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12.783586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2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钦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钦政办〔2016〕29号)同时废止。
2024年6月6日
钦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钦州海关、钦州港海关)。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设备方面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以及创建和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情况,同时随机抽取辖区30%的镇(街道),考核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并计入分值。另外,根据当年的重点工作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对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设区市食品安全工作指标完成情况3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督查。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同时随机抽取30%的镇(街道),对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设备方面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委组织部。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共4个等级。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分类排名,县区人民政府得分排在第1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2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一)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3.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二)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三)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钦州市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2.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市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钦州市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2.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市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3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可参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工作考核。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