
35.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 | 2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无公害防治率达标得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36.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2 | 完成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任务得0.5分,疫情除治符合方案要求得0.5分,不发生跨省调运事件得0.5分,林地薇甘菊盖度不超过15%的得0.5分。 |
3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3 | 1.当年管护补助兑现率(2分):10月底前兑现率达到90%以上得2分(含90%),兑现率达到89%—80%得1.5分(含80%),兑现率达到79%—70%(含70%)得1分,兑现率达到69%—60%得0.5分(含60%),兑现率达不到60%不得分。2.抽查公益林管护补助发放情况(1分):抽查不少于10份管护合同,其中:权属为个人的不少于5户,权属为集体的不少于5户,发现1分不按公益林管护合同兑现管护补助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38.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3 | 1.当年停伐管护补助兑现率(2分):既有国有单位又有集体和个人的:对于国有部分,12月底前全市兑现率100%得1分,兑现率平均达到99%-90%得0.75分(含90%),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含80%)得0.5分,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得0.25分(含70%),兑现率达不到70%不得分。对于集体和个人部分,12月底前全市兑现率90%得1分,兑现率平均达到89%-80%得0.75分(合80%),兑现率平均达到79%-70%(含70%)得0.5分,兑现率平均达到69%-60%得0.25分(含60%),兑现率达不到60%不得分。2.抽查停伐管护补助发放情况(1分):既有国有单位,又有集体和个人的:对于国有部分,抽取5份停伐协议,每发现1份不按停伐协议兑现管护补助的扣0.1分,扣完0.1分为止;如果不够5个国有管护单位,则抽取全部协议,每发现1份不按停伐协议兑现管护的,按0.5÷实际抽取单位数的份数(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扣分,扣完0.5分为止。对于集体和个人部分,抽取10份停伐协议,每发现1份不按停伐协议兑现管护的扣0.05分,扣完0.5分止。 |
39.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2 | 1.管理制度建设(0.25分):出台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得0.25分;如无,则得0分。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0.25分):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得0.25分;如未进行公开公示,则得0分。 3.资金管理(1分):资金管理规范得1分,被审计、财政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每个事项扣0.25分,最高扣1分。 4.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0.5分):当年下发检查通知组织自查得0.5分;未下发检查通知组织自查则得0分。 |
40.森林案件立案情况 | 3 | 1.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立行政案件而未受理立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本项分值1.0分扣完为止 2.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达到立案条件应依法立刑事案件而未立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分值2.0分,扣完为止。 |
41.森林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1.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立为行政案件后,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行政处罚定性不准,造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或被改变原行政决定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不认真履(代行)行政职贵,存在不作为的,扣1分。本项分值1分扣完为止。 2.对接到举报、控告、移送或上级交办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立为刑事案件后,不及时开展侦查工作,经查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证据确凿,应该逮捕而不提请速捕的或应该移送起诉(直诉)而不移送起诉(直诉)的,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项分值3分,扣完为止。 3.年内办结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办等上级部门督办、转办案件,每件计0.5分,最多计1.5分;办结自治区林业厅督办、转办案件每件计0.1分,最多计0.5分。年内没有督办、转办案件的,计2分。 4.未办结历年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办等上级部门督办、转办案件的,每件扣1分;未办结历年自治区林业厅督办、转办案件的,每条扣0.2分。本项分值2分,扣完2分为止(既是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办等上级部门督办、转办案件,同时也是自治区林业厅督办、转办案件的,只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办等上级部门督办、转办策件计分。) 5.年内发生被国家部委办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国家級媒体曝光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事件的,每起每次扣1分,扣完本项总分值4分为止。 |
42.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单警配备标准,民警单警装备(必配)配备率达85%的(不合当年新录用人民警察)得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缺一样必配装备该项不得分。 |
附件2
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检查方法
考核指标 | 检查办法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检查。查阅自检报告和在责任制建立方面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综合了解责任制建立情况。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1.查阅资料:查阅自检报告和档案资料等相关材料,了解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评情况。 2.现地检查:主要核实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等。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1.查阅资料:查阅在责任制结果通报和奖惩措施兑现方面下发的有关文件及问题整改报告,综合了解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2.现地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抽取两项以上的问题,现地检查整改工作完成和质量情况。 |
4.森林覆盖率 | 按照《广西市县森林覆盖率年度监测及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外业核实调查样地进行质量抽查,核实样地的土地类型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样地调查合格率不低于95%的,评定为质量检查合格,可用于计算森林覆盖率。 |
5.森林蓄积量 | 2018年暂不考核。 |
