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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83109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价费〔2012〕37号)


各县物价局、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及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为道路车辆开展救援服务的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收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未经许可擅自收取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申请制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请通过“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www.nnpn.gov***。
  三、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管,在收费标准试行期内,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附件: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