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龙政发[2019]5号
- 公布年份:2019.03.26
- 实施日期:2019.03.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龙政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生产生活需要,现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中我县“十三五"期间,2019年常规森林采伐限额185163立方米,其中国有9338立方米,集体175825立方米,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及时组织好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的主要措施,是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实现永续利用的关键手段。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改善和提高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我县国土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林业强县和美丽龙胜建设,助推我县绿色崛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要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我县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复我县“十三五"期间的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乡(镇)的实际分解落实到十个乡(镇)和里骆国营林场,对于限额较少、不便分解的采伐类型预留在县林业局机动使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集体与个人天然林的低产(效)林改造限额使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采伐"类型采伐限额用于乔木经济林、薪炭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和疏林地、散生木采伐,以及因特殊情况进行的采伐。因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经依法批准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林地上林木采伐,及非林地上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各乡(镇)要认真总结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根据当地林业生产实际,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模式。要向社会公开采伐限额指标的申请及分配依据、条件和程序,要公示到村民委,并积极推行限额指标分配的事先公示、事后公告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分解森林采伐限额的透明度,确保限额指标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护好广大林农和造林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我县天然商品林的保护和管理,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对非商业性的采伐申请,要严格核查后再进行审批。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和自治区对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政策结合起来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深化集体林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
(一)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要进一步放宽审批前置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清理压缩审批环节,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进网上审核审批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采伐审批“一站式"服务,将蓄积量小于10立方米的林场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林业工作站,逐步实现林木采伐“一站式"审批;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对蓄积量小于10立方米的林场的采伐不再审核,只是在业务上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确保采伐审批更加便捷高效,让林农少走弯路,提高办事效率。要落实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月结余公告制度,实行采伐公示制度。确保限额使用和采伐审批的公开、透明。
(二)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程序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桂林政发〔2016〕15号)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环节,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一级。
对于采伐蓄积小于10立方米的林场的申请采伐,其审批程序为:1.初审、公示:林木采伐申请者凭身份证和林权证等林木权属凭证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木采伐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安排采伐指标;林木采伐申请者对需采伐的林场进行规划设计(可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木采伐申请者提交完整的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场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批;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者将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审批好的采伐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到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办证后,林木采伐申请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于采伐蓄积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林场,办理采伐手续的程序如下:1.初审、公示:林木采伐申请者凭身份证和林权证等林木权属凭证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木采伐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安排采伐指标;林木采伐申请者对需采伐的林场进行规划设计(可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木采伐申请者提交完整的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林场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者将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好的采伐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到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林木采伐申请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公示、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林木采伐审批的效率。要依法及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的申请,少量的零星(一次性采伐1亩以下或蓄积量5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可免采伐设计,但必须要附1:10000的地形图并标明具体采伐地点和注明采伐四至界线,填好相应的伐区调查表,调查表上盖有调查单位公章确认。一次性采伐1亩以上(含1亩)或蓄积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上的林场采伐设计,必须有规范的伐区采伐调查设计材料。
(四)对规划为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县城四周可视一面坡、旅游沿线可视一面坡的林地原则上应严禁采伐审批。如特殊原因需要,其采伐由负责核发采伐证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应认真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对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辖区林业工作站要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告知采伐人林木采伐法律法规、依法采伐主体义务、违法采伐法律责任以及采伐注意事项等。及时掌握实际采伐林木的数量,防止超范围、超证、异地采伐等行为的发生。2018年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于各种原因未实施采伐的,由各乡(镇)进行核实,注明原因,交回签证机关注销。
(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经林改后能提供《林权证》的林木采伐,要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对经林改后不能提供《林权证》的林木申请采伐,应先依法定程序核发《林权证》后,再按程序依法进行审批。辖区村民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林农办理《林权证》。凡权属不清的林木不予审批采伐。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采伐范围的权属凭证和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进行审核,县林业局负责审核林木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审批采伐林木。
(七)国有部分的林木采伐限额由国营里骆林场管理和使用,县林业局负责监督。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