6.林地保有量 | 查阅经国家林业局中南院检查验收合格的2017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获得各林地面积,与下达的林地保有量目标任务进行对比,达到或超过目标任务数的,得满分;如低于目标任务数的,则通过查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获得当年经过合法审核审批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面积,除去合法占用征收的林地面积外,达到或超过目标任务数的,得满分,低于目标任务数的,按评分标准扣分。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植树造林指标数据采用县林业主管部门采集方式进行考评,即通过采取日常检查、造林进度报表上报、各乡(镇)自查、年终抽查方式相结合,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抽查,用万分之一地形图或GPS核实造林面积,检查造林成活率,成活率≥85%且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的造林地块视为合格。用抽查面积合格率推算全乡(镇)完成面积和任务完成率。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重点营造林工程指标数据采用县林业主管部门采集方式进行考评,即通过采取日常检查、各乡(镇)自查、年终抽查方式相结合,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抽查,用万分之一地形图或GPS核实造林面积,检查重点营造林工程成活率,成活率≥85%且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的造林地块视为合格。用抽查面积合格率推算全完成面积和任务完成率。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通过开展年度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检查办法》对该指标开展检查,并参考国家、自治区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 |
10.凭证采伐率 | 通过开展年度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检查办法》对该指标开展检查,并参考国家、自治区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1.合法使用林地项目认定。在自查基础上,对当年上报的建设项目逐个检查是否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全国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系统录入情况核对确认受检县最终合法使用林地项目数。以下三种情况不列入“合法使用林地项目"进行统计:一是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使用林地项目,但未在全国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系统录入的;二是使用林地项目审查通过,但未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三是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的林地地点、范围与行政许可不一致的。 2.非法使用林地项目认定。(1)统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查处的县域范围内非法使用林地项目数。(2)通过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下发的遥感影像,对县域林地变化图斑中疑似非法使用林地变化图斑抽取10%进行核实,根据县(市、区)级自查情况,检查核实准确率≥90%的,认可县(市、区)自检结果;检查核实准确率<90%的,以检查核实率推算非法使用林地项目数。(3)对上述经核实认定为非法使用林地的图斑全部纳入当年进行考核评分。(4)非法使用林地项目不包括已查处项目。指:刑事案件要求侦办完毕,移交检察机关;行政案件要求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缴交罚款完毕。 3.指标的计算。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合法使用林地项目数/(∑合法使用林地项目数+∑非法使用林地项目数)×100%。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1.合法使用林地面积认定。对当年县域范围内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书的林地项目全部进行实地检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检查实际使用林地的地点、范围与行政许可审批范围是否一致,范围一致的面积认定为合法使用林地面积;未开工的项目按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审批使用林地面积认定合法使用林地面积。 2.非法使用林地面积认定。(1)统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查处的县域范围内非法使用林地面积。(2)通过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下发的检查遥感影像对县域林地变化图斑中疑似非法使用林地变化图斑抽取10%进行核实。根据县(市、区)级自查情况,检查核实准确率≥90%的,认可县(市、区)自检结果;检查核实准确率<90%的,以检查核实率推算非法使用林地面积。(3)对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书的项目,经检查实际使用林地的地点、范围与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一致,超出范围的面积认定为非法使用林地面积。(4)对上述经核实认定为非法使用林地的面积全部纳入当年进行考核评分。(5)非法使用林地面积不包括已查处项目的面积。已查处项目是指:刑事案件要求侦办完毕,移交检察机关;行政案件要求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缴交罚款完毕。 3.其他使用林地面积认定。凡在全国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系统重复录入而不作废的使用林地项目,重复申报使用林地的面积认定为其他使用林地面积。 4.指标的计算。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合法使用林地面积/(∑合法使用林地面积+∑非法使用林地面积+∑其他使用林地面积)×100%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1.到期临时用地收回面积。对县域范围内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书并且已到回收期限的林地项目全部进行实地检查。对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范围内已完成林地回收面积的,认定为到期临时用地收回面积。 2.临时使用林地需回收面积。当年县域范围内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书并达到使用期限的项目,其批复范围的面积合计数为临时使用林地需回收面积。 3.指标的计算。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到期临时用地收回面积/∑临时使用林地需回收面积×100%。 注:回收是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完成造林更新"。 |
14.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检查自检材料及抽样核实的方式开展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自查结果对比,若对比精度≥95%,认可自查结果;若低于95%,按检查的签订率推算签订率。 |
15.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对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落界成果进行公益林变化小班检测,在自检的基础上,并对变化小班随机抽样开展实地核验,将核查与自查情况对比,若对比精度≥95%,认可自检结果;若低于95%,则按检查的保有率推算生态公益林保有量。 |
16.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采取日常检查、县乡自查、年终抽查方式相结合,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检查自检材料及抽样核实的方式开展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自查结果对比,若对比精度≥95%,认可自查结果;若低于95%,按检查的签订率推算签订率。 |
17.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在自检基础上,通过调取违法破坏公益林和天然林案件卷宗材料、查阅自检材料及调查走访等方式,对违法破坏公益林和天然林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核查。案件依法查处的标准为立案。 |
18.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通过各乡镇自查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评分的方式确定指标得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当年年末上报的本乡镇林业工作站长期在岗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检查核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9.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通过各乡镇自查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评分的方式确定指标得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当年年末上报的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岗职工培训情况,查看各乡镇林业站全体在岗职工当年参加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相关文件、名册、培训课程、培训照片等;现场检查和后台核对结合,查看参加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情况。核查所得数据与各乡镇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各乡镇上报数据;不相符的,如核查数据大于各乡镇上报数据的,以各乡镇上报数据为准,如核查数据小于各乡镇上报数据的,以核查所得数据为准。 |
20.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通过各乡镇自查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评分的方式确定指标得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当年年末上报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核查各乡镇林业站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配置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实行微机化管理情况。核查所得数据与各乡镇上报的数据相符的,认可各乡镇上报数据;不相符的,如核查数据大于各乡镇上报数据的,以各乡镇上报数据为准,如核查数据小于各乡镇上报数据的,以核查所得数据为准。 |
21.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情况调研的通知》(桂林办场字[2017]18号),以上报的林地保有量为基数和目标,以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日常统计数据为基础,同时通过信访举报、明察暗访进行核查。 |
22.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以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结果、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森林防火检查和火灾统计、森林公安立案统计为基础,同时通过信访举报、明察暗访进行核查。 |
23.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1.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县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极检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县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 2.对设有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县所管辖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及上报情况进行全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完成界线确定和功能区划以2017年12月31日这时间点为基准核定。总体规划过期的要及时编制下一期规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报送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初审为准。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1.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县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检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县级机构编制文件、林业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负面清单制度档案、工作履职情况及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 2.全查县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不计算在内),按实际面积按评分标准计算得分。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县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检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县级和自然保护区的经费落实文件等证据材料。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县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检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县级和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破坏行为等相关材料。 |
27.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抽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年终抽查的县(市、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个数比例不低于25%,抽查人员实地检查各县(市、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监测信息上报率低于80%的,视为依法合格履行工作职责(该项数据以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系统中统计数据为准)。 |
28.湿地保护情况 | 采用部门采集方式,在日常检查和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年终抽查方式确定指标得分。年终抽查的县(市、区)个数比例不低于25%,抽查人员实地检查各县(市、区)相关规划、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等证据材料。 |
29.森林火灾受害率 | 以统计报表为依据,通过对比卫星热点反馈、查看值班记录、实地核对等方式,发现有瞒报的本项计0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本辖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森林面积)×1000‰),本辖区包括辖区内的林场数据。总计2分,森林火灾受害率≤0.4‰计2分,每增加0.01‰扣0.05分,扣完为止。 |
30.森林防火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结合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核查、森林防火信息系统查对等,对宣传教育、大型宣传牌(碑)建设、依法治火、数据库建设及其他要求县级完成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评。总计2分,分两项进行考评:一是完成时限计1分,按时完成的得1分,发现1项未完成的扣0.5分,发现多项出现负数的从大项总分中扣,直至大项总分扣完为止;二是完成效果计1分,评为优良得1分,评为较好的得0.6分,评为一般的得0.4分,评为较差的计0分。 |
31.森林火灾信息、防火材料报送情况 | 根据年度值班记录、县级报送的火情信息及各类森林防火材料报送情况,对火情信息是否及时规范报送和报送是否及时进行评分。总计2分,报送材料均按时、优质的得2分。每出现一次迟报火情信息的扣0.5分;每有一次迟报森林防火材料的扣0.2分,每出现一次报送因材料质量要求返工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32.综合治理等项目及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 根据三期综合治理项目、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的具体建设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总计2分,全部按要求完成的得2分,每出现一项延迟完成任务的扣0.5分,每发现一项质量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完成建设任或拒绝建设任务的计0分。 |
33.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根据年度统计报所统计的基础设施设备数量,在森林防火信息系统上进行查对,看有无设施设备不维护、不使用或者丢失的情况。如不能查看的视为丢失。同时通过核对自治区平时记录统计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如达连续2次以上不正常视为不维护。基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预警监测设备、瞭望台、防火林带、防火线、以水灭火设备、风力灭火机等。总计2分,都运转正常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维护、不使用或丢失的扣1分;每发现一次动转不正常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34.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5.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6.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执行《广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3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现率 | 1.数据审核。对上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初步评定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 2.实地核查。(1)抽查对象。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村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指标任务完成数据的真实性。随机抽查2个项目村。(2)检查方法。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①管护补助兑现率检查:主要检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管护补助发放名册。依据会计账簿和管护补助发放名册确认管护费兑现率。②抽查公益林管护补助发放情况:抽查10份管护合同,管护补助标准按照桂林计发〔2017〕81号的规定兑现。 |
38.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1.数据审核。对上报天然林管护补助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初步评定任务完成情况。 2.实地核查。(1)抽查对象。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村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指标任务完成数据的真实性。随机抽查2个项目村。(2)检查方法。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①管护补助兑现率检查:主要检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管护补助发放名册。依据会计账簿和管护补助发放名册确认管护费兑现率。②抽查天然管护补助发放情况:对于国有部分,抽取5份停伐协议,如果不够5个国有管护单位,则抽取全部协议。对于集体和个人部分,抽取10份停伐协议。管护补助标准按照桂林计发〔2017〕81号的规定兑现。 |
39.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1.管理制度建设:本项提交已下发的实施细则或年度工作方案文件。 2.做好管护补助发放前的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本项提交公示的影像资料。 3.资金管理规范性:由检查考核组收集相关材料,如无相关材料,则认定为资金管理规范。 4.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项提交当年检查通知文件及检查情况通报文件。 |
40.森林案件立案情况 | 1.检查《值班日志》、《受理报警登记表》等有关接报案件材料记录情况,对举报、控告或其它来源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未依法立案的案件。 2.检查林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查看立案情况。 3.检查相关案件卷宗,查看立案情况。 |
41.森林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1.检查林业行政案件卷宗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是否合法。 2.随机抽取案卷进行检查(同时抽查未破案件、已破案件、撤案案件的案卷各1卷,没有撤案件的抽已破案件2起),查看案件破案情况或查处情况。 3.核对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驻广州专员办、自治区林业厅等上级部门督办转办案件的相关文件及相关报告材料。 4.查阅国家部委办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国家级媒体曝光的相关文件和新闻信息。 |
42.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依照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广西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实施标准》中规定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必须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进行检查。 |
附件3
目标责任制加分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加分值 | 评分标准 |
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1 | 当年承担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珠防林等重点营造林工程的乡镇,工程任务完成率超过100%(含100%)的,加1分;完成率低于100%或不承担任务的乡镇,不加分。 |
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1 | 90-94%不加分,95%以上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1分。 |
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1 | 停伐协议签订率超过90%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1分。 |
天然林管护资金兑现率 | 1 | 补助资金兑付率超过90%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1分。 |
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 | 2 | 当年超额完成辖区内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回收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2分。 |
自然保护区数量 | 1 | 行政区域内建立1个自然保护区的,加0.5分;建立2个自然保护区的, 加0.8分;建立3个以上(含3个)自然保护区的,加1分,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不加分。(自治区林业厅直属自然保护区按属地计入相关乡镇,跨乡镇的自然保护区分别计入相关乡镇。 |
湿地保护地数量 | 1 | 行政区域内建立1处湿地保护地(含湿地公园、湿地类型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的,加0.5分;建立2处湿地保护地的,加0.8分;建立3处以上(含3处)湿地保护地的,加1分。(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湿地保护地的文件为依据) |
森林防火工作 | 2 | 森林防火工作得到国家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获得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5分,获得自治区先进的,每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加0.2分。承办国家、自治区或者市级应急演练,以及国家现场会的,每次加0.5分。森林防火项目建设质量优秀,被国家或自治区评为示范项目的,每项加0.5分。本项最高加2分。 |
附件4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指标评分表
乡(镇)年度
考核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得分合计 | 检查评级(含加分值): |
检查人员: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分指标评分表
乡(镇)年度
加分指标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及说明 |
加分合计 |
检查人员: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级检查结果认定表
乡(镇)年度
考核指标 | 检查乡 | 乡自检 | 县检查 | 对比精度 | 市 自检结果 | 认定 县核查结果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
小计 | ||||||||||
小计 | ||||||||||
小计 | ||||||||||
检查人员: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7
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县级检查评分汇总表
乡(镇)年度
考核指标 | 各乡(镇)得分及评级 | 综合 全县得分 | 说明 |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乡 | |||
得分合计 | ||||||||||||
检查评级 |
检查人员:负责人:检